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 2417-9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B/T 2417-93
中文名称:铁路大桥供电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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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大桥
供电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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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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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T 2417-93.Technical conditions for power supply of railway bridge.
1主题内容与适 用范围
TB/T 2417规定了铁路大桥的电力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供配电方式、供电质量、导线选择、接地等有关技术要求。
TB/T 2417适用于各种结构类型的跨河铁路大桥和特大桥。
2技术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铁路大桥和特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供电电源.
2.1.2供电对象
a.桥面及梁内照明;.
b.桥梁动力用电;
c.桥梁助航标志灯及航空障碍灯;
d.警卫照明;
e.报警装置用电;
f.武警部队营房用电;
g.养桥部门动力和照明用电。
2.1.3本标准未列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负荷等级
2.2.1位于一 、二级航道铁路桥梁助航标志灯为二级负荷。
2.2.2位于重要城市内和国境线上的大桥及特大桥,桥上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
2.2.3其它桥的用电设备均为三级负荷。
2.3供电电源
2.3.1桥梁附近有地方电源时,宜采用地方电源。
2.3.2铁路变配电所距桥 梁较近,宜采用由铁路变电所供电。
2.3.3在取地方电源和铁路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设临时发电机组供电。
2.3.4桥上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桥梁或附近有贯通线通过,供电能力允许时,负荷容量在20kVA及以下,宜由贯能线供电。
2.3.5.当附近有牵引供电电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其它电源不合理时,可采用牵引电源。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417—93
铁路大桥供电技术条件
1993-12-18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199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铁路大桥供电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TB/T2417—93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大桥的电力供电负荷等级、供电电源、供配电方式、供电质量、导线选择,接地等有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结构类型的跨河铁路大桥和特大桥。2技术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铁路大桥和特大桥应根据需要设置供电电源。2.1.2供电对象
a.桥面及梁内照明;
b.桥梁动力用电:
C.桥梁助航标志灯及航空障碍灯d.警卫照明;
e.报警装置用电;
f.武警部队营房用电:
g.养桥部门动力和照明用电。
2.1.3本标准未列出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负荷等级
2.2.1位于一、二级航道铁路桥梁助航标志灯为二级负荷。2.2.2位于重要城市内和国境线上的大桥及特大桥,桥上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2.2.3其它桥的用电设备均为三级负荷。2.3供电电源
2.3.1桥梁附近有地方电源时,宜采用地方电源。2.3.2铁路变配电所距桥梁较近,宜采用由铁路变电所供电,2.3.3在取地方电源和铁路电源供电有困难时,可设临时发电机组供电。2.3.4桥上用电设备为二级负荷,桥梁或附近有贯通线通过,供电能力允许时,负荷容量在20kVA及以下,宜由贯能线供电。2.3.5·当附近有牵引供电电源,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其它电源不合理时,可采用牵引电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3-12—18批准1994—07-01实施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TB/T2417—93
2.3.6桥梁助航标志灯应设置备用电源。2.4供配电方式
2.4.1高压供电应采用三相三线制,低压采用三相四线制。当负荷容量较小,高压取得三相三线制供电不合理时,可采用单相制供电。2.4.2动力、照明、桥梁助航标志灯和报警装置宜分别回路供电。2.4.3桥梁供电电源一般宜取自一岸,若一岸供电经技术经济比较不合理时,可由两岸供电。2.4.4桥上动力配电箱计算容量一般按10kW考虑,每隔60~80m设置一处。采用树于式配线。
2.5供电质量
2.5.1桥梁照明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5%。2.5.2桥上动力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应不小于额定电压的90%。2.5.3低压功率因数应在0.85以上。2.6变电所(台)
2.6.1变电所(台)的设置既要靠近负荷中心,也要便于维护管理。2.6.2变电所(台)的位置宜设在桥岸。若经技术经济比较,设在桥岸不合理时,可设在桥上或桥岸、桥上同时设置。
2.6.3变压器容量在200kVA以上宜设在室内。桥上变电所(台)宜采用箱式变电站或按室外式设置。
2.7导线选择
2.7.110kV及35kV高压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2.7.2变电所(台)供桥上的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塑料电缆。2.7.3导线截面选择按计算负荷电流和允许电压损失值计算。2.7.4采用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线路,其零线截面的选择按单相短路电流进行核验,应使其线路的短路电流不小于最近熔断体额定电流的4倍,或不小于自动开关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电流的1.5倍。
2.8接地
2.8.1低压电力网系统接地宜采用保护接零(TN系统)。2.8.2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40。总容量不超过100kVA变压器的低压电力网中,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宜大于100。在土壤高电阻率地区,其电力装置的接地电阻可提高到302。2.8.3电力设备的接地可由另一回路供电的照明线路的零线接引,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a。线路均由在同一接地网接地的变压器供电:b.零线的电导应符合要求;
c.线路供电时,零线不可能断开。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专业设计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铁道部专业设计院、大桥工程局设计院共同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至洪、王仁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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