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 91086~91087-199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Y 91086~91087-1999
中文名称:超短波治疗设备技术条件超短波治疗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
标准类别:医药行业标准(Y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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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波
治疗
设备
技术
专用
安全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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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YY 91086~91087-1999.Specifications of ultra short- wave therapy equi pment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ultra - short- wave therapy equipment.
1.9设备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及方法应符合WS 2- 283- 82《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中I组的规定。试验后各项性能指标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10设备所有 控制器件均需安装正确、牢固可靠,其作用应符合面板说明。
1.11 设备主要电镀件应符合WS2一1-73《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IV类的要求。
1.12 设备主要铝制件,应符合WS 2- 10-81《铝制件的电化学氧化膜分类、技术条件》中I类的要求。
1.13 设备主要油漆件应符合WS2- 68-64《油漆徐覆层分类、技术条件》中的I类要求。
1.14设备经包装后, 在遵守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出厂日起,在一年半内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产品或零件。
2试验方法
2.1 外观
以目力观察。
2.2 性能
2.2.1工作频率 检验
用误差不大于士0.4%的频率计,测得的工作频率及允差应符合1.3条的规定。
2.2.2额定输出功率检验
设备接上稳压电源装置输出220V允差土1 %电压,应用部分采用电容耦合式应用器,以30至150日的白炽灯泡作为模拟负载。设备以最大输出功率工作,用光电比较法测量传送至模拟负载的功率。模拟负载上吸收的最大输出功率与额定输出功率之允差,应符合1.4条的规定。光电测量装置的误差必须不大于土5 %。
2.2.3对不正确输出防止检验
设备在调置谐振的情况下,以最小输出功率工作,按2.2. 2款的检验方法,测得的模拟负载上吸收的最小输出功率应符合1.5条的规定。
2.2.4输出稳定性检验
设备接通电源经预热后调至最大输出(预热和调节输出时间不超过30 min),按2. 2.2款的检验方法,测出输出功率。在电源和负载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工作30min后测得的输出功率变化应不大于土10%。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910869/087—99
超短波治疗设备技术条件
超短波治疗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Specifications of ultra-short-wave therapy equipment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afety of ultra-short-wavetherapy equipment
1986-02-14发布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86-10-01实施
ZBC41006—86超短波治疗设备技术条件ZBC41007—86超短波治疗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超短波治疗设备技术条件
Specificatlons of uitra-short-wavetherepy -equ pment
ZBC41006-86
代替WS2—191—75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频率为40.68MHz,额定输出功率在100~500W范围内的超短波治疗设备。技术要求
1.1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所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1.2设备正常工作条件
环境温度:5~40℃bzxZ.net
相对湿度:<80%;
大气压强:10.4×10*~9.6×10*Pac.
使用电源:电压220V允差±10%、频率50Hz允差±2%。d.
1.3工作频率
40.68MHz允差±1.5%。
1.4额定输出功率
额定输出功率在100~500W范围内的设备,按2.2.2款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最大输出功率,其允差不得超出标定的额定输出功率的土20%。1.5对不正确输出的防止
设备必须配备非控制调谐方式的输出控制装置,如能不采用输出电路失谐的方式就使输出功率减至50W或低于20%额定输出功率(取较低值)。1.6输出功率稳定性
设备连续工作30min,输出功率变化不大于±10%。1.7设备应装有能相对指示输出功率强弱的电表,其精度不低于2.5级。1.8对应用部分的要求
。应用器采用的电极板应用导电良好的柔软材料制成,其规格不得少于三种。其中最大的电极板规格不小于180mm×270mm。电极板外应包柔软的绝缘材料。b连接电缆为铜芯橡胶线,其长度不短于1m;其插头、插座的尺寸应符合下图的规定。国家医药管理局1986-02-14发布1986-10-01实施
ZBC41006—86
1.9设备气候环境试验要求及方法应符合WS2—283—82《医用电器设备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中I组的规定。试验后各项性能指标仍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1.10设备所有控制器件均需安装正确、牢固可靠,其作用应符合面板说明。1.11设备主要电镀件应符合WS2一1一73《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中IV类的要求。1.12设备主要铝制件,应符合WS2一100一81《铝制件的电化学氧化膜分类、技术条件》中Ⅱ类的要求。
1.13设备主要油漆件应符合WS2—68—64《油漆涂覆层分类、技术条件》中的I类要求。1.14设备经包装后,在遵守贮存和使用规则的条件下,自出厂日起,在一年半内不能正常工作时,制造厂应无偿地为用户修理或更换产品或零件。2试验方法
2.1外观
以目力观察。
2.2性能
2.2.1工作频率检验
用误差不大于±0.4%的频率计,测得的工作频率及允差应符合1.3条的规定。2.2.2额定输出功率检验
设备接上稳压电源装置输出220V允差±1%电压,应用部分采用电容耦合式应用器,以30至150Q的白炽灯泡作为模拟负载。设备以最大输出功率工作,用光电比较法测量传送至模拟负载的功率。模拟负载上吸收的最大输出功率与额定输出功率之允差,应符合1.4条的规定。光电测量装置的误差必须不大于±5%。2.2.3对不正确输出防止检验
设备在调置谐振的情况下,以最小输出功率工作,按2.2.2款的检验方法,测得的模拟负载上吸收的最小输出功率应符合1.5条的规定。2.2.4输出稳定性检验
设备接通电源经预热后调至最大输出(预热和调节输出时间不超过30min),按2.2.2款的检验方法,测出输出功率。在电源和负载不变的情况下,连续工作30min后测得的输出功率变化应不大于±10%。
检验规则
ZBC41006—86
3.1设备由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交验收。3.2设备必须成批提交验收,批量大小按订货合同规定。检验数量按表1的规定。表1
交验数量(台)
>100~200
>200~500
检验数量占每批交验数量的百分比10
不少于一台
3.3验收时,应先按ZBC41007-一86《超短波治疗设备的专用安全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按表2的规定进行检验。
外观、尺寸
1.8、1.10、1.11、1.12、1.13条1.3、1.4、1.5、1.6条
3.4根据3.3条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范围,在验收过程中,如性能发现一台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外观、尺寸发现一台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抽取双倍数量,按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复检验,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应全部退回,重新分类整理。
3.5经分类整理后,可再提交检验。复验时,按3.2条的规定,抽取双倍数量进行检验,若不符合3.4条规定时,该批产品不予验收。3.6在验收过程中,双方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产生争论时,可由有关单位进行仲裁。3.7设备例行试验规则按WS.2—283中7条的规定进行。3.8例行试验除包括全部检验项目外,还需对1.9的规定进行检验。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每台设备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应固定铭牌一块,铭牌上应有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使用电源电压、频率;
产品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本标准号。
每台设备应附有下列文件,并以防潮袋包封后固定在包装箱内的适当位置。a.
使用说明书;
检验合格证;
装箱清单。
检验合格证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检验日期;
检验员代号。
每台设备应符合下列包装要求:ZBC41006-86
设备中高频功率管取下,另行包装;电镀零件表面应涂中性防锈剂,整机应用中性塑料袋作内包装;设备应装于一木箱内,保证产品不受自然损坏,箱内应有防雨、防潮和软性衬垫等防震装置。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
产品名称和型号,
净重、毛重:
体积(长×宽×高),
出厂日期;
“小心轻放”“向上”“防震”和“防潮”等字样或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1一73《饱装储运指示标志》中的有关规定。
箱上字样和标志应保证不因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4.6运输要求按订货合同规定。
4.7包装后的设备,应贮存在温度为-10~+40℃,相对湿度不超过80%、无腐蚀性气体和通风良好的室内。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由上海医疗器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医用电子仪器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雪磊、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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