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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799.1-201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L∕T 799.1-2019

中文名称: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标准类别:电力行业标准(DL)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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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力行业 劳动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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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799.1-2019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L∕T799.1-2019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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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27.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799.1~799.7—2019
代替DL/T799.1~799.7—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of monitoringfor working environmentinelectricpowerindustry
2019-11-04发布
国家能源局
-rrKaeerKca-
2020-05-01实施
DL/T799.1—2019
DL/T799.2—2019
DL/T799.3—2019
DL/T799.4—2019
DL/T799.5—2019
DL/T799.6—2019
DL/T799.7—2019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录
第1部分:
总则…
第2部分:
生产性粉尘监测
第3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
第4部分:生产性毒物监测
第5部分:高温监测
第6部分:
微波辐射监测
第7部分:
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59
-KaeerKAca-
ICS27.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799.1—2019
代替DL/T799.1—2010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monitoring for workingenvironment in electricpower industry-Part1:Generalprinciples
2019-11-04发布
国家能源局
-rrKaeerKca-
2020-05-01实施
DL/T799.1—2019bZxz.net
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采样及检测
实验室分析
检测结果处理要求
检测结果评判
检测防护
质量控制
-rKaeerKca-
...........7
DL/T799《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为7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生产性粉尘监测;
一第3部分:生产性噪声监测:
一第4部分:生产性毒物监测:
第5部分:高温监测:
第6部分:微波辐射监测:
一第7部分: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监测。本部分为DL/T799的第1部分。
DL/T799.1—2019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DL/T799.1—2010《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本部分与DL/T799.1—2010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Z/T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8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和“GBZ/T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删除了“GB/T15236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7061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GBZ/T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189.10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和“GBZ/T229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在“3术语和定义”中,删除了“工作地点”“作业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超限倍数”“劳动条件”“体力劳动强度指数”“能量代谢率”“劳动时间率”“职工伤亡事故”“应测点”“实测点”和“合格点:调整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编排顺序及逻辑关系;一“4监测类别与采样要求”修改为“4一般要求”,对监测的一般要求进行了规定;“5监测点确定原则”修改为“5采样及检测”,对采样及检测方法进行了规定:-增加了“6实验室分析”,对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实验室分析进行了规定;-增加了“7检测结果处理要求”,对标准采样体积及各职业病危害因素换算及计算进行了规定;
“8检测结果的评价”修改为“8检测结果评判”,包括检测结果评判依据和各职业接触限值的使用方法:
在“10质量控制”中,增加了采样质量控制措施及检测数据处理要求;删除了“附录A(规范性附录)粉尘和尚未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化学物质的超限倍数”“附录B(规范性附录)体力劳动强度指数的测量与计算”和“附录C(资料性附录)电力企业常见职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职业安全卫生分会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家电网公司职业病防治院,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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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799.1—2019
学研究院,中科标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永、巩泉泉、宣逸群、谢连科、汪美顺、徐禄文、马萍、李丽、王坤、江红、崔相宇、刘嘉文、高艳玲。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L/T799.1—2002;
DL/T799.1—2010.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KaeerKAca-
1范围
电力行业劳动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L/T799.1—2019
本部分规定了电力行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一般要求、采样及检测、实验室分析、检测结果处理要求、检测结果评判、检测防护和质量控制。本部分适用于电力行业中供电企业、火电厂、水电厂等工作场所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微波辐射、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监测与评判。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189(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劳动环境workingenvironment
劳动者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4一般要求
4.1电力行业的企业应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测,还应实施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4.2企业应对生产性粉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监测;对氨、肼等高毒物质每月至少一次日常监测,其他生产性毒物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监测:对物理因素每年至少一次日常监测。4.3检测前,应对企业进行职业卫生现场调查,选取需要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职业接触限值,选取适合的采样方式及检测方法。4.4检测时,应对检测过程及结果实时记录,并对劳动者进行工作日写实。4.5检测结束后,应汇总原始记录,建立检测档案4.6企业实施日常监测时,可参考下列条件之一,选取岗位和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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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799.1—2019
a)检测结果超过1/2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和工作场所:b)发生职业病及职业健康监护异常的岗位和工作场所;c)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岗位和工作场所;d)防护设施运行异常的岗位和工作场所;e)应急救援设施运行异常的岗位和工作场所等。5菜样及检测
5.1依据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的职业接触限值,按照GBZ159的规定选取合适的采样方法进行采样。
5.2采样设备应符合GBZ159的要求。在输煤系统、氨站进行采样及检测时,应采用防爆型的采样设备及检测设备。
5.3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个体采样时,应按照GBZ159的规定选取采样对象。生产性噪声个体检测时,应按照GBZ/T189的规定选取检测对象5.4、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定点采样和物理因素定点检测时,采样点及检测点应设置在劳动者工作的区域内。在不影响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及检测点应尽可能靠近劳动者。5.5物理因素应按照GBZ/T189的规定进行检测。6实验室分析
6.1现场采集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样品,按照GBZ/T160、GBZ/T192和GBZ/T300的规定进行保存、储存和运输,确保样品在有效期内进行实验室分析。6.2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实验室分析应按照GBZ/T160、GBZ/T192和GBZ/T300的规定执行。6.3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并存档。7检测结果处理要求
7.1在采样时间段的平均气温低于12℃或高于27℃、大气压低于98.8kPa和高于103.4kPa时,应将采样体积换算成标准采样体积。7.2检测结束后,应将检测结果计算为该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限值可比较的结果:a)对于制定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按照GBZ159的规定将检测结果计算为8h或40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b)对于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按照GBZ159的规定将检测结果计算为15min短时间接触浓度;c)对于制定最高容许浓度(MAC)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计算其采样时间内的短时间接触浓度:d)对于制定PC-TWA但尚未制定PC-STEL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计算峰接触浓度:e)对于非脉冲噪声,应将检测结果计算为8h等效声级或40h等效声级:f)对于高温,应将检测结果计算为时间加权平均WBGT指数,并计算接触时间率;g)对于工频电场,应将检测结果计算为8h时间加权平均值。8检测结果评判
8.1依据GBZ2.1、GBZ2.2等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进行评判。对劳动者接触进行符合性评判时,以最高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
8.2当每日工作时间超过8h或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h时,应按照GBZ2.1的规定调整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长时间工作的PC-TWA。8.3对于制定PC-TWA的职业病危害因素,CrwA>PC-TWA时则超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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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对于制定PC-TWA和PC-STEL的职业病危害因素,CrWA≤PC-TWA时,CsTEL也不应超过PCSTEL,否则超标;当PC-TWAMAC时则超标。8.7物理因素检测结果超过GBZ1、GBZ2.2等规定的设计要求或职业接触限值时则超标。9检测防护
9.1检测人员应遵守工作场所安全规程、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9.2检测人员应在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基础上配备适用的、合格的、数量足够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正确检查和使用。10质量控制
10.1采样及检测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电力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10.2采样及检测仪器在量程、响应时间、灵敏度等方面要与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相符合。采样及检测仪器应定期检验和校准。
10.3采样及检测应在生产状况正常时进行,并具有代表性;当生产状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采样及检测。
10.4采样前应对空气收集器进行气密性检查,按照GBZ159的规定调节采样泵流量。采样时间不小于30min时,流量前后变化应不大于10%,否则应重新采集样品。10.5采样时应按照GBZ159的规定制备样品空白。10.6采样时应避免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直接飞溅入空气收集器内,空气收集器的进气口应避免被衣物等阻挡。
10.7采样及检测过程中,检查采样及检测设备运行情况:个体采样及个体检测过程中,还应检查个体采样及个体检测设备是否一直佩戴在劳动者身上。10.8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实验室分析时,应执行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的规定。10.9检测数据应按GB/T8170的规定处理。检测结果中的异常数据应按统计学原理取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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