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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 118-2000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T 118-2000

中文名称: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 Domestic waste incinerator CJ/T118-2000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0-12-13

实施日期:2001-05-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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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建材>>公用与市政建设器材设备>>Q86市容卫生器材设施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2-13670

页数:平装16开/页数:/字数:

标准价格:10.0 元

出版日期:2004-03-23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单位: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归口单位: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检查和验收、鉴定、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等于100t/d(吨/天,1d=24h,下同)、不大于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运行、维修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小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掺烧非危险物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补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引进的同类产品或部件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 CJ/T 118-2000 生活垃圾焚烧炉CJ/T118-2000 CJ/T118-2000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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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118--2000
生活垃圾焚烧炉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建标
2000-12-13发布
2001-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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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118—200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坚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规范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运行、维修等,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由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主编,深圳市宏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杭州锅炉厂、常州市环卫环保设备厂、无锡锅炉厂参编。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向东、龚佰勋、曹学义、卢巨流、薛以泰、戴亚南、姚梅初。
本标准委托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负责解释。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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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
Municipal solid waste incinerator1范围
CJ/T118—2000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检查和验收、鉴定、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等于100t/d(吨/天,1d=24h,下同)、不大于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运行、维修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小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补燃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引进的同类产品或部件不应低于本标准要求。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I576—2001低压锅炉水质
GB5085.3—199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T9222—198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T10180—1988工业锅炉热工试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0-12-13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2001-05-01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GB/T10184—19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
GB/T12145—199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3271—19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GB50273—19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36—19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T20—199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热解
JB/T1609—1993
JB/T1610—1993
JB/T1611—1993
JB/T1612—1994
JB/T1613—1993
JB/T1615—1991
JB/T1616—1993
JB/T1620—1993
JB/T3375—1991
JB/T5255—1991bzxZ.net
DL/T5047—1995
3术语
锅炉锅简制造技术条件
锅炉集箱制造技术条件
锅炉管子制造技术条件
锅炉水压试验技术条件
垃圾焚烧、气化、
锅炉受压元件焊接技术条件
锅炉油漆和包装技术条件
管式空气预热器制造技术条件
锅炉钢结构技术条件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焊制鳍片管(屏)技术条件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3.1生活垃圾焚烧炉
municipal solid waste(MSW) incinerator,用焚烧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并对生活垃圾在焚烧过程中释放的能量进行有效交换、利用的热力设备。3.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MSWincinerationcapacity在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规定要求,达到焚烧残渣和烟气排放规定指标,达到质量和能量传递、交换、利用设计要求的前提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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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时间内通过焚烧炉获得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质量。用d表示。
生活垃圾焚烧残渣MSWincinerationresidue3.3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态残余物。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底灰)MSWincineratorbottamash3.4
生活垃圾焚烧炉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生活垃圾焚烧炉灰渣(飞灰)MSWincineratorflyash3.5
生活垃圾烧炉出口烟气携带的残渣。辅助燃烧auxiliarycambustion
燃烧辅助燃料以确保生活垃圾稳燃和烟气燃尽。7补充燃烧supplementalcombustion3.7
在生活垃圾完全稳燃和烟气燃尽的前提下,燃烧辅助燃料以提高焚烧炉蒸汽出率和参数。
3.8焚烧短路shortcircutinMSWincinerationprocess进入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生活垃圾未经焚烧处理而直接排出、漏出的现象。
4分类
4.1生活垃圾焚烧炉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大小分为二类。4.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4.1.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大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小型生活垃圾焚烧炉。
4.1.3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生活垃圾处理量一般可采用表1所示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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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单台生活垃圾焚烧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系列50,100,150,200250,300,350,400,450,500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500t/d的系列另行选定4.1.4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必须有余热锅炉部分。t/d
4.2生活垃圾焚烧炉按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不同分为四类,参见表2。
采用层状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4.2.2采用沸腾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4.2.3采用卧式回转燃烧方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为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4.2.4采用其他生活垃圾燃烧方式的焚烧炉,为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表2楚烧方式代号
燃烧方式
层状燃烧
沸腾燃烧
回转燃烧
其他燃烧
型号编号
对应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流化床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回转窑式生活垃圾焚烧炉
其他形式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生活垃圾焚烧炉简称
炉排焚烧炉
流化床焚烧炉
回转窑烧炉
其他焚烧炉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产品型号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短横线相连,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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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序号
】第一部分
余热锅广额定热气或热水温度(余热锅广额定药气或热水压力aPa)额定生活拉圾类烧处理量(t/d)生活垃圾燃烧方式代号
生活垃级 (汉语拼音缩写)
图1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构成第二部分
第部分
5.2生活垃圾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燃烧方式代号见表2。产品型号中的数值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型号中只写数字,不写计量单位。
5.3无余热锅炉的焚烧炉产品,型号中的第二部分省略。产生饱和蒸汽的焚烧炉产品,型号第二部分第二段及前面的斜线不出现。5.4设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原型设计产品的型号中无设计序号。
5.5实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为150t/d的炉排式生活垃圾焚烧炉,余热锅炉额定蒸汽压力为3.9MPa,额定蒸汽温度为400℃的原型设计产品,其型号为SLC150-3.9/400。6要求
6.1入炉生活垃圾
6.1.1年均水分含量不宜大于50%,年均灰分含量不宜大于30%,年均低位发热量不宜小于4.18M/kg。6.1.2低位发热量不应大于4.18M/kg时,允许用其他燃料助燃,但助燃热量以使生活垃圾焚烧过程满足6.2.5的要求为限。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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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低位发热量上限不应小于6.38M/kg时,应有生活垃圾料斗冷却装置。
6.1.4水分不应小于40%时,料斗和给料装置宜附设生活垃圾渗滤液汇集、外引装置,该装置应有利于生活垃圾渗滤液的后续处理。
6.2焚烧装置与烟、风
6.2.1必须确保入炉生活垃圾的预热、干燥、升温、挥发物析出和软化、气相和固相的燃烧、燃尽等焚烧各阶段的正常进行。6.2.2必须确保入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过程中的进料、分布、混合、移动、配风、排渣等过程的可靠、稳定。6.2.3燃烧用空气应由生活垃圾储存坑(池)上方抽取,预热空气温度的确定应满足生活垃圾稳定焚烧的要求。6.2.4一次风的配置与调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需要。宜设置二次风。
6.2.5焚烧装置正常运行时,其内部必须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气相空间高温燃烧区域:
a)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
b)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6%;
c)有足够的流强度,确保均匀混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产生的烟气在该区域的停留时间不得低于2s。
6.2.5要求的气相高温燃烧区域可采用高温燃烧炉膛、二6.2.6
次高温燃烧室或其他方式构置。6.2.7高温燃烧炉膛和二次高温燃烧室沿烟气流程计算,以同时满足6.2.5的三点要求的最前和最后流通截面为起止。6.2.8烟道布置应有利于飞灰的重力分离。6.2.9应有可靠的密封和保温性能。从生活垃圾料斗入口至排烟出口,运行时应处于负压密闭状态,不应有气体和粉尘泄漏;停炉时应处于常压密闭状态,焚烧炉周边环境空气必须达到TJ36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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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有动作部件的楚烧装置的冷态试车和出厂。6.2.10.1整装出厂的焚烧装置,应在生产单位内总装后进行冷态试车。
散装出厂的焚烧装置,第一次设计的产品,应在厂内至少抽一台总装并进行冷态试车;图样、工艺元件相同的产品,宜每年在厂内总装一台套并进行冷态试车。6.2.10.3焚烧装置安装后必须进行冷态试车。6.2.10.4在生产单位内或在用户工地上的冷态试车连续运转时间必须大于8h,期间必须动作平稳顺畅、转动灵活、无杂音不得出现跑偏、隆起、卡住、断片、偏心、刻蚀、局部摩擦过热、平面偏倾等缺陷,距任何动作零、部件1m远的任何地方的噪音不应超过80dB(A),润滑油温和液压油温不得超过规定温度。6.2.11在环境温度为25℃时,室内布置的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50℃,室外布置的炉体外壁面温度不应超过45℃。6.2.12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充许在额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的70%~110%的范围内波动。
6.2.13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的热灼减量不应大于5%;额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不小于2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炉渣的热灼减量不应大于3%。热灼减量的测试和计算参照C/T20的要求进行。
1焚烧炉渣和灰渣必须各自定期取样,按GB5085.3的要求6.2.14
鉴别其毒性。
6.2.15焚烧装置内严禁存在焚烧短路。6.3炉墙与炉拱
6.3.1炉墙与炉拱选用的耐火、保温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6.3.2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床层附近的炉墙必须有良好的耐热、耐磨、耐腐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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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若生活垃圾设计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小于6.38M/kg,应设置炉墙冷却。
6.3.4宜设置卫燃带,以确保生活垃圾稳定着火,并满足6.2.5的要求。
6.3.5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轻型结构炉墙。6.3.6应按不同炉墙部位的要求选用不同性状的炉墙耐火、保温材料。
6.3.7炉墙与焚烧装置动作零、部、组件之间的动密封应可靠、简单,易于维护与调整。
6.3.8严禁炉墙本身,炉墙与冷却风道、二次风管、焚烧装置、受热面及钢架的不均衡热膨胀造成炉墙损毁。6.3.9炉墙上各表计、观察检查孔、调节机构、吹灰器等的引出处应设置必要的炉墙加强部件。宜设置泄压或防爆装置。6.3.10炉拱的设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床层着火需热和烟风混合的要求。
6.3.11炉拱材料应容易浇铸和修补,不易烧损,炉拱线型应便于施工。
灰斗耐火构筑物应耐汽水激冷,并形状简单,易手构筑和维修。
炉墙、炉拱和灰斗的外表面需要有可靠的保护外壳。6.3.13
6.4余热锅炉
6.4.1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验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国劳动出版社,1996.9.,以下简称“蒸规”)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锅炉压力安全杂志社,1991.5.20.,以下简称\水规”)的规定。6.4.2蒸汽参数
6.4.2.1设计蒸汽参数可由设计、生产制造单位和用户商定。6.4.2.2在运行中,允许实际蒸发量在额定蒸发量的85%~115%范围内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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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在运行中,过热蒸汽温度允许偏差见表3。表3过热蒸汽温度充许偏差
额定过热蒸汽温度,℃
≤300
≤350
≤400
允许偏差
+30,20
+20,-20
+10,-20
+10,—15
6.4.2.4在运行中,蒸汽压力波动在不违背“蒸规”“水规”的前提下,由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规定。6.4.2.5饱和蒸汽温度的允许偏差,对水管式余热锅炉不应大于3%,对锅壳式余热锅炉不应大于4%。6.4.3余热锅炉给水品质
6.4.3.1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必须符合GB/T12145的规定。
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必须符合GB1576的余热锅炉设计与制造
6.4.4.1受压元件的设计计算和重大设计更改计算必须符合GB/T9222和GB/T16508的规定。
6.4.4.2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材料代用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6.4.4.3受压元件所用钢材和焊接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并按JB/T3375进行入场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4.4主要零部件制造应符合JB/T1609、JB/T1610、JB/T1611、JB/T1613、JB/T1616、JB/T1620JB/T5255的规定。5焊接焊缝按JB/T1613的要求检验。6.4.4.5
6.4.4.6水压试验按JB/T1612的要求执行和验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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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其他
6.4.5.1余热锅炉各部件在运行过程中应能按设计预定方向自由膨胀及补偿,不得存在阻碍膨胀产生的应力集中,不允许发生应力集中引起的损毁。
6.4.5.2运行过程中各受热面内工质应循环、流通正常,阻力、压降正常,各受热面应能得到可靠的冷却(管壁温度正常)。6.4.5.3安全装置和各表计的设置、选配必须符合“蒸规”“水规”的要求。
6.4.5.4受热面的布置应避免高温腐蚀和低温腐蚀,防止灰粒松积、粘附、冲蚀和磨损。
6.4.5.5应配置清灰装置。
6.5其他总体要求
6.5.1结构和热力设计应紧凑、合理,能适应生活垃圾成分和发热量在较大范围内变化。
6.5.2应尽量采用国内产品和零部件,并符合各自的产品标准和规定,订货另有要求的可按合同执行。6.5.3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放的烟气应达到GB13271的要求,且能与后续烟气净化系统的要求相匹配。6.5.4必须设置各类必要的监测表计、调节机构、试验装置、观测检查孔及阀门。
6.5.5所有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渗滤液、烟气及燃烧空气接触的组件、部件和零件,在选材时都必须考虑其耐腐性能要求。6.5.6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65%。6.5.7大型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使用寿命不应小于1.2×10°h。6.5.8生活垃圾焚烧炉应现场安装容易,运行操作和巡检方便,维护和检修工作量小,受热面外部清理灰渣和内部污垢清洗简单。6.5.9安装工程应按安装图及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执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2.45MPa时,应符合GB50273的规定;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45MPa时,应符合DL/T5047的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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