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北京市地方标准  >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677-2009

中文名称: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9-12-12

实施日期:2010-04-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pdf .zip

下载大小:1.71 MB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30

中标分类号:B41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标准简介

DB11/T677-2009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抽样的一般要求、抽样前准备、动物种类、抽样范围、数量及方法,以及样本记录和保存运输,适用于动物疫病实验室监测。

部分标准内容

DB11/T677—2009 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前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由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实施,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兽医实验诊断所。主要起草人包括靳兴军、梁明珍、李志军、张跃、沈光年、吴惠明、郭峰、胡楠、赵春颖。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动物防疫抽样的一般要求、抽样前准备、抽样动物种类、抽样范围、抽样数量及方法、抽样记录和样本的保存运输。本标准适用于动物疫病实验室血清学监测、分子生物学监测和病原学监测等抽样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 无菌操作 aseptic operation:用于防止微生物进入动物体组织或其他无菌范围的操作技术。 2.2 动物防疫抽样 Sampling for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为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按照规定采集动物体液、脏器等样本的行为。 2.3 份 portion:动物个体中一个组织的一个样本数量单位。 3 一般要求 3.1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动物防疫抽样计划,设定常规监测、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抽样种类、数量和范围。 3.2 抽样人员应为兽医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抽样方法并使用采样器具。 3.3 根据不同疫病或检验目的,采集相应的组织、脏器、内容物、分泌物、排泄物等;在无法估计病因时,应选择代表性样品,进行多点采集。 3.4 对急性死亡动物,排除炭疽病后方可部检采样。 3.5 防止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做好环境消毒及病害动物处理。 3.6 每份样本使用一套器械与容器,用具使用后应消毒清洗。 3.7 一次性消毒用品不得超期使用。 4 抽样前准备 4.1 准备口罩、帽子、防护眼镜、防护服、手套、胶靴等防护用品。 4.2 准备灭菌处理的解剖刀、镊子等抽样器具。 4.3 准备消毒液及记录、保存、运输物品。 5 抽样动物种类 5.1 家禽 5.2 家畜(马属动物、猪、牛、羊) 5.3 宠物(犬、猫) 5.4 野生动物 6 抽样范围 6.1 养殖区域:包括规模化种畜禽场、商品畜禽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 6.2 流通区域: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宠物交易市场及动物隔离场点。 6.3 其他区域:包括屠宰场、公园、动物园及野禽栖息地。 7 抽样数量 7.1 常规监测抽样数量: - 家禽、家畜:存栏>5000 ≥30份/场;5000-1000 ≥20份/场;500~1000 ≥10份/场 - 宠物:存栏>5000 ≥30份/场;5000-1000 ≥30份/场;500~1000 ≥25份/地区或10份/场 - 野生动物:存栏>5000 ≥25份/地区,500~1000 ≥10份/野禽栖息地 7.2 疫点监测抽样数量: - 家禽、家畜、宠物、野生动物按表2规定数量采样 7.3 疫区监测抽样数量: - 家禽 ≥300份 - 家畜(猪等)按疫区规定数量采样 7.4 受威胁区监测抽样数量: - 按标准规定和实际防疫要求执行。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

标准图片预览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 DB11/T 677-2009动物防疫抽样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