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322.26-2019
中文名称: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19-01-02
实施日期:2019-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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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7.160
中标分类号:X60/69
相关单位信息
归口单位: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DB11/T 1322.26-2019《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规定了酒类制造企业(白酒、啤酒、葡萄酒)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基础管理要求、场所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公用辅助用房、用电、消防、危险化学品、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操作人员行为规范等细则。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酒类制造企业的安全生产等级划分与评定。
部分标准内容
ICS 67.160
X 60/6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6—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 Part 26: Liquor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9-01-02发布
2019-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前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26部分:酒类制造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2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化学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北京市工业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河北久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关磊、朱晓光、葛悦、谢昱妹、郝山山、赵欣然、付林、熊正河、蒸长茂、高军、庞梦霞、王振国、刘占杰。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酒类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白酒(含配制酒)、啤酒及葡萄酒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设计原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 2382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694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AQ 4273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1.2 应建立作业场所防火制度。具有原料粉碎环节的企业应建立粉尘防治及除尘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制度。
3.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应包括防火、防毒、防爆、特种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液氨制冷系统和应急培训等相关培训内容。
3.1.4 应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包括酒库火灾、储罐区火灾、勾兑、灌装场所火灾、氨泄漏、粉尘爆炸和重大危险源等专项预案,并组织专项演练。北京地区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DB13/T 2510.21的规定。
3.1.5 酒库(不含成品库)、储罐区和勾兑区20%合计储存量达到1000t及以上的白酒制造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3.1.6 根据GB 18218的规定,液氨储量达到10t的企业,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规定管理。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GB 50694的规定。
3.2.1.2 生产区、仓库区和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应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通道的设置应符合GB 50694的规定。
3.2.1.3 常储量大于或等于1000m³的白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5000m³的葡萄酒厂、年产量大于或等于100000m³的啤酒厂,其通向厂外的消防车出入口设置应符合GB 50694的规定。
3.2.1.4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酒储罐区、食用酒精储罐区、白兰地陈酿库应与其他生产区及办公、科研、生活区分开布置。
3.2.1.5 除葡萄酒陈酿库外,酒厂的其他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1.6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694的规定。
3.2.2 厂房环境
3.2.2.1 厂房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并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
3.2.2.2 厂房内墙及屋顶的内表面应光滑、平整、易清扫。
3.2.2.3 灌装车间应满足防尘、防火和防爆要求,灌装车间应与发酵车间分开。
3.2.2.4 白酒灌装车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将灌装车间与勾兑、洗瓶、包装车间隔开。灌装车间内设置负压抽风系统,灌装生产线的进出瓶孔洞可采用水幕隔离。
3.2.2.5 新、改、扩建勾兑车间时应采用建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设置防火分隔等措施加强勾兑车间的安全防护。不燃烧体隔墙的构造应确保在受到火灾及其他因素影响破坏时,不会造成不燃烧体隔墙倒塌。
3.2.2.6 勾兑车间内不应暂存成品。
3.2.2.7 包装车间应远离锅炉房和原材料粉碎、制曲、贮曲等粉尘较多的场所,并满足防尘、防火、防爆要求。
3.2.2.8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应符合GB 15577的规定。
3.2.3 仓库环境
3.2.3.1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应符合GB 50694的规定。
3.2.3.2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葡萄酒陈酿库及白酒、白兰地的成品库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
3.2.3.3 白酒库、食用酒精库、白兰地陈酿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2.3.4 仓库内应阴凉、干燥,库内物品不应混存,并有防火、灭火设施、设备。
3.2.3.5 成品库堆垛应符合GB 17914和GA 1131的规定,设置应急通道和应急出口,并保证畅通。
3.2.3.6 原料库应有防虫、防鼠设施,配备温度和湿度测定装置。
3.2.4 储罐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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