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1/T 1103.1-2018
中文名称:商务信用评价方法 第1部分:酒类零售企业
所属省份: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8-09-18
实施日期:2018-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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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03.080.99
中标分类号:A02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李存、奚其龙、崔红、王家建、潘宏祺、金斌、戴宇欣、霍哲珺、徐东华、唐怡芸、王建国、刘平
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上海吴淞港酒类贸易服务中心
归口单位:上海市服务技术标准委员会
提出单位: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31/T 1103的本部分规定了酒类零售企业商务信用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数据采集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评价机构对在上海从事酒类零售的实体企业及商户进行信用评价,也适用于企业进行自我评价。本部分不适用于餐饮、酒店、酒吧和咖啡馆等。DB31/T1103.1-2018《商务信用评价方法 第1部分:酒类零售企业》规范了酒类零售企业信用评价的术语、指标、方法及数据采集,适用于上海地区酒类零售企业信用评价及自我评价。
部分标准内容
DB31/T1103.1-2018 商务信用评价方法 第1部分:酒类零售企业
Commercial Credential Evaluation Part 1: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enterprises
发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8-09-18
实施日期:2018-12-01
前言
《商务信用评价方法》由若干部分组成:第1部分为酒类零售企业,第2部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第3部分为家居流通企业,第4部分为展示工程企业。本标准为第1部分,由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归口于上海市服务技术标准委员会。起草单位包括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酒类专卖管理局、上海市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上海吴淞港酒类贸易服务中心。主要起草人:李存、奚其龙、崔红、王家建、潘宏祺、金斌、戴宇欣、霍哲珺、徐东华、唐怡芸、王建国、刘平。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企业商务信用的术语和定义、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及数据采集要求。适用于评价机构对上海地区从事酒类零售的实体企业及商户进行信用评价,也适用于企业进行自我评价。本标准不适用于餐饮、酒店、酒吧和咖啡馆等。
2 术语和定义
2.1 酒类零售企业(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enterprises)
指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酒类专卖零售店和综合酒类零售店。注1:酒类商品指酒精度大于0.5%的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国家批准生产的药酒除外。
2.2 可追溯信息(Traceability information)
指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的全过程流通信息。
2.3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
2.4 市场信用信息(Business credit information)
指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采集或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3 评价指标
3.1 公共信用信息
3.1.1 经营资质
3.1.1.1 企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及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等。
3.1.1.2 企业应有公开明示的诚信经营承诺,并以音视频或书面方式保存。
3.1.2 监管处罚
3.1.2.1 企业三年内由酒类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或失信记录。
3.1.2.2 企业三年内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或失信记录。
3.1.2.3 企业三年内经营活动中的司法负面记录,包括单位构成犯罪、法定代表人受刑事处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
3.1.3 履约责任
3.1.3.1 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及相关信用记录,包括征信不良、合同履约失信、公共事业缴费不良记录等。
3.1.3.2 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失信记录,包括个人征信不良及公共事业缴费不良记录。
3.1.4 企业形象
3.1.4.1 企业及其商品应具有一定美誉度。
3.1.4.2 企业应具备社会责任意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慈善捐款、助残助学等。
3.2 市场信用信息
3.2.1 经营管理
3.2.1.1 质量管理
3.2.1.1.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3.2.1.1.2 企业应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且有固定营业场所的供应商采购酒类商品,并核对采购信息。
3.2.1.1.3 企业应索取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酒类商品检测报告,必要时索取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3.2.1.2 追溯管理
3.2.1.2.1 企业应建立酒类商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全程可追溯,信息应与酒类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3.2.1.2.2 企业应为消费者提供酒类商品信息查询便利。
3.2.1.2.3 企业采购信息应记录完整,保存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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