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0782-198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10782-1989
中文名称:蜜饯产品通则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1989-03-31
实施日期:1990-01-01
作废日期:2007-0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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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水果、蔬菜及其制品>>67.080.10水果及其制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4果类加工与制品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6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0-01-01
相关单位信息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济南果品研究所
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蜜饯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包装运输和保管具有共性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糖渍蜜饯类、返砂类、果脯类、凉果类、甘草制品类、果糕类产品。 GB/T 10782-1989 蜜饯产品通则 GB/T10782-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蜜钱产品通则
Generalruleforthequalityof
Preserved fruit products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GB/T10782-89
主标准规定了蜜饯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及规则、包装运输和保管等具有共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糖渍蜜饯类、返砂类、果脯类、凉果类、甘草制品类、果糕类产品。2引用标准
GB11860蜜饯产品理化检验方法
3术语
3.1蜜饯
“蜜饯”原意是以果蔬等为原料,经用糖或蜂蜜腌制的加工方法。现已沿变成为我国的传统产品名称。
3.2糖渍
原料经糖渍蜜制后,成品浸渍在一定浓度的糖液中,略有透明感。3.3返砂
原料经糖渍糖煮后,成品表面干燥,附有白色糖霜。3.4果脯
原料经糖渍糖制后,经过干燥,成品表面不粘不燥,有透明感,无糖霜析出。3.5凉果
原料在糖渍或糖煮过程中,添加甜味剂、香料等,成品表面呈干态,具有浓郁香味。3.6甘草制品
原料采用果坏,配以糖、甘草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经浸渍处理后,进行干燥。成品有甜、酸、咸等风味。
3.7果糕
原料加工成酱状,经浓缩干燥,成品呈片、条、块等形状。3.8流糖
指产品表面有糖液渗出。
3.9透明感
指产品在光源下,隐约可见组织内部。3.10果坏
指果蔬原料经脱水或腌制而成的半成品。3.11杂质
产品中出现的对人体健康有害或不应有之物,如砂粒、头发、麻袋毛等。3.12允许级差
产品等级从低级混入高一级的最大允许量。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性状特点分类如下:
4.1糖渍蜜饯类
有糖青梅、蜜樱桃、蜜金桔、红绿瓜、糖桂花、化皮榄等。4.2返砂类
有糖冬瓜条、金丝蜜枣、糖桔饼、红绿丝、金桔饼、白糖杨梅等。4.3果脯类
有杏脯、桃脯、苹果脯、梨脯、枣脯等。4.4凉果类
有雪花应子、李咸饼、八珍梅、丁香榄、福果、丁香李等。4.5甘草制品类
有话梅、话李、话杏、九制陈皮、五香山楂片、甘草榄、甘草金桔等。4.6果糕类
有山楂糕、山楂条、果丹皮、开胃金桔等。5技术要求
5.1原料
各类产品不得使用腐烂变质及有病虫害的原料。5.2等级
5.2.1产品以质量优劣划分等级,可分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5.2.2产品以颗粒、片状、丝状的大小、厚薄、长短、整齐度划分等级,可分为一、二、三级,其余等外。
5.2.3不同类别的各级产品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允许级差。5.3感官指标
各类产品的感官指标一般包括色泽、组织与形态、滋味与气味、杂质四项。5.3.1色泽
表示该产品应有的颜色和光泽,各类各级产品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分别制定色泽的等级标准。
5.3.2组织与形态
5.3.2.1组织
表示产品的内在品质,通常包括:a.肉质细腻程度;
b.颗粒饱满程度;
c.糖分分布渗透均匀程度。
5.3.2.2形态免费标准bzxz.net
表示产品的外观状态,通常包括:a.形态、大小、长短、厚薄是否基本一致;b.产品表面附着糖霜是否均勺.有无皱缩残损.破裂和其他表面缺陷c.颗粒表面干、湿程度是否基本一致。5.3.2.3各类各级产品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组织与形态的等级指标。5.3.2滋味与气味
表示该产品的风味质量(包括味道与香气),各类各级产品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滋味与气味标准。
5.3.4杂质
各类各级产品不允许有外来杂质,如砂粒、头发丝等。5.4理化指标
包括总糖、还原糖、总酸、食盐、水分等项目。各类产品应根据自身的特性,相应采用有关项目制定标准。
5.5卫生指标
按照卫生部批准的相应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执行。6检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6.1.1色泽
将样品放于白色瓷盘上,用目测观察。6.1.2形态与组织
6.1.2.1形态
用量具测定,用目测观察。
6.1.2.2组织
用不锈钢刀将样品切开,用目测、手感、口尝检验内部组织结构。6.1.3滋味与气味
6.1.3.1滋味
口尝品评。
6.1.3.2气味检验
嗅觉辨别气味是否正常。
6.1.4杂质
目测手检。
6.1.5以上各检验项目中,如需以百分率表示检验结果,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合格百分率:W1
单项不合格品(%)=—×100
式中:W1—单项不合格品的重量(或数量),g(个):w—试样重量(或数量),g(个)。
6.1.6同一检验单个样品上兼有多项缺陷时,按影响品质较重的项目归属。6.2理化指标检验
按GB11860执行。
6.3卫生指标检验
按照相应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执行。7验收规则
7.1同品种、同等级、同一批投料生产的产品,以一次入库量为一检验批次。7.2每批产品在入库前由生产单位按产品标准规定进行检验。7.3每批产品经生产检验合格后,由生产单位出具出厂合格证书。7.4进货部门在交接验收时,如对产品质量存有异议,可征得生产不同意后共同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双方对复验结果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具有公证权威性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检验,不合格产品由生产单位按实际品质进行处理。7.5抽样方法
7.5.1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产品的不同部位,按规定件数随机抽取样品,样品的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7.5.2每批产品的抽样数量100件以下者,按3%抽取,100件以上者每增100件增抽1件,增加
部分不足100件时按100件计算。7.5.3瓶装及其他小包装产品,同一批次取样件数,250g以上包装每件不得少于3件,250g以下的包装,每件不得少于6个。
7.6取样方法
7.6.1干态产品在抽样件中,从每件的上、中、下三部分分别取样,每件取样数量应基本一致,将全部样品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分取1.5kg供作试样。7.6.2酱状的产品在取样前必须充分混匀,糖渍产品必须沥卤断线一分钟后取样。7.6.3所取样品装入清洁干燥的容器内供检验,用作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必须按无菌操作程序进行样。
7.6.4取样后应在存样容器上标明品名、等级、批次、日期、厂名、抽样日期及抽取人姓名或代号。
7.6.5在抽取样品时,应对产品存放场所的环境状况与生产条件及产品的运输、保管、包装等情况进行考察并予记录。
8包装与标志
8.1包装分为外包装和内包装。
8.1.1外包装可采用纸箱、木箱或桶、坛等,封装严密,捆扎牢固,坚实耐压,外形整洁美观。
8.1.2内包装可采用袋装、盒装、瓶装等,均应包装严密,封口牢固。8.2包装规格及重量按不同产品的要求及产销习惯自行规定,但同一批产品的包装规格和净重应一致。
8.3各种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按GBn146《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n147《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规定执行。8.4外包装应于明显位置加印“防潮”、“防晒”“防震”及“小心轻放”等字样。8.5各种标志应符合GB7718《食品标鉴通用标准》规定要求。9运输与保管
9.1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防晒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装混运,
9.2装运时要轻拿、轻放、轻装、轻卸、防止重压。9.3生产厂、销售部门应设成品库,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并有防尘、防绳、防虫、防鼠设施。
9.4仓库内产品,按产品的不同品种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不得落地和靠墙。9.5产品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入库。9.6根据各类产品特点制定产品保质期,其期限应从生产之日算起。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副食品局提出。本标准由商业部济南果品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坤馥、方瑞达、主沂、崔春红、陈光辉。国家技术监督局1989-03-31批准199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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