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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2753-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B/T 2753-1996

中文名称:电刷镀2 #活化液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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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电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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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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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T 2753-1996.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rush plating 2 # activator.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TB/T 2753规定了以盐酸为主要成分,添加其它助剂的电刷镀2#活化液(以下简称2#活化液)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验收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TB/T 2753适用于铝及低镁铝合金、钢、铁、不锈钢等工件电刷镀前去除表面氧化膜的2 #活化液。
2.引用标准
TB 1756常用金属电刷镀通用技术条件
3活化液的编号与命名
按TB 1756规定,2 #活化液编号为THY-2。
4技术要求
4.1外观
2#活化液为无色透明的水溶液,有酸味。
4.2理化性能
pH值: 0.6~0. 8
密度p(20℃):   1.05~1.1 0g/cm3
4.3使用性能
工件表面活化后的色泽应符合TB1756规定的各种金属所呈现的不同颜色。
5检验方法
5.1外观检查
在自然光或混合光照射下,目视检查溶液颜色,应无沉淀物。
5.2理化性能测定
5.2.1 pH 值:用pH计测定。
5.2.2 密度P2o:在20℃±1℃时,用密度计测定。
5.3使用性能检验
5.3.1试片准备
采用25mmX 75mmX 1.5mm的低碳钢试片,按TB 1756规定的方法,进行活化。
5.3.2活化后试片表观质量的检查
在自然光或混合光照射下,目视观察试片表面呈均匀的银灰色,无花斑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 出厂产品由生产单位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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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753-1996
电刷镀2#活化液技术条件
1997—01-0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97-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电刷镀2#活化液技术条件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TB/T2753—1996
本标准规定了以盐酸为主要成分,添加其它助剂的电刷镀2#活化液(以下简称2#活化液)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验收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铝及低镁铝合金、钢、铁、不锈钢等工件电刷镀前去除表面氧化膜的2#活化液。
2引用标准
TB1756常用金属电刷镀通用技术条件3活化液的编号与命名
按TB1756规定,2#活化液编号为THY一2。4技术要求
4.1外观
2#活化液为无色透明的水溶液,有酸味。4.2理化性能
pH值:
密度p(20℃):
4.3使用性能
1.05~1.10g/cm
工件表面活化后的色泽应符合TB1756规定的各种金属所呈现的不同颜色。5检验方法
5.1外观检查
在自然光或混合光照射下,目视检查溶液颜色,应无沉淀物。5.2理化性能测定
5.2.1pH值:用pH计测定。
5.2.2密度P20:在20℃士1℃时,用密度计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7-01-—03批准1997—07-—01实施
5.3使用性能检验
5.3.1试片准备
TB/T2753-1996
采用25mm×75mm×1.5mm的低碳钢试片,按TB1756规定的方法,进行活化。5.3.2活化后试片表观质量的检查在自然光或混合光照射下,目视观察试片表面呈均匀的银灰色,无花斑。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产品由生产单位的质检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1.2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外观、理化性能和使用性能。6.1.3由供需双方协议增加的检验项目,可列入出厂检验的内容。6.2型式试验
6.2.1型式试验的内容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供需双方协议增加的项目。Www.bzxZ.net
6.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溶液鉴定时;
b)溶液的配方改变时;
c)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d)使用单位出现质量事故,要求全面检验时。6.3取样方法
应从每批生产的5%的溶液容器中分别抽取试样,总取样量为500ml,装于清洁的细口瓶中,以供检验之用。
一次检验不合格,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
出厂产品必须标出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7.2包装
活化液应采用塑料容器包装。
7.3运输与贮存
7.3.1运输时应注意轻装、轻卸,按包装箱上的箭头标志堆放。允许采用集装箱运输。7.3.2活化液应贮存于温度低于38℃的通风于燥的仓库里,忌靠近水源与暖气。谨防日晒雨淋。7.3.3活化液在规定条件下密封保存时,有效期为1年。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负责起草并归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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