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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 3001-199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 3001-1992

中文名称: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标准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 Standard for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for urban passenger ferrie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2-06-29

实施日期:1993-0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186402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舶电气、观通、导航设备>>U66船舶通信设备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标准价格:8.0 元

出版日期:1993-0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于金铭、李永昌、赵幸一、郑敦鸿、蔡志敏

起草单位:武汉市轮渡公司

归口单位: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提出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保障城市轮渡客运生产和安全通信业务的需要,规定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的配备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城市客渡船舶。 CJ 3001-1992 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标准 CJ3001-1992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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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3001-92
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标准
The standard for outfit of communicationfacilities of city' s passenger boat建标
1992-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1993-02-01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标准
The standard for outfit of communicationfacilities of city's passenger boat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J3001-92
为保障城市轮渡客运生产和安全通信业务的需要,规定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的配备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国内的江、河、湖泊、水库和沿海水域的城市客渡船舶。2引用标准
GB5655—85城市公共交通常用名词术语3术语wwW.bzxz.Net
3.1城市客渡
在城市区域及邻近郊县内,以载运乘客为主的水上交通方式。3.2客渡轮
在城市客渡中使用的船舶。
3.3双体客渡轮
主甲板以下由并列的两个片体组合而成的客渡轮。3.4额定载客量
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客渡轮的容许载客人数。3.5市区航线
在市区范围内的航线。
3.6郊县航线
市区与郊县、县城之间的航线。3.7沿海航线
航行于类海区的城市客渡轮的航线。3.8亚类海区
台湾海峡东西两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不超过10海里;除上述海区外不超过20海里的海区;除东沙、西沙、中沙及南沙岛以外的其它沿海岛屿距岸不超过20海里的海区。4技术要求
4.1城市客渡轮按其航行区域分为三类,详见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06—29批准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KAONTKAca-
1993-02—01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表1城市客渡轮分类表
船舶航行区域
沿海航线
郊县航线
市区航线
城市客渡轮按其额定载客量分为三组,详见表2。表2城市客渡轮分组表
第1组
第2组
第3组
通信设备配备规定,详见表3。
船舶额定载
客量人)
≥1000
300~999
100~299
表3城市客渡轮通信设备配备规定配备数量 (套)
设备名称
甚高频无线电话台
便携式甚高频对讲机
驾驶室传令广播设备
客运广播设备
绿音机
手提式喊话机
直通指挥电话
火灾报警系统
船内警铃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2组3组
156~174MHz,AC.DC
≥25W收扩两用机
包括收音、扩音、录音、
电唱设备
驾驶室记录无线电话专
机仓口安装;2套则
在左右般布置
对船员仓室用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4.4本标准规定配备的设备,其技术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有关规范的规定。其中甚高频无线电话还应满足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4.5额定载客量100人以下的小型城市客渡轮、以及主机功率不大于88kW为城市客渡轮服务的辅助船舶,允许只配备便携式对讲机。4.6航行于非Ⅲ类海区的少数沿海城市客渡轮的通信设备配备,应按船检局现行有关规范要求配备。
某航次航行于上述航区的城市客渡轮,当其通信设备不满足要求时,应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方可航行。
4.7不设客运广播室的城市客渡轮,其驾驶室传令广播设备应具备客运广播的功能,但对外喊话和对乘客及船员广播要用开关分开。4.8设有应急操舵装置的城市客渡轮,双体客渡轮,其直通指挥电话的配备量应按表3规定增加1套。
4.9山区城市客渡轮或郊县航线中航距超过其甚高频电话台通信距离,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无线电中继台(站)以满足通信覆盖面的要求。4.10城市客渡轮中特殊客运船舶(如气垫船、高速旅游船等)其通信设备配备标准应参照二类1组的标准配备。
4.11甚高频无线电话的工作类型应为调频电话体系(F3E),应具有足够数量的频道,其中必须包括6频道(船舶间通信频道156.300MHz)、13频道(船岸间通信频道156.650MHz)、16频道(国际呼叫频道156.800MHz)。特定航区(如湖泊、水库)自成无线电通信体系的城市客渡轮船舶甚高频无线电话使用频道,可由该船舶使用部门与当地无线电主管机构商定。4.12船舶通信设备应从船舶主电源取得供电,并能从临时应急蓄电池组取得电源。当船舶仅设蓄电池组作主电源时,可由蓄电池组专线供电。供电线路电压降应不大手电源额定电压或蓄电池组标称电压的5%。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且屏蔽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13通信设备不应由主、辅机启动用蓄电池组供电(仅设一组蓄电池组的小型船除外)。5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凡新建、更新、大修的城市客渡轮,其通信设备必须按本标准规定配备。其余船舶应在二年内,结合船舶修理实施本标准之要求。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由武汉市轮渡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金铭、李永昌、赵幸一、郑敦鸿、蔡志敏。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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