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1135-2017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1135-2017
中文名称: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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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客运
载货
运输
规范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1135-2017 Specification of freight service with baggage compartment of scheduled bu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1范围
JT/T 1135规定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载运物品要求和载运管理要求。
JT/T 1135适用于客运班车行李舱的载货运输。
2规范性引 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8226- -2008 道路运输 术语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CB 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JT/T 385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
JT/T 1094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客运班车scheduled bu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营运客车。
标准内容
ICS03.220.2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135-2017
客运班车行季舱载货运输规范
Specification of freight service with baggage compartment ofscheduledbusofpassengertransport2017-07-04发布
中华人民和宝通运输都
2017-11-01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基本要求
设施设备要求
载运物品要求
载运管理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行李舱禁运物品名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JT/T1135—2017
JT/T1135-—2017
本标准按照C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道路运输协会、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吉林省道路运输协会、辽宁虎跃快速汽车客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网上飞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阳明、孟秋、王永立、吕安琪、常庆宪、王志甫、解晓玲、郭平、王荣生、董延宾刘德才、崔宝喜、彭民军、陈俭娟、邓白玉、卢志强、李红昕、张冬、蒋怡璇。Ⅱ
1范围
客运班车行季舱载货运输规范
JT/T1135-—2017
本标准规定了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要求、载运物品要求和载运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客运班车行李舱的载货运输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T8226-2008道路运输术语
GB/T12428
GB13094
JT/T385
JT/T1094
3术语和定义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scheduledbusof passengertransport客运班车
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营运客车。3.2
客运班车行李舱baggagecompartmentof scheduledbusofpassengertransport客运班车上用于装载旅客行李和托运物品的封闭舱体。3.3
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freightservicewithbaggagecompartmentof scheduledbusofpassen-gertransport
利用客运班车行李舱进行货物运输的业务。3.4
托运人shipper
托运物品并支付运输费用的单位或个人。3.5
受理人goodsacceptor
负责托运物品受理的客运站经营者。3.6
承运人carrier
负责托运物品运输的班车客运经营者。1
JT/T1135-—2017
收货人consignee
在运单上载明的收取托运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注:改写CB/T8226-—2008,定义2.3.3.3。3.8
托运物品consignmentitems
托运人交付受理人并通过客运班车行李舱运输的物品。4基本要求
4.1受理人
受理人开展客运班车行李舱(简称行李舱)载货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4.1.1
a)与其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b)行包安检、装卸、计量、安全、消防、通信等设备;c)
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
与其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托运物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4.1.2
建立并实施托运物品实名登记、开封验视和安全检查制度;a)
如实告知托运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受理人员、安检人员、装卸人员和相关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可疑物品识别方法、危险品c
查堵操作规程以及业务知识的教育和培训;d)妥善保管托运物品。
4.2承运人
4.2.1承运人开展行李舱载货运输应具备以下条件:保障正常运营的车辆;
健全的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管理制度。4.2.2承运人应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与受理人签订行李舱载货运输管理协议,明确托运物品运输安全管理职责;a)
对客运班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行李舱载货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运输过程托运物品安全。
4.3托运人
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应适于行李舱运输,托运时应如实告知托运物品名称、性质、数量、质量及安全运输等信息:配合受理人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等安全检查。5设施设备要求
5.1行李舱应符合CB13094、JT/T1094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a)行李舱应锁止有效,密封可靠,舱内应有照明设施;b)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耐油、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c)行李舱载货质量的标识完好、清晰。5.2二级及以上客运站应配备行包安检仪。2
5.3电子磅秤、电子台秤等计量衡器应定期检定合格。5.4托运物品安全检查和开封验视场所应设置监控设备。6载运物品要求
6.1行李舱载运物品应为经安检合格的旅客随身行李和托运物品6.2行李舱不得载运附录A所列的禁运物品。6.3载运物品应以能够顺畅进出行李舱舱门、不超过行李舱内径尺寸为限。JT/T1135-—2017
6.4载运物品包装应符合JT/T385的要求,且不能伤害乘客、装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6.5行李舱载货质量应符合GB1589、GB/T12428的相关规定,行李舱最大载货质量应不大于客车允许最大总质量与整备质量和核定载客质量之差7载运管理要求
7.1受理
7.1.1受理人对法令禁止运送、可能危及运输安全和托运人拒绝安全检查的托运物品应不予受理。7.1.2受理人对法令限运的物品查验有效证明后再予受理。对物品性质不能识别的,应请托运人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危险物品或不妨碍运输安全的证明后再予受理7.1.3受理人应指导托运人如实、准确、清晰、规范填写运单相关信息。运单格式及内容参见附录B。7.1.4受理人应根据运单核对托运物品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确认无误后办理物品安检手续。7.2安检
受理人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禁止托运物品的种类。7.2.2
受理人应使用安检仪对托运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人工对托运物品进行开封验视。7.3质量和体积测量
受理人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备,对托运物品进行称重或体积测量。7.3.2托运物品质量和体积数据应准确清晰标注在运单和托运物品标签上。7.4运单
7.4.1实行实名托运。受理人应对托运人有效身份信息进行登记7.4.2托运物品安检合格后,受理人员应再次与托运人确认运单。7.4.3运单应字迹工整、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运单中应至少明确表明:运单号、起运站、到达站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物品名称、件数、质量、运费、日期以及关联方(人)签字等。7.5标签
7.5.1托运物品受理完毕,受理人应在托运物品上粘贴、拴挂表明物品信息的明确标识。标签宜采用条码、射频识别标签等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载体7.5.2托运物品标签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物品名称、运单号、起运站、到达站等。7.6储存
托运物品受理后,应及时进仓保管并按营运线路与到达站整齐堆码,大不压小重不压轻、易碎物品上不应堆物。
JT/T1135—2017
7.7装卸
客运班车始发客运站应在客车进站报班时进行行李舱清舱检查,确认行李舱没有货物和安全7.7.1
隐患。
7.7.2行李舱装载托运物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a)合理均衡配重,避免因装载不合理导致车辆运行时重心偏移;b)
对于容易在舱内滚动、滑动的轴状、球状物品应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在同一舱位的物品宜平铺式装载,整舱装载的高度相近;托运物品应与旅客行李分隔。
受理人宜使用定制箱式装备集装托运物品。7.7.3
受理人应与承运人指定人员逐件核对运单票号、件数、装车班次是否相符。7.7.5承运人应负责监督装载,符合装载要求核实无误的承运人应指定人员签字确认。7.8运输
7.8.1客运班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应随车携带运单等相关单证。7.8.2行驶途中车辆应保持平稳运行。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或乘务员应检查行李舱和舱门锁定装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7.8.3承运人应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客运班车运营进行实时监控。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站点以外装运物品。
7.8.4托运物品中转运输时,驾驶员应与中转客运站办理托运物品卸载的相关查验及交接等手续7.8.5运输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承运人应及时告知受理人。7.9交付
7.9.1客运班车到达目的地后,驾驶员应与终到客运站交接托运物品,办理交接手续。7.9.2托运物品交付提货人时,客运站(或规定站点)应认真核对托运物品和收货人、提货人有效证件,并由提货人签名或盖章。
7.10信息管理
受理人应及时将托运运单信息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7.10.2
记录。
受理人和承运人应要善保管行李舱载货运输信息,不得任意更改信息内容,对修改内容应行李舱载货纸质信息保存期应不少于1年,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7.10.4
受理人应及时将托运物品抵达和提取信息通知收货人。7.10.5
用途。
未经相关方同意,受理人和承运人不得泄露运单信息或将信息用于其他与运输任务不相关的A.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包括: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行李舱禁运物品名录
a)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发令枪等;b
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等:
军械、警械: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d
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e)
f)上述物品的仿制品及主要零部件。A.2爆炸物品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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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药: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和子弹(空包弹、战斗弹、a
检验弹、教练弹)等;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剂等;c)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d)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A.3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A.4易燃、易爆物品,包括:
a)氢气、氧气、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液化气体: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b)
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c)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料、松香油等易燃液体;d
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等易烯固体:e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A.5毒害品,包括氰化物、霜、剧毒农药等。A.6腐蚀性物品,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A.7放射性物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等。A.8传染病病原体,包括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A.9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包括户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A.10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移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或者移物品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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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格式及内容参见表B.1。
运单号:
起运站
托运人(单位)
有效证件名称
收货人(单位)
物品名称
声明价值
特约声明
托运人签字: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表B.1运
到达站
包装方式
运杂费合计(大写)
提货人
服务联系电话:
托运日期
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提货日期: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时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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