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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CXS 0010-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SYCXS 0010-2016

中文名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食品分公司 复合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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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北京 农业 股份 有限公司 创新 食品 分公司 复合 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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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CXS 0010-2016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食品分公司 复合调味料 QSYCXS0010-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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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Q/SYCXS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新食品分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YCXS 0010-2016
复合调味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性育委员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章备案号:1101130301S-2016bZxz.net
备案日期:016年0月08有效期:三年2016-07-19发布
2016-10-15实施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食品分公司发布(注:备案的企业标准以“北京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系统”中的文本为正本)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GB/T1.1的规定,本企业组织制定了《复合调味料》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创新食品分公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波。
本标准批准人:宋彦斌。
Q/SYCXS0010-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首次发布1范围
复合调味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复合调味料食品。产品种类包括:液态复合调味料和半固态复合调味料。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液态复合调味料
以生产用水、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蚝油、鱼露、酿造酱油、食用盐、味精、食糖、植物油、淀粉制品、蜂蜜、鲜蛋、培根、发酵及配制酒(葡萄酒、清酒、料酒、白酒、黄酒、绵竹大曲)、豆及豆制品、芝麻、坚果与籽类食品、食用油脂制品(黄油)、芝麻油、橄榄油、鸡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复合调味料(青辣芥、鸡茸蘑菇汤粉、韩式辣酱、韩式大酱、沙拉酱、火锅底料、烧烤酱、豆瓣酱、柱侯酱、复合调味王、辛辣调味酱、豆豉酱、辣鲜露、香辣酱、咖喱酱、甜酸酱、沙茶酱、海鲜酱、蒸鱼豉油、肉酱汁粉、香辣红汤酱、鸡鲜粉、菌菇汁、牛肉清汤粉)、酿造酱(黄豆酱、甜面酱)、芝麻酱、花生酱、蛋茄调味酱、畜禽肉及其制品、动物性水产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藻类制品、干酪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调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5-呈味核苷酸二钠、乳酸、柠檬酸、焦糖色、山梨酸钾)、香辛料及其制品,经过选料、清洗、调配、加热或不加热、包装而成的液态复合调味料。
2.2半固态复合调味酱
以生产用水、畜禽肉及其制品、动物性水产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及其制品、食用菌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小麦粉、复合调味料(鸡茸蘑菇汤粉、韩式辣酱、韩式大酱、沙拉酱、火锅底料、烧烤酱、豆瓣酱、柱候酱、复合调味王、辛辣调味酱、豆豉酱、辣鲜露、香辣酱、咖喱酱、甜酸酱、沙茶酱、冬荫功酱、海鲜酱、蒸鱼豉油、肉酱汁粉、香辣红汤酱、鸡鲜粉、菌菇汁、牛肉清汤粉)、酿造酱(黄豆酱甜面酱)芝麻酱、花生酱、番茄调味酱、酿造食醋、配制食醋、蚝油、鱼露、酿造酱油、食用盐、味精、食糖、植物油、淀粉制品、蜂蜜、鲜蛋、培根、发酵及配制酒(葡萄酒、清酒、料酒、白酒、黄酒、绵竹大曲)、豆及豆制品、芝麻、坚果与籽类食品、食用油脂制品(黄油)、芝麻油、橄榄油、鸡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藻类制品、干酪、枸杞、甘草、决明子、陈皮、乌梅、罗汉果、金银花中的一种或多种进行调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脂、5呈味核苷酸二钠、黄原胶、乳酸、柠檬酸焦糖色、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香辛料,经过选料、清洗、调配、加热或不加热、包装而成的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各种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2.生产用水符合GB5749的规定。3.1.3.备肉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4.禽肉应符合GB16869的规定。3.1.5.水产品应符合GB2733的规定。3.1.6.动物性水产制品应符合GB10136的规定3.1.7.蔬菜及其制品应符合GB2763、GB2762的规定。3.1.8.水果及其制品应符合GB2763、GB2762的规定。3.1.9.食用菌及其制品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10.灭菌乳应符合GB25190的规定。3.1.11.炼乳应符合GB13102的规定。3.1.12.小麦粉应符合GB1355的规定。2
3.1.13.复合调味料(青辣芥、鸡茸蘑菇汤粉、韩式辣酱、韩式大酱、沙拉酱、火锅底料、烧烤酱、豆瓣酱柱候酱、复合调味王、辛辣调味酱、豆豉酱、辣鲜露、香辣酱、咖喱酱、甜酸酱、沙茶酱、冬荫功酱、海鲜酱、蒸鱼豉油、肉酱汁粉、香辣红汤酱、鸡鲜粉、菌菇汁、牛肉清汤粉)应符合DB31/2002的规定。3.1.14酿造酱应符合GB2718的规定。3.1.15芝麻酱应符合SB/T10260的规定。3.1.16.花生酱应符合QB/T1733.4花生酱的规定。3.1.17.番茄调味酱应符合SB/T10459的规定。3.1.18.酿造食醋符合GB18187的规定3.1.19.配制食酷应符合SB/T10337的规定3.1.20.耗油应符合GB/T21999的规定3.1.21.鱼露应符合SB/T10324的规定。3.1.22.酿造酱油符合GB18186的规定3.1.23.食用盐符合CB2721的规定。3.1.24.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25.食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3.1.26.植物油符合GB2716的规定。3.1.27.淀粉制品应符合GB2713的规定。3.1.28.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3.1.29.鲜蛋应符合GB2749规定。3.1.30.培根应符合GB/T23492的规定3.1.31.发酵及配制酒(葡萄酒、清酒、料酒、白酒、黄酒、绵竹大曲)应符合GB15037的规定。3.1.32.豆及豆制品应符合GB2712的规定。3.1.33.芝麻应复合GB/T11761的规定。3.1.34.坚果与籽类食品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3.1.35.食用油脂制品应符合GB15196的规定。3.1.36芝麻油应符合GB8233的规定。3.1.37.橄榄油应符合GB23347的规定3.1.38.鸡粉调味料应符合SB/T10415的规定。3.1.39.鸡精调味料应符合SB/T10371的规定。3.1.40.藻类制品应符合GB19643的规定。3.1.41.干酪应符合GB5420的规定。3.1.42.香辛料及其制品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43.构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3.1.44.甘草应符合GB/T19618的规定。3.1.45决明子、陈皮、乌梅、罗汉果、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46.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脂应符合GB29932的规定。3.1.47.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48黄原胶应符合GB1886.41的规定。3.1.49乳酸应符合GB2023的规定3.1.50.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3.1.51.焦糖色应符合GB1886.64的规定。3.1.52.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1904的规定。3.1.53.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状态
滋味、气味
3.3理化指标
液态复合调味料
表1感官要求
半固态复合调味酱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流动液体或稠状、浊状、
油状流动液体,允许有少
量聚集物或沉淀物。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
气味,无霉变,无异臭及
哈喇味等异味。
无肉眼可见杂质。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酸价b(mg/g)
过氧化值(g/100g)
适用于含油型复合调味料。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
浓稠状半固态酱体、软
膏状酱体或固液混合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
味和气味,无霉变,无
异臭及哈喇味等异味。
无肉眼可见杂质。
表2理化指标
b产品中使用酸性配料的,如食醋、酸度调节剂等,此项不适用。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GB2762表3污染物限量
铅(以Pb计)/(mg/kg)
总(以As计)/(mg/kg)
3.5微生物限量
3.5.1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具体见表4。表4致病菌限量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沙门氏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检验方法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
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
闻其气味,即食类复合
调味料用温开水漱口
后品尝滋味,检查有无
肉眼可见外杂质。
检测方法
GB/T5009.37
GB/T5009.37
检测方法
GB5009.12
GB5009.11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GB4789.30
GB/T4789.36
副溶血性弧菌(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适用丁即食复合调味料
适用于含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复合调味料。“适用于含牛肉及其制品的复合调味料。d适用于含水产品及其制品的复合调味料。3.5.2其他微生物限量
3.5.2.1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即食类复合调味料
菌落总数
大肠埃希氏菌
酵母和霉菌
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c
100000
检验方法
GB4789.38平板技术法
GB4789.15
注:“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酵酱类、腐乳、豆豉等)为主要原料,且无后续杀菌工艺的产品。
3.5.2.2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应符合表6的规定表6非即食类复合调味料
大肠埃希氏菌
酵母和霉菌
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
检验方法
GB4789.38平板技术法
GB4789.15
注: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醇酵酱类、腐乳、豆豉等)为主要原料,且无后续杀菌工艺的产品。
3.5.3以罐头工艺生产的罐装复合调味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方法按GB4789.26执行。3.6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具体见表7。表7食品添加剂限量
山梨酸钾
最大使用量g/kg
3.6.2黄原胶、乳酸、柠檬酸、焦糖色、羧甲基纤维素钠、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脂、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为GB2760“表A.2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4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5标志、包装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GB28050《顶包装食品营5
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QB/T1871《双向拉仲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的规定,纸箱应符合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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