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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0220-199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YY 0220-1995

中文名称:摇摆式颗粒机

标准类别:医药行业标准(YY)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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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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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YY 0220-1995.
4技术要求
4.1_机器应符合本标准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图样要贯彻现行的国家标准。
4.2制造零件所需的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书,外购件、外加工件须有合格证,如无该项证明时,制造厂应对材料等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使用。
4.3凡 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均应采用符合GB/T 3280的不锈钢制造。
4.4料斗采用不锈钢焊接工艺时,料斗内表面需平整光滑,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现象。
4.5摇摆滚简之不锈钢焊缝应平整光滑,未注明倒角处应全部倒钝,刮粉轴的棱应倒圆,R。值应不大于10 μm。
4.6摇摆滚简与端盖的单边间障应保证在0.5~1.5mm之间。
4.7齿条 与滑导板间的配合间隙应保证在0. 10~0.30 mm之间。
4.8蜗轮、蜗杆、齿条采用(GB443N32)机械油或者同牌号齿轮油飞溅法润滑,轴承填(ZG-3)号钙基润滑脂,装配时间隙调整适当,运转灵活。
4.9各密封处不允许有渗、漏油现象。不得有油污滲进料斗内污染物料,不得有水渗漏入蜗轮箱油池。
4.10料斗挂筛网的下口两侧不得有漏粉现象。
4.11金属电镀件应符合 YY 0076中镀铬层外观有光亮I级标准的规定。全机发蓝件颜色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深浅不同之差异。
4.12颗粒机的金属 件涂履层应符合ZBY 244.3的有关规定。
4.13机器运转灵活 、轻便、平稳可靠、音响正常,空运转时,声压级不超过75 dB(A)。
4.14全机连续运行2h,各轴承处最高温升不得超过35C,蜗轮箱油池温升不超过35C。
4.15在用户遵守产 品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确因制造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负责无偿地调试维修,或更换零件(说明书所列易损件不在此列)。
4.16摇摆式颗粒机的电气控制设备的绝缘和耐压应符合GB5226中13.1~13.3条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空运转试验 ,应符合下列要求:
a)连续空运转时间不少于2 h;
b)轴承温升用点温度计在轴壳外测量不超过35C;
c)蜗轮箱油池升温用温度计测量不超过35C。
5.2负荷运转试验 ,应符合下列要求:
a)负荷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0.5 h;
b)符合5. 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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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YY0220—1995
摇摆式颗粒机
1995-12-22发布
国家医药管理局
1996-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
行业标准
摆式颗粒机
YY0220—1995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话:68522112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各地新华书店经售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开本880×12301/16
印张1/2
字数8千字
1996年8月第一版
1996年8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000
书号:155066·2-10617
定价5.00元
标自293-149
YY0220-1995
本标准对ZBC92003-—86进行修定,增加了前言、范围和引用标准,取消了型式简图和规格参数的表格。本标准增加了电气控制的绝缘和耐压的安全规定,型号编制采用YY/T0216一1995《制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自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专业标准ZBC92003—86《摇摆式颗粒机》。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天津制药机械检测中心归口。本标准由中南制药机械二厂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林荣、张秀峰、孙敦福。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
摇摆式颗粒机
YY0220—1995
代替ZBC92003-86
本标准规定了摇摆式颗粒机(以下简称颗粒机)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化工、食品等工业。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最新标准的可能性。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44384机械油
GB/T3280-92不锈钢冷轧板
GB3768-83噪声源声功率的测定简易法GB5226-85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B1011188利用随机数殷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13306-91标牌
GB/T13384-92机械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ZBY244.3-84
仪器仪表金属件涂覆层金属件涂覆层技术条件YY0076-92金属制件的镀层分类技术条件YY/T0216—1995
3产品分类
3.1型式bzxz.net
摇摆式颗粒机。
3.2主要结构
制药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颗粒机主要包括机座、传动系统、机身、料斗、摇摆滚筒等。3.3型号
应符合YY/T0216规定。
改进设计顺序号A.B.)
主要参数:摇摆滚筒直径(mm)产品型式及特征代号
产品功能代号:表示制粒机
国家医药管理局1995-12-22批准1996-10-01实施
标记示例:
4技术要求
YY 02201995
摇摆滚筒直径160mm
摇摆式、颗粒
制粒机
4.1机器应符合本标准及《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图样要贯彻现行的国家标准。4.2制造零件所需的材料应有质量合格证书,外购件、外加工件须有合格证,如无该项证明时,制造厂应对材料等进行检验,合格的方能使用。4.3凡与物料接触的部分,均应采用符合GB/T3280的不锈钢制造。4.4料斗采用不锈钢焊接工艺时,料斗内表面需平整光滑,不得有明显的凹凸不平现象。4.5摇摆滚筒之不锈钢焊缝应平整光滑,未注明倒角处应全部倒钝,刮粉轴的棱应倒圆,R.值应不大于10um。
4.6摇摆滚筒与端盖的单边间隙应保证在0.5~1.5mm之间。4.7齿条与滑导板间的配合间隙应保证在0.10~0.30mm之间。4.8蜗轮、蜗杆、齿条采用(GB443N32)机械油或者同牌号齿轮油飞溅法润滑,轴承填(ZG-3)号钙基润滑脂,装配时间隙调整适当,运转灵活。4.9各密封处不允许有渗、漏油现象。不得有油污渗进料斗内污染物料,不得有水渗漏入蜗轮箱油池。4.10料斗挂筛网的下口两侧不得有漏粉现象。4.11金属电镀件应符合YY0076中镀铬层外观有光亮I级标准的规定。全机发蓝件颜色均匀一致,不得有明显的深浅不同之差异。4.12颗粒机的金属件涂履层应符合ZBY244.3的有关规定。4.13机器运转灵活、轻便、平稳可靠、音响正常,空运转时,声压级不超过75dB(A)。4.14全机连续运行2h,各轴承处最高温升不得超过35℃,蜗轮箱油池温升不超过35℃4.15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各项规定的条件下,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一年内产品确因制造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负责无偿地调试维修,或更换零件(说明书所列易损件不在此列)。4.16摇摆式颗粒机的电气控制设备的绝缘和耐压应符合GB5226中13.1~13.3条的规定。5试验方法
5.1-空运转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连续空运转时间不少于2h;
b)轴承温升用点温度计在轴壳外测量不超过35℃;c)蜗轮箱油池升温用温度计测量不超过35℃。5.2负荷运转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a)负荷连续运转时间不少于0.5h;b)符合5.1b);
c)符合5.1c);
d)应符合4.7的规定;
e)按GB3768测定,应符合4.13条的规定;f)试验用物料:药用淀粉,加入10%(重量)的水,进行湿试。2
6检验规则
YY0220—1995
6.1一每台产品需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要求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2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6.2.1出厂检验
6.2.1.1颗粒机必须按表1所列项目逐条进行检验。表1
检验项目
外露表面美观,无损伤
检验内容
镀铬件、发蓝件色泽一致,无脱落外露水、电、气管应排列整齐
符合4.6规定
符合4.7规定
符合4.13规定
符合4.16规定
符合4.14规定
6.2.1.2每台产品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品则退回进行整理,整理后再检验,如仍不合格则不予出厂。
6.2.2型式检验
6.2.2.1有下列情况之~,要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6)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三年后再次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6.2.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6.2.2.3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按GB10111抽检,至少抽取二台。在检验时,如电气安全性能有一台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主要性能中二台有一项不合格,则加倍复测不合格的项目,若仍发现该项目有一台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合格。一般性能中若每台不合格项数超过全项数四分之一时,则加倍复测不合格的项目,若仍发现该项目的二分之一项次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每台产品的标牌固定于机上明显部位,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内容包括:
a)机器型号及名称;
b)规格;
c)摇摆次数;
d)出厂编号:
e)制造日期;
f)制造厂名;
g)标准编号。
YY0220—1995
7.2出厂前把塑料薄膜保护罩套在机器上。7.3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13384规定。7.4随同产品出厂时附有下列文件:a)装箱清单;
b)出厂合格证明书,
c)产品使用说明书。
7.5运输标志,包装箱上的标志图案清晰,符合GB191的规定,并有下列内容:a)运输编号;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发货日期;
d)发货站名、收货站名:
e)发货单位、收货单位;
f)毛重、外型尺寸,
g)储运符号应注明“轻放”、“怕湿”、“不许倒置”等。7.6产品装箱后,应存放在无腐蚀气体、干燥通风的室内或棚下,不得露天存放。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书号:155066·2-10617
定价:
标目2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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