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4800-2024
中文名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所属省份: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4-05-16
实施日期:2024-06-16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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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150
中标分类号:B52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4800—202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规范》,详细规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要求、管理机构设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制度、巡护执法等相关规范。
部分标准内容
ICS65.150
DB32/T4800—2024
江苏省地方标准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eserve
发布日期:2024-05-16
实施日期:2024-06-16
发布机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江苏省渔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江苏省洪泽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起草人:张胜宇、李亚成、黄越峰、穆欢、常国亮、张磊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LY/T 1953 自然保护区设施标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产种质资源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可为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以及其他人类活动所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
3.2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Aquatic Germplasm Resources Conservation Reserve)
为保护水产种质及其生存环境,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以下简称“保护区”)。
4 保护区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 保护区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
4.1.2 保护区管理站的设置根据保护区管理任务、自然地理条件和人为活动状况确定。管理站的保护管理范围可以涵盖1个或多个保护区,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保护区所属的水域范围或行政区划范围保持一致。
4.1.3 保护管理点
如果管理站范围涵盖多个保护区,则可以在每个保护区设置1个管理点;如果单个保护区范围较广,管理半径较大,也可以设置多个管理点。
4.2 办公用房
4.2.1 管理机构用房
管理机构办公用房宜设在临近保护区的中心城镇或水、电、路、网条件具备的区域,应同步建设科研及宣教设施,建筑规模参照 LY/T 5126 执行。
4.2.2 管理站(点)用房
管理站(点)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管理站(点)宜设在临近保护区且水、电、路、网完备的区域;
b) 管理站(点)建设应具备日常办公用房(或办公生活船)和必要的生活需求,管理站(点)的辅助建筑包括食堂、车库、仓库、油库和执法船艇码头等基础建设。
4.3 基础设施
4.3.1 道路
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干道用于连结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
b) 便道用于连接保护区管理站(点)、科研中心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
c) 巡护步道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
4.3.2 码头
保护区应设立船艇停泊码头,满足巡护、执法、科研监测和日常管理等需要。
4.3.3 给排水及垃圾处理
4.3.3.1 给排水
a) 管理站(点)的生活区域可采用打井、建设户来水管道等方式提供饮用水,卫生标准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
b) 管理站(点)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条件具备时接入市政管网,建筑规模参照 LY/T 5126 执行。
4.3.3.2 垃圾处理
管理站(点)应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系统,建筑规模参照 LY/T 5126 执行。
4.3.4 电力和网络
管理站(点)的电力线路和网络应满足工作和生活需要。
5 保护区管理
5.1 人员配备
人员配备要求如下:
a) 保护区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可以聘用辅助人员协助开展管护工作;
b) 保护区管理人员分为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保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中应包括水生生物学、生态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2 制度建设
5.2.1 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渔政执法、安全管理、科研监测、暂养救护、宣传教育、共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资源开发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管理、信息交流等内部规章制度。
5.2.2 保护区应建立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等系列档案,档案管理应符合有关要求。
5.3 规划计划
5.3.1 中长期规划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编制保护区中长期规划,分析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
5.3.2 年度计划
5.3.2.1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保护区中长期规划及目前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5.3.2.2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3.2.3 保护区管理站(点)应根据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年度计划安排落实开展工作,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检查、指导与考核,及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5.4 管护设施
5.4.1 界标、界桩
具备条件的保护区应设置完善的边界范及核心区、实验区范围的界标、界桩;一般要求在保护区四至转向点和边线间隔设置界标、界桩,界标、界桩应具备防偷盗、抗风浪、防碰撞、防破坏等功能,应具有指示作用、警告、宣传作用;界标、界桩若损坏应及时修复。界标、界桩标识按照 LY/T 1953 执行。
5.4.2 巡护执法设施设备
5.4.2.1 巡护信息监控系统
保护区应建立巡护信息监控系统,实现巡护信息的及时传输和远程管理。
5.4.2.2 巡护执法设备
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执法取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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