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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3173-200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B/T 3173-2007

中文名称:重型轨道车技术条件

标准类别: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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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重型 轨道车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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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T 3173-2007.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eavy duty railway motor trolley.
1范围
TB/T 3173规定了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基本要求、一般要求、各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保证期限与贮存。
TB/T 3173适用于铁路、工厂、矿山和地方铁路用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机械传动、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的重型轨道车(以下简称轨道车)。重型轨道车发动机最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轻型轨道车除外)。
非标准轨距、变形或特殊要求的专用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亦应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3315--82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
GB 3449. 1- -82机车车辆内 部噪声测量司机室噪声 测量
GB 12813- -91 铁道 车辆车钩缓冲装置组装技术条件
GB/T 13306- -91标牌
GB 14097- -93 中小功率 柴油机噪声限值
JB/T 3248- -91 工矿内燃机车 试验方 法和检验规则
JBn 4198- -86 工程 机槭用柴油机技术条件
3使用环境条件
3.1轨道车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应根据配套柴油机的规定进行功率修正
3.2轨道车应 能在周围环境为-20~+40℃条件下使用,超出上述温度时,根据不同地区,采取不同防寒、降温措施。
3.3轨道车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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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T10082—1996
调整为:B/13/73-207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GB10082——88。本版本在下列章节中有改变:
-1(增加了最大装车功率);
4.4(修改了小车钩高度偏差):-5.10(标定功率做了修改);
6.4.5(对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作了具体规定);言
6.5.1(原版本4-.7,增加了车体车架承受载荷的要求):6.5.2(原版本4.8,增加了车钩带缓冲器的规定):-6.5.6.5(原版本6.5.3.5,对司机室噪声做了新规定);6.7.2(对电压做了修改);
-6.8.2.2(对前后头灯照明距离做了规定);-7.16.7(原版本7.16.5,对试验方法做了修改)。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20000224
本标准由铁道部武汉工程机械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铁道部工务局、铁道部宝鸡工程机械厂、郑州铁路局郑州工程机械厂、襄樊铁路分局襄樊轨道车辆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集珍、郭俊谦。CN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重型轨道车
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heavy dutyrailway motor trolley
GB/T10082-1996
代替GB10082-88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使用环境条件、基本要求、一般要求、各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保证期限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工厂、矿山和地方铁路用1435mm标准轨距,以柴油机为动力的机械传动、电力传动和液力传动的重型轨道车(以下简称轨道车)。重型轨道车发动机最大装车功率一般为1000kW以下(轻型轨道车除外)
非标准轨距、变形或特殊要求的专用重型轨道车,除在设计任务书中说明特殊要求外,其余亦应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46.1—83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3315—82内燃机车组装后的检查与试验规则GB3449.1—82机车车辆内部噪声测量司机室噪声测量GB1281391
铁道车辆车钩缓冲装置组装技术条件GB/T13306—91
GB1409793
JB/T3248—91
JBn419886
TB1492—83
3使用环境条件
中小功率柴油机噪声限值
工矿内燃机车,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工程机械用柴油机技术条件
铁路客货车制动机单车试验方法3.1轨道车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应根据配套柴油机的规定进行功率修正。3.2轨道车应能在周围环境为一20~十40℃条件下使用,超出上述温度时,根据不同地区,采取不同防寒、降温措施。
3.3轨道车应能承受风、沙、雨、雪的侵装。4基本要求
4.1轨道车外形尺寸应符合GB146.1的规定。4.2车轮直径为840mm,必要时也可采用915,1050或1120mm;同轴的两轮直径之差不大于1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9批准1997-06-01实施
GB/T10082—1996
mm同一轨道车的各轮直径之差不大于2mm。4.3轮对内侧距为(1353±3)mm。4.4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大车钩(880士10)mm小车钩(371土10)mm。
轨道车在计算重量状态下总重偏差为士4%,每个车轮轮重相对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偏差为4.5车
±4%。
4.6轨道车通过的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大于145m。5
一般要求
5.1轨道车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轨道车的各种设备的配置应有良好的可接近性,便于检修,便于操作,便于吊装。5.2
相同的零部件应能互换。
设备安装后不得产生不应有的扭曲和变形5.5.
轨道车应设整车起吊的吊装孔,并有足够的吊装空间和强度。5.6轨道车应设必要的生活设施。5.7人身或手易碰到的锐边锐角均应倒钝。5.8,轨道车选用的材料、标准件、通用件和锻件、铸件、热处理件、焊接件等工艺性能方面的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标、行标的规定。
5.9轨道车所用的外购件、配套产品及各种机组、电气设备、监测仪表等均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必须具有该制造厂的合格证明文件,所有外购件、外协件等在进厂时一般应经复检,合格后方可组装。
5.10,轨道车功率系指柴油机的标定功率,按1h功率选用,如按12h功率选用,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说明。
6各部技术要求
6.1柴油机及辅助装置
燃油供给系统应保持气密,根据需要设放气阀。6.1.1
6-1.2燃油箱应装透气装置,排油口,清洗孔及油位指示器。6.1.3冷却系统应能排尽全部冷却水,必要时设排气装置。6.1.4排气管不应泄漏,必要时装隔热层及带隔热层的消声器。6.1.5
柴油机的噪声限值应符合GB14097的规定。6:1.6柴油机的燃油消耗率、机械效率等应符合JBn4198的规定。6-1-7
根据用户需要可设柴油机起动预热装置。6.2轨道车辅助装置
6.2.1轨道车应设撒砂装置。砂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撒砂器的撒砂时间和撒砂量不应有显著不同。
6.2.2轨道车应设有高、低音喇叭。6.2.3轨道车用蓄电池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蓄电池处应有防腐、排污、通风等措施。6.2.4充电设备应能在柴油机全部工作转速范围内(包括零位空转)向蓄电池正常充电并应设充电保护装置。
6.2.5根据用户要求轨道车上可备有复轨器。6.3传动装置
可采用机械传动、液力传动、电力传动等形式。.344
GB/T10082-1996
6.3.1同一轨道车各牵引电动机的电流分配不均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6.3.2变速箱、液力变扭器、换向箱、车轴齿轮箱、主发电机、牵引电动机、主电路各主要设备的温升不得大于设计规定值。
6.3.3液力传动系统应有可靠的充排油自动换挡装置或手动换挡装置、换向机构及有关保护装置。6.3.4液力传动箱各润滑部位应能在任意工况下保证有效润滑。润滑油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6.4制动系统
6.4.1轨道车应设置空气制动和手制动装置。6.4.2空气压缩机排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空气压力调节器的开启和闭合压力值应符合图样规定,保安阀(安全阀)的动作压力值为空气制动系统最高压力加50100kPa。6.4.3总风缸前应设油水分离器,总风缸后应设集尘器及管道除尘器等。6.4.4·手制动装置应安全可靠,制动率不小于20%。6.4.5轨道车在整备状态下于平直线路上以80km/h速度运行时,单机紧急制动距离不大于400m。6.4.6空气制动后缓解时间应不大于35s。6.4.7制动梁和各种拉杆等铰接件应设置防止其折损或脱落时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装置。6.5车体与车架
6.5.1无转向架的轨道车,车体车架上能承受相当于轨道车整备状态时车体及其设备的垂直载荷;有转向架的轨道车,除承受上述垂直载荷外,沿车钩纵向中心线还应能承受规定的静压力。6.5.2轨道车采用的带缓冲器的车钩,应符合GB12813的规定。6.5.3轨道车的牵引重量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必须说明在各种车速下,平道与各种坡道时的牵引重量。大车钩在规定牵引重量内,应有足够的强度,小车钩(应带缓冲器)只允许牵引60t。6.5.4车内地板应有防腐措施,板面平整、防滑,其管、线通过孔应加以密封。活动地板盖安装安全可靠。
6.5.5司机室前后窗玻璃应设刮雨器和遮阳板,车内应设灭火器、风扇、卧铺、工具箱等。根据用户要求,可装取暖、空调装置、收放音设备、站车无线电话。6.5.6司机室
6.5.6.1司机室设前后司机台,前后司机台的操纵装置应基本相同,且便于操纵。6.5.6.2司机座位处的外侧窗为滑移式。6.5.6.3“车内照明灯关闭后,司机应能正常观察和操作。指示灯和照明灯不应引起司机对信号产生错觉。
6.5.6.4日光下和晚间关闭司机室照明灯后,对仪表和指示灯,都应能在相距500mm处看清显示和读出指示值。
6.5.6.5司机室在门窗密闭的情况下,车速为80km/h,柴油机功率为额定功率,其稳态噪声为:a)
司机室中央不应大于90dB(A);
司机座位上方不应大于92dB(A)。b)
车门开向应安全方便,开启灵活,关闭严密,不允许发生自动启闭现象。6.5.73
6.5.8天窗启闭方便灵活,不漏水,不允许发生自动启闭现象。6.5.9
侧窗启闭轻便灵活,关闭时应密封良好。6:5.10前后窗应保证司机有良好的视野,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光色应稳定,耐久;透光清晰,不失真。安装牢固,并具有良好的密闭性。6.5.11轨道车车门和车体两端应设牢固的扶手。脚踏板应防滑,内侧设止档。6.5.12
卧销装置要坚固各部装置平整紧漆司机座椅为软式或半软式,其高度、前后位置和靠背与坐垫之夹角可以调节。6.5.13
6.5.14发动机罩的隔热、隔音装置应采用阻燃或自熄性材料。345
GB/T10082-1996
6.5.15车体夹层处应设有良好的防寒、隔热材料。车体内外蒙皮、压条和装饰件均应装接牢固、平整、无翘曲和刮痕,紧固件排列整齐。-6.5.16
面漆漆色均勾、光亮、无污点、流痕、脱层、起泡、皱纹和开裂等缺陷。6.5.17
6.5.18轨道车应设排障器。排障器的形状和强度应利于排除轨道障碍物,其底面距轨面的高度一般为90~130mm,设计时具体选用。
6-5-19车架应按规定的工艺规程施工,连接牢固可靠,车体和车架各部分的金属构件应有相应的防措施。
6-5.20车架在全长范围内上平面的平面度、车架对角线长度差、车架四角高度差应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6.6走行装置
6.6.1轨道车的弹簧悬挂装置应能满足运行的平稳性要求。6.6.2、车轴必须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车轮和车轴冷压配合的过盈量必须保证压人压力,其大小应符合设计图样的规定,并应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压装曲线记录。6.7控制装置、仪表
6.7.1轨道车应安装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各种保护装置,主电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应设必要的报警或故障切除装置,
6.7.2轨道车控制及照明电路电压一般采用直流24V。6.7.3轨道车应装备车速里程表、柴油机转速表,其他仪表按不同车型设置。6.8电气与布线
6.8.1发电机
与柴油机配套的发电机的容量应与电气设备及其耗电量相适应。6-8.2照明
6-8.2.1车内应有足够的照明,便于司机工作。6-8.2.2前后大灯、侧灯应照明良好,前后大灯在300m处照度不小于11x。6.8.3所有电线、电缆的绝缘等级应与工作电压相符,截面积应与所通过的最大电流相符。6.8.4电线、电缆的布置应能防止油、水及其他污物的浸入。6.8.5电线管、槽应安装牢固。电线要用线卡、扎线带等以适当间隔固定。6.8.6#
接线端子采用压接,两接线端子间的电线不允许剪接。6.8.7
每根电线两端应有清晰永久性的电线号码标记。6.8.8配装施工用发电机的轨道车,应按照发电机试验规范作发电负荷试验,并应在车的适当位置设动力电源输出插座。
7试验方法
7.1试验方法分为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和线路运行考核试验型式试验:是对轨道车基本参数、结构、性能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所做的全面考核。原则上试验项目应集中在一台车上进行。
例行试验:是对每台出厂的轨道车为检验其结构性能是否与型式试验结果相符而做的试验。线路运行考核试验:是对新设计的轨道车在正式鉴定投产之前所做的运行考核。7.2轨道车属下列情况者应进行型式试验,其项目按7.4的表1中带“T”符号的项目进行试验,工厂如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可委外进行或配合用户使用进行。a)新设计制造的轨道车:
b)轨道车停产一定时间文重新制造,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c)批量生产的轨道车经重大技术改造后,其性能有较大改变时;346
d)转厂后生产的轨道车
GB/T10082-1996
批量生产的轨道车,生产一定数量后,有必要重新确认其性能时。e
7.3批量生产的轨道车每台均应进行例行试验,其项目应按7.4“轨道车的检查与试验项目表”中带“S”符号的项目进行试验,例行试验的结果应与型式试验相符。7.4轨道车的检查与试验项目按表1进行。表1轨道车的检查与试验项自表
检查与试验项目
外形检查
结构检查
限界检查
称重检查
通过曲线检查
车钩及排障器检查
电路检查
一系及二系弹黄检查
机械性能检查
柴油机设备检查
紫油机发电机组检查
传动系统检查
制动系统检查
车体漏雨检查
通风冷却检查
安全设备及事故预防指施检查
司机室工作条件检查
视野条件
仪表和指示灯
刮雨器
撒砂装置检查
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
成套电器设备空载动作试验
牵引电动机磁PP场强度检查
介质检查与试验
辅助电机组运行试验
试验分类
与本项目有关条款
7.13.16b)
GB/T10082—1996
表1(完)
检查与试验项目
蓄电池及充电设备检查
发电试验(带施工发电机)
运行性能试验
单机制动距离试验
基本阻力试验
牵引性能试验
动力学性能试验
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
冷却能力试验
线路试运行
线路运行考核试验
注:T指型式试验项目,S指例行试验项目,S'由制造厂与用户具体商定。7.5外形检查
试验分类
与本项目有关条款
外形检查系指对轨道车进行的不解体外观检查,检查下列各项内容应符合设计要求:a)轨道车外形尺寸:
轨道车车体及外表面应平整光滑:b)
c)轨道车各部涂漆状况;
d)“轨道车各主要部件的外形、安装位置。7.6结构检查
结构检查系指对轨道车整体结构的一般性能所做的检查。7.6.1限界检查、称重检查、通过曲线检查、电路检查应参照GB3315—82中3.1,3.2,3.3.13.5规定进行。
7.6.2车钩、排障器检查
轨道车停于平直线上,制动机缓解,检查下列各项应符合4.4,6.5.18及设计要求。a)车钩作用:
b)·车钩中心线距轨面高度;
c)排障器距轨面高度。
7.6.3轨道车总装后一系及二系弹簧的静度应符合设计要求。7.7.机械性能检查
7.7.1·柴油机设备检查应符合JB/T3248—91中3.1规定。7.7.2柴油机发电机组检查参照GB3315—82中4.2规定进行。7.8传动系统检查参照JB/T3248—91中3.2规定进行。7.9.制动系统检查
7.9.1空气制动系统检查参照JB/T3248—91中3.4及3.5.1和TB1492的规定进行,数值应符合轨道车设计规定。
7.9.2·手制动试验:检查轨道车的手制动装置应方便、灵活、可靠。7.10车体漏雨检查参照GB3315—82中4.7规定进行。7.11
通风冷却检查参照GB3315—82中4.8规定进行。7.12
安全设备及事故预防措施检查参照GB3315—82中4.9,4.10规定进行。348
7.13司机室工作条件检查
GB/T10082-1996
7.13.1按下列各项检查司机室的工作条件,其结果应符合6.5.4,6.5.5,6.5.9,6.7.4,6.8.2的规定及设计要求:
视野和操作条件:
仪表和指示灯:
通风;
照明;
门窗:
刮雨器。
噪声测试参照GB3449.1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6.5.6.5的规定。撒砂装置检查参照JB/T3248—91中3.11规定进行,电气性能检查与试验参照GB3315一82中第5章规定进行。运行性能试验
单机制动距离试验参照GB3315—82中6.1规定进行。基本阻力试验参照GB3315—82中6.2规定进行。牵引性能试验参照GB3315一82中6.4规定进行。动力学性能试验
试验在选定的线路上进行。试验前,轨道车应按设计规定里程进行线路牵引运行。试验时检查:
运行平稳性:
运行安全性。
起动和加速性能试验参照GB3315--82中6.6规定进行。7.16-6
冷却能力试验
试验按5.10及参照GB3315—82中6.7进行,检查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要求:a)
柴油机机油温度:
冷却水温度(柴油机出水口):中冷器进口水温:
液力传动工作油温。
7.16.7线路试运行
出厂的每台轨道车均需在线路上(或试验台上)作试运行,进行各档试验:试验结果各部应无异常,其时间为150min(或里程不少于100km)。7.17线路运行考核试验
凡新设计试制的轨道车在正式鉴定投产之前,应进行线路运行考核试验。运行考核试验至少应在一台轨道车上进行,实际运行里程(或时间)应由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运行考核试验时的轨道车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第3章的规定,试验期间应对下列事项作出记录:a)
运行区段和运行时刻:
作业种类;
运行里程;
牵引吨位:
最高速度;
燃油、机油消耗量;
运行中的问题;
通过最小曲线半径。www.bzxz.net
GB/T10082-1996
运行考核试验结束后,应检查传动、受力部件,并提出运行考核试验报告。对于那些装于被试轨道车上之前已经进行了运行考核试验并已批量生产的部件(如柴油机、机械变速箱、液力变速箱、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等)在轨道车进行试验时,可以不列人考核范围。8验收规则
8.1出厂轨道车以本标准和产品图样、技术文件作为出厂验收的依据。8.2轨道车出厂验收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签发合格证,并附有下列随车文件和备件,方能出厂
使用保养说明书:
b)易损件目录;
c)随车备件、附件和工具及其清单。8.3轨道车经检验合格后应办理交接手续。“9标志、包装、运输和保证期限及贮存9.1标志
9.1.1轨道车应按有关规定涂装各项标记、铭牌及信号灯等。9.1.2每辆车必须在车厢内壁车门上方一处或前司机台上方装置产品标牌,标牌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标牌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出厂编号、日期、厂名。9.2包装
9.2.1外露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油,并用油布或油纸包好。9.2.2,随车备件、附件和工具的装箱应牢固可靠,箱外标志明显清楚;随车技术文件应用防潮材料包装。
9.2.3在正常运输和贮存条件下,制造厂应保证轨道车及其随车备件、附件、工具的防锈有效期自出厂发货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9.3运输和保证期限
9.3.1轨道车发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保证安全运输的条件下,运至合同指定的交货地点。a)所有存水、存气均应排除干净:b):各操作手柄或开关均置于非工作位置。9.3.2轨道车的装运,必须符合铁路货运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口的轨道车同时必须符合出口运输和海关规定及要求。
9.3.3,在用户遵守轨道车使用保养说明书的情况下,轨道车自到达之日起一年内,如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出现故障不能运行或损坏时,制造厂须及时无偿地负责修理或更换零部件、安装调试,恢复运行。9.4贮存
轨道车应贮存在空气流通、干燥、无足以腐蚀金属和破坏绝缘的气体的场所。并按说明书对贮存的有关要求进行保养。
GB/T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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