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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9959.2-200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9959.2-2001

中文名称:分割鲜、冻猪瘦肉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1-07-02

实施日期:2001-01-02

作废日期:2008-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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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大小:116186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食品技术>>肉、肉制品和其他动物类食品>>67.120.10肉和肉制品

中标分类号:食品>>食品加工与制品>>X22肉类加工制品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GB/T 9959.4-1988;被GB/T 9959.2-2008代替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书号:155066.1-17900

页数:平装16开, 页数:7, 字数: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2004-04-09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88-10-26

复审日期:2004-10-14

起草单位: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

归口单位:商务部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商务部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分割鲜、冻猪瘦肉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反嘎、检验规则和标识、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冷却或不冷却、冷冻或不冷冻、包装或不包装的分割鲜、冻猪瘦肉。 GB 9959.2-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9959.2-200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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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GB9959.2—-2001
本标准的4.5和4.6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本标准是对GB/T9959.4-1988《分割冻猪瘦肉》的修订。本次修订对理化指标作了两点修改,即产品的挥发性盐基氮指标.由原来的\≤15mg/100g”改为≤20mg/100g”,并增加了-项水分限量指标。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T9959.4—1988。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消费品流通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气清、薛元力。23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分割鲜、冻猪瘦肉
Frozen pork muscle,cuts
GB 9959.2-2001
代替GB/T9959.4-1988
本标准规定了分割鲜、冻猪瘦肉的术语、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贮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片猪肉,按部位分割后,冷却或不冷却、冷冻或不冷冻、包装或不包装的分割鲜、冻猪瘦肉。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4456-1996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5009.17---1996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5009.441996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6388-19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GB/T6543—1986瓦楞纸箱
GB 9959. 1--2001
鲜、冻片猪肉
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
(59)农牧伟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瘦肉pork lean
每片猪肉按不同部位分割成四块,去皮、去骨、去皮下脂肪的肌肉。3.2 颈背肌肉 boneless boston shoulder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颈背部位的肌肉(简称I号肉)。3.3前腿肌肉boneless picnic shoulder从第五、六肋骨中间斩下的前腿部位的肌肉(简称Ⅱ号肉)。3.4大排肌肉boneless loin
在脊椎骨下约 4 cm~6 cm肋骨处平行下的脊背部位肌肉(简称且号肉)。3.5后腿肌肉leg
从腰椎与荐椎连接处(允许带腰椎一节半)斩下的后腿部位肌肉(简称IV号肉)。4技术要求
4.1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07-20批准24
2001-12-01实施
GB 9959.2--2001
分割冻猪瘦肉分为:颈背肌肉(简称I号肉)、前腿肌肉(简称Ⅱ号肉)、大排肌肉(简称Ⅲ号肉)和后腿肌肉(简称V号肉)。
4.2原料
原料应符合GB9959.1的要求。
4.3加工
4.3.1分割
4.3.1.1分割肉加工允许有两种剔骨工艺,即冷剔骨和热剔骨。冷剔骨系指片猪肉在冷却后进行分割剔骨。热剔骨系指片猪肉不经冷却过程而直接进行分割剔骨。采用热剔骨工艺时,必须严格卫生条件,从生猪放血至加工成分割成品肉进人冷却间的时间,不应超过2h。4.3.1.2分割肉应修割净伤斑、出血点、碎骨、软骨、血污、淋巴结、脓疱、浮毛及杂质。严重苍白的肌肉及其周围有浆液浸润的组织应剔除。4.3.2冷加工
4.3.2.1分割猪瘦肉冷却终温应在24h之内达到,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7℃。4.3.2.2分割冻猪瘦肉冻结终温,其肌肉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4.4检验检疫
用于分割肉加工的原料应按照(59)农牧伟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进行率前、宰后检验检疫和处理。4.5感官要求
分割鲜、冻猪瘦肉感宫要求见表1。表1
组织状态
煮沸后肉汤
4.6理化指标
分割鲜、冻猪瘦肉理化指标见表2。项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汞(Hg)mg/kg
水分,%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5.1.1色泽:目测。
5.1.2气味:嚏觉检验。
感官要求
肌肉色泽鲜红或深红,有光泽:脂肪呈乳白色或粉白色肉质紧密,有坚实感
透明澄清,脂肪团聚于液面,具特有香味具有猪肉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理化指标
5.1.3组织状态:手触、目测。bzxz.net
5.1.4煮沸后的肉汤:按GB/T5009.44—1996中1.2条的规定检验。5.2理化检验
5.2.1挥发性盐基氮:按GB/T5009.44-1996中2.1条的规定测定。25
GB9959.2—2001
5.2.2汞:按GB/T5009.17的规定测定。5.2.3水分:按GB18394—2001中第4章的规定测定。5.3温度测定
5.3.1仪器
温度计:使用士50C非汞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测温仪器。5.3.2测定
用直径略大于(不得超过0.1cm)温度计直径的钻头,在后腿部位钻至肌肉深层中心(4cm~6cm),拔出钻头,迅速将温度计插入肌肉孔中,约3min后,平视温度计所示度数。6检验规则
6.1组批
同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
按表3抽取样本。
批量范围,箱
1 201 ~35 000
样本数量,箱
合格判定数 A。
不合格判定数R。
从样本中抽取2kg作为型式检验样品,其余样本原封不动进行封存,保留3个月备查。6.3检验
6.3.1出厂检验
6.3.1.1每批出厂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出具检验证书方能出厂。6.3.1.2检验项目为标签、净含量、包装和感官。6.3.1.3判定原则按表3执行。
6.3.2型式检验
6.3.2.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抽查时。6.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4.5和4.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6.3.2.3判定原则
a)标签、净含量、包装和感官同出厂检验;b)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所抽样本中抽取2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标识,包装、贮存、运输
7.1标识
7.1.1箱外标志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7.1.2箱外两侧应标明肉的名称、质量、企业名称、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7.2包装
瓦楞纸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塑料薄膜应符合GB/T4456的规定。26
9959.2-2001
分割鲜、冻猪瘦肉应贮存在一18℃C 的冷藏间。冷间温度一昼夜升降幅度不得超过 1℃。7.4运输
7.4.1公路、水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船)或保温车。2铁路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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