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 10011-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TB 10011-2012
中文名称: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标准类别:铁路运输行业标准(TB)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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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房屋建筑
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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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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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TB 10011-2012.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
1总则
1.0.1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TB 10011适用于新建、 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
1.0.3铁路房 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铁路房屋建筑应统- 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
1.0.5铁路房 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
1.0.6铁路房屋建筑 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1.0.7改建铁路 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
1.0.8铁路房 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高速铁路、 客运专线、客货共线1、I 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 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铁路房屋建筑抗震、 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车站站区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10 kV以下的变配电所,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
2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近期应综合利用。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10011—2012
J14052012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2012-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2012-03-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railway buildingsTB10011-—2012
J1405—2012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施行日期:2012年3月19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2年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TB10011-2012
J1405-—2012
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100054,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西街8号)出版社网址:http//tdpress.com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剃厂印
开本:850mm×1168mm1/32印张:2.375字数:56千字2012年4月第1版2012年4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113·3639定价:14.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凡购买铁道版的图书,如有印制质量间题,请与本社发行部联系调换。发行部电话:路(021)73170,市(010)51873172关于发布《铁路房屋建筑
设计标准》的通知
铁建设【2012】51号
现发布《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一2012,另发单行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和《铁路生产设备房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10】63号)同时废止。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由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中国铁道出版社组织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本标准是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2003年铁路工程建设规范、定额、标准设计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03】41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12】88号)的文要求,在《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标准在总结近年来铁路生产力布局调整成果基础上,根据铁路建设发展需要,确定了铁路生产、办公、职业教育及生产附属用房的设置原则和设计要求。本标准共分4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生产房屋、生产附属房屋,另有5个附录。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第1章“总则”中增加了铁路房屋统一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的设计原则。
2.将原第2章“选址和总平面布置”修改为“基本规定”。增加了铁路生产房屋抗震设防、抗震、防火、防洪、防雷、电磁兼容、接地等有关规定。
3.将原第3章“生产及办公用房”修改为“生产房屋”,增加和修改了下列内容:
(1)增加了生产用房设计规模的确定原则,以及区间通信基站、直放站、信号中继站、牵引变电所等房屋设计的共性要求。
(2)增加了有关客运用房建筑面积设计指标。(3)根据货运量调整了综合型货场货运营业厅房屋使用面积。
(4)增加了动车组、调度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设置要求。
(5)增加了国境(口岸)、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组成和设置要求,删除了卫星地面站、微波站、增音站等用房内容。(6)工务用房增加了生产调度指挥、数据分析、计量检测及综合机修房屋等内容。
(7)给水用房增加了客车上水、卸污中心控制室及旅客车站直饮水处理用房等内容。
(8)铁路公安用房增加了时速250km及以上的铁路警务区用房、值勤岗亭的有关规定。
(9)请整广职工技术教育用房和柔务员公寓的面积指标。(10)卫生防疫用房增加了垃圾转运站及高原地区供氧室房屋。
4.第4章将原“生产附属房屋”和“生活房屋”合并为“生产附属房屋”,并修改了下列内容:(1)调整了职工浴室建筑面积指标,(2)册除了职工保健站和铁路浴线生活供应站房屋。(3)删除了职工住宅、招待所、地区浴室、中小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医疗卫生房屋、文化活动站等房屋。4)调整了单身宿舍面积指标。
本标准中以黑体学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奇交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10号,邮政编码:300142),并抄送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之29号,邮政编码:100038):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4
主编单位: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建华、张佳璐、孙红峰、周晓刚、陈军、沈烈文、王谦、王银船、王枢、程雅丽、杨卫红、季惠梅、张志芳、张东明、杨丙峰、韩钊、李晓兵、张国梁、陈、杰、牟忠霞、王国梁、夏天妍、齐亚娜、刁蓬芝、杜俊梅。5
2基本规定
般规定
总平面布置
3生产房屋
一般规定
客运用房
货运和装卸用房
车站运转用房
国境(口岸)站用房
通信、信号和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用房工务用房
牵引供电及电力用房
机务用房
车辆用房
动车组用房
给水排水用房
调度所用房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及消防设备用房房产建筑用房
公安用房
办公和教育用房
乘务员公寓
卫生防疫用房
4生产附属房屋·
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
职工食堂
职工浴室
职工单身宿舍
铁路车间、领工区、动车所、工区房屋建筑面积.通信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信号设备房屋技术要求
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技术要求电力牵引供电设备房屋技术要求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条文说明8
1总则
1.0.1为适应铁路运输生产需要,使铁路房屋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房屋建筑设计。1.0.3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并应符合国家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1.0.4铁路房屋建筑应统-规划、适度集中、综合布置。1.0.5铁路房屋建筑建设用地规划应按远期设计年度确定。房屋建筑标准和建筑规模应根据铁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地区气候条件等因地制宜确定。1.0.6铁路房屋建筑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
1.0.7改建铁路宜利用既有房屋建筑和设施。1.0.8铁路房屋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客货共线I、Ⅱ级干线和货运专线的行车调度、运转、通信、信号、供电、供水建筑,以及最高聚集人数6000人及以上的大型和特大型车站客运候车建筑,抗震设防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2.1.2铁路房屋建筑抗震、防火和有关结构安全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3车站站区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设备房屋,10kV以下的变配电所,配电间,制冷机房,空调机房等应与站房合建。无条件与站房合建时,宜与其他铁路房屋合建。2房屋应按功能分区、相对集中布置,联系密切的房屋应相邻布置。
3无扩建条件的生产设备房屋,其面积宜按设备远期使用要求确定,近期应综合利用。
4布置较重设备或产生较大噪声和震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且对其他房间相对影响小的位置。5各种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路径相同的管线宜设置综合管沟。
无人值守的生产设备房屋不宜设外窗,并应采用安全门。
房屋建筑应符合设备安装、检修等使用要求。房屋建筑变形缝不应设在设备机房内。2.1.5
2.1.6铁路生产设备房屋防雷、电磁兼容、接地以及防振、防尘、防静电、防潮及防鼠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2.1.7电缆、电缆竖井、电缆沟(槽)等穿过生产设备房屋隔墙、楼板时,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2.1.8房屋建筑装修应符合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并采用环保材料。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地面和墙壁应平整光洁。
2.1.9生产设备房屋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有防止水漫溢和渗漏的措施。
2.1.10通信、信号、信息及防灾安全监控等重要设备用房应设置独立的专用空调,空调设施配置应满足维修期间工艺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
2.2选址
2.2.1铁路房屋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选择地势较高,平坦、排水通畅、有利发展、交通方便地段。
2不应设在泥石流、滑坡、岩溶及断层构造发育带等严重地质不良地段。
3应远离产生大量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等严重污染和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等不安全地段。4不得设在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和重要的地下工程、地下管道影响范围之内。
5不宜大量拆迁既有建筑物。
2.2.2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区间生产设备房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室外地面高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有关洪水位和内涝水位的有关规定。洪水位或内涝水位重现期应符合表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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