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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5445-201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Y 5445-2010

中文名称: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标准类别: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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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制造 企业 安全 生产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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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Y 5445-2010 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 SY5445-2010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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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100
备案号:29818—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5445—2010
代替SY5445-1999
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Safety production code for petroleum 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2010-08-27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0-12-15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
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热工设备安全要求.
电气设备设施安全要求
易燃、易爆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11
参考文献
SY5445—2010
SY5445—2010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前
本标准代替SY5445一1999《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本标准与SY5445一1999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标准名称改为《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增加和修正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已废止的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一增加了“危害因素”、“危害因素辨识”、“风险”、“风险评价”、“有限空间”五个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安全资金投入管理”、“风险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三个安全生产管理要素(本版5.6);
增加了“加工中心”、“厂内铁路运输”(本版第8章);增加了“低压电气固定线路”(本版10.10);修改了“人员”(本版5.1)、“人员技能”(本版5.2)、“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本版5.4)”、“工艺、作业、施工过程”(本版5.5)、“安全生产管理”(本版5.6)、“设备设施、物料布置”(本版6.4)、“车间通道”(本版6.9)、“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基本要求”(本版7.1)、“劳动防护用品”(本版7.2)、“安全标识、报警信号”(本版7.4)、“机械设备安全要求通用要求”(本版8.1)、“起重机械(本版8.3)”、“冲压、剪切机械”(本版8.5)、“砂轮机”(本版8.7)、“气动工具”(本版8.8)、“联动生产线”(本版8.12)、“注塑机”(本版8.14)、“产生X,射线设备”(本版8.15)、“电弧炼钢炉”(本版9.2)、“工业炉窑”(本版9.4)、“锻压机械”(本版9.6)、“变配电站(所)”(本版10.1)、“电网接地”(本版10.2)、“车间动力、照明箱(柜、板)”(本版10.4)、“电焊机”(本版10.5)、“临时用电线路”(本版10.6);
删除了“高处作业”(1999年版的6.12)。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一机械厂、宝鸡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石油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剑虹、郝建军、王新英、尚炳辉、马克立、段正利、唐骏、张宝生、董宗刚、杨宗万、李树生、贾胜军、周石燕。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Y5445—1992,SY5445-1999。
1范围
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规范本标准规定了石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仪器、仪表,钢管及钢丝绳等生产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
SY5445—2010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955-20083
建筑卷扬机
GB1984—2003
GB2494—2003
GB2893—2008
GB2894—2008
高压交流断路器
普通磨具安全规则
安全色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7872006
GB4053.1—2009
GB4053.2—2009
GB4053.3—2009
GB4387—2008
GB5083—1999
GB5099—1994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1部分:钢直梯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固定式钢梯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钢质无缝气瓶
GB/T6067—1985
GB6222—2005
GB6514—2008
GB7231-2003
GR 8702—1988
GB10827—199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T11651—2008
GB12158—2006
GB12557—200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GR/T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13004—1999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13869—2008
GB13955—2005
用电安全导则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T14784—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R15603—1995
GB15735—2004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T16856.1—2008
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第1部分:原则SY5445—2010
GB17120
GB17957—2005
GB18218—2009
GB18568-2001
GB18871—2002
GB19517—2009
GB50016—2006
GB50029—2003
GB50030—1991
GB50034—2004
GB 500531994
GB50054—1995
GB 500571994
GB 50059-1992
GB50073—2001
GB50074—2002
GB50140—2005
GBJ 64—1983
GBJ87—1985
GBZ12002
锻压机械安全技术条件
凿岩机械与气动工具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加工中心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氧气站设计规范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免费标准bzxz.net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2007
GBZ2.2—2007
GBZ117—2006
GBZ132—2008
SY5985—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工业X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程
JB/T8521.1—2007
JB/T8521.2—2007
编织吊索安全性第1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扁平吊装带编织吊索安全性第2部分:一般用途合成纤维圆形吊装带JB8524一1997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安全要求JB/T9010—1999手拉葫芦安全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危险因素hazardousfactors
可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2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可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危害因素hazardous,harmfulfactorsSY5445-—2010
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有害的环境影响或这些情况组合的要素,包括根源和状态。3.4
危害因素辨识hazardous,harmfulfactorsidentification识别健康、安全与环境危害因素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3.5
风险risk
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组合。3.6
风险评价riskassessment
评估风险程度以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3.7
生产物料production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3.8
剩余物料waste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3.9
高处作业worksheights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3.10
受限空间confinedspaces
仅有1个~2个人孔,即进出口受限制的密闭、狭窄、通风不良的分隔间,或深度大于1.2m封闭和散口的只允许单人进出的围截的通风不良空间。4常见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4.1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1.1交通运输工具;运动的机器和机械;运动的物体、重物坠落、弹性势能释放;生产装置刚度,强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有尖角、毛刺、利棱;外露运动件无防护;部件失灵、内压超过允许值、表面温度过高过低的设备设施。4.1.2电气绝缘损坏或带电部位裸露;失灵的电器;线路过载及短路、电弧、异常停电、异常带电;滑电、雷电、静电、电火花等。4.1.3防护装置不完善或失灵、失效,设备、电气安全距离不够。4.1.4噪声、振动过大,空气中含尘量或污染程度过高,加热、燃烧、焊接、切割等所形成的烟尘。4.1.5光线过强或照度不足,眩光,光通量波动过大,光或色对比度不当。4.1.6紫外线、红外线辐射过强,电场、磁场强度过高,静电强度过大。4.1.7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性强度(或剂量)过高;微波场强过大。4.1.8场地狭窄、湿滑、缺氧等不良作业环境,安全通道不畅、基础下沉、渗漏等危险构筑物;作业位置与坠落基准面距离过大。4.1.9明火、高温与低温物质及异常气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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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信号装置和标志损坏、不完善、不清晰、不规范、显示不准、位置不当。4.1.11其他物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2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索。4.2.1有害性物质,如铅、汞、苯、氨、氯、硫等。4.2.2易燃、易爆性物质,如氢、汽油、天然气、压缩或液化气体以及空气中的易燃易爆气体混合物或粉尘等。
4.2.3自燃性物质,如煤堆、油布、油纸、油浸金属屑等。4.2.4腐蚀性物质,如酸性、碱性物质。4.2.5其他化学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生物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主要指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等。4.3
4.4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体力、听力、视力负荷超限。
连续长时间作业。
心理负担过重,如脑力过度紧张、意外刺激或过分激动等。4.4.3
酒后或吸食有毒物质。
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4.5
4.5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违章指挥,指挥错误。
4.5.2违章操作,操作错误。
防护用品、用具使用不当。
监护失误。
4.5.5其他行为性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4.6其他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
5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5.1人员
应进行职业适应性选择,其心理、生理条件应满足工作性质要求。5.1.1
5.1.2应进行体检,其健康状况必须符合工作性质要求。5.1.3应按规定对有关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身体检查。5.2人员技能
5.2.1应经职业健康安全专业知识、生产安全技术技能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持证上岗。5.2.2了解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和产生的危害因素,并能根据其危害性质和途径采取防范措施。
5.2.3掌握和熟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5.2.4熟悉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掌握设备的操作技能,了解生产工艺等要求。5.2.5应掌握个人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的正确使用和维护方法。5.2.6应掌握事故应急处理和紧急救护的方法。5.2.7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应及时处理或向有关人员报告;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一切违章行为均有权指出、要求其纠正或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3生产装置
5.3.1生产装置应符合GB19517—2009,GB5083—1999和GB/T12801—2008及相应机床安全、4
卫生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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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号」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的要求定期管理。5.4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
5.4.1企业应优先选用无毒、低毒清洁环保型的生产原料或物料。若选用给人员带来危险或有害作用的生产物料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用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5.4.2不宜人工搬动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设置吊装及搬运的装置。5.4.3危险和有害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按产品的安全要求设专库保管,并严格执行出、人库制度。
5.4.4成垛堆放的生产物料及剩余物料应符合6.4.3的要求。5.4.5具有危险和有害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理,并进行净化处理。5.4.6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应执行GB18218一2009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5.5工艺、作业、施工过程
5.5.1工艺规程应指明加工操作的安全要求,并在作业、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5.5.2设备设施及生产作业岗位应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者应严格执行。5.5.3操作者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5.5.4操作者工作前应全面检查所用设备的防扩装置,确认完好有效后方可进行操作。5.5.5可能对人员的安全健康造成危害或对财产造成损失的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工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承压试验作业等危险作业过程,应制定必要的安全、卫生规程和要求。5.5.6企业应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做到清洁无害化生产。5.6安全生产管理
5.6.1管理机构
5.6.1.1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网,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6.1.2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规定的职能和职责,贯彻国家及上级下达的指令和规定,监督、检其执行情况,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实行全面、系统的标准化管理。5.6.2管理制度
应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及“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制定完善各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6.3安全资金投入管理
企业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排必须的资金投人,以保证企业达到和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6.4“三同时”管理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6.5风险管理
企业应根据实际作业活动的特点,持续进行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风险评价应符合GB/T16856.1一2008的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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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事故应急救援
企业应制定完善针对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5.6.7工伤事故管理
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管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的规定执行。
5.6.8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检查、职业健康、工伤事故等档案资料。6作业环境基本要求
6.1一般要求
企业应为操作者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作业场所的温度、湿度、通风、照度、噪声、振动、粉尘、辐射、有毒有害气体含量等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6.2厂房建筑
厂房建筑应符合GBZ1一2002的规定,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一2006的规定。6.3地面
6.3.1车间地面应防滑、平整、清洁。6.3.2因生产需要,需在车间内设置面积大于0.5m2、深度超过0.5m的坑,宽度超过0.1m的壕或在地下、地面设有存液池时,均应有可靠的防护栏或盖板,并有安全标识。6.4设备设施、物料布置
6.4.1设备设施布置应考虑其安全性,有足够的操作活动及放置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及维修、通行空间。
6.4.2车间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a)加工设备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国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1.0m,大型设备不小于2.0m(运输线视同)。b)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设备不小于0.7m,中型设备不小于0.8m,大型设备不小于0.9m。c)操作空间:小型设备不小于0.6m,中型设备不小于0.7m,大型设备不小于1.1m(运输线视同)。
d)高于2.0m的运输线应有可靠的护罩(网),低于2.0m高的运输线的起落段两侧应加1.05m高的防护栏。
6.4.3生产物料、工件、工位器具、设备附件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a)工作场所生产物料及工具柜应摆放整齐、平稳可靠。b)工位器具、专用工具、模具、夹具、设备附件的摆放应稳固可靠。c)工件、生产物料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单件除外),物件直接码垛高宽(以最小尺寸计)之比应小于2.0;较大集装箱(篮)盛装物件码垛或码堆大砂箱,垛高不应超过3.5m;钢卷垛高不应超过6.5m,钢管垛高不应超过5.0m。6.5通风、温度
车间通风、温度应符合GBZ1-2002的规定。6.6采光、照明
生产场所光线应充足。人工照明光线不应有频闪、眩光、耀眼、光通量波动过大、光或色对比度不当等现象。作业面上的照度值应符合GB50034一2004第3章的规定。6
6.7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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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辐射的作业场所,防护措施应符合GB8702一1988和GB188712002的规定。6.8气象
生产车间应根据寒、署季节和生产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气温、气压、气湿、气流对人员的不良影响。
空外作业,应有防寒保暖、防风雨冰雪、防雷电、防湿和防暑降温等措施。6.9车间通道
6.9.1通行汽车通道宽度应大于3.0m。6.9.2通行电瓶车、铲车通道应大于1.8m。6.9.3通行手推车、三轮车通道应大于1.5m。6.9.4一般人行通道应大于1.0m。6.10噪声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GBJ87一1985的规定。6.11洁净厂房
洁净厂房应符合GB50073—2001的规定。7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
7.1基本要求
企业生产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a)能识别、预防、削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b)能按照国家规定合法处置危险物和有害物。c)能预防生产装置失灵或操作失误时产生的危害。d)发生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救援。7.2劳动防护用品
7.2.1企业应根据GB/T11651—2008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2.2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和“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7.2.3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过安全管理等部门验收,合格后入库保管。发放的个体防护用品应符合人体特点,并规定穿(佩)戴方法和使用规则。7.2.4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检验,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护品。
7.3防火防爆
7.3.1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现场,应有应急预案,设置报警装置,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7.3.2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的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并有避免产生火花的措施。7.3.3重要的控制室、计算机中心、技术档案室、贵重设备、仪器仪表室等,应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3.4易于产生静电的场所,防护措施应按GB12158一2006的规定执行。7.3.5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储罐及具有着火爆炸危险的工艺装置,需置换时应选用惰性气体或燕汽等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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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安全标识、报警信号
7.4.1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在建(构)筑物、管线上涂有识别色,并符合GB2893-2008和GB2894一2008的规定。7.4.2易发生事故或人员不易观察到的作业、活动场所和生产装置上,应设置声、光或声光结合的报警信号。
7.4.3生产、办公区域等作业活动场所的应急通道、出入口,应设置醒月的标志。8机械设备安全要求
8.1通用要求
8.1.1机械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零)措施,外露运动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防护装置。8.1.2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及吊索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有资质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8.1.3安全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8.1.4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8.2金属切削机床
8.2.1机床应有防止工具、卡(夹)具、量具脱落装置。8.2.2机床应配备切屑清除工具和防切屑飞溅的挡屑网。8.2.3加工细长件的机床应有防弯装置。8.2.4机床应有可靠的限位、联锁、手柄、按钮、制动、保险装置。8.2.5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采用220V电源作为照明用电的机床外照明灯,安装高度应在1.8m以上,并应固定。
8.2.6磨床使用的砂轮不应有裂纹,更换外径为200mm以上的砂轮应做平衡试验,旋转时应无明显跳动。
8.3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应符合GB/T6067—1985的规定。8.4简易起重设备及索具、吊具
8.4.1卷扬机
卷扬机应符合GB/T1955--2008的规定。8.4.2千斤顶、手拉葫芦
千斤顶、手拉葫芦应符合下列要求:a)螺旋千斤顶的螺纹磨损超过公称尺寸的20%时应报废。b)液压千斤顶的液压元件应完好无损。c)手拉葫芦应符合JB/T9010—1999的规定。8.4.3榄杆及龙门架
8.4.3.1杆应符合GB/T6067—1985中2.15.1的规定。8.4.3.2龙门架应符合下列要求:a)龙门架应进行校正,导轨垂直度和两导轨间距偏差均应小于10mm。b)在距龙门架项部横梁1.5m处应装设可靠的限位开关。c)龙门架倾斜使用时,前后倾角应小于10°d)龙门架的基础应平整坚实,不积水,架设时应设置缆风绳;倾斜使用时应用地锚牵引柱脚。e)龙门架的结构每年应检查一次,结构各部位不应有开焊、断裂和严重变形、腐蚀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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