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 31-1989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给水、排水工程>>P41室外给水、排水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25页
标准价格:17.0 元
出版日期:1989-10-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刘章富、吴松华、王泰、陆荣、张跃英、张学兵等
起草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了使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基本统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厂的附属建筑附属设备的设计。不适用于污水厂主管部门(公司或管理处、所)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CJJ 31-1989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198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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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
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
9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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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
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31—89
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实行日期:198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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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部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通知
(89)建标字第154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工程局):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业经我部审查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31—89,自1989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院。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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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电电电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生产管理用房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四节
化验室
第五节
维修间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浴室和锅炉房
第十一节
第十二节
第十三节
第十四节
第三章
绿化用房
传达室
中专专中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般规定
室外装修
室内装修
门窗装修
第四章附属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化验设备·
第三节维修设备·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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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基本统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污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不适用于污水厂主管部门(公司或管理处、所)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注:1.厂外污水泵站和管渠,可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执行。2.类似城镇污水水质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1.0.3条设计污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时,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城市规划条例》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的规定。
第1.0.4条污水厂规模按污水流量(单位以10m/d计)可分为六档:小于0.5、0.5~2、2~5、5~10、10~50和大于50(第二至第四档的下限值含该值,上限值不含该值)。污水厂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包括污泥消化和脱水处理)两种级别。注:一级污水处理厂简称一级厂,二级污水处理厂简称二级厂。第1.0.5条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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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第一节
附属建筑面积
一般规定
第2.1.1条污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方便管理等要求。第2.1.2条本标准所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指使用面积。第2.1.3条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建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第二节
第2. 2. 1条
生产管理用房
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调度室、劳动工资室、财会室、技术资料室、电话总机室和活动室等,其总面积应按表2.2.1采用。
生产管理用房面积表
污水厂规模10*m2/a)
二级厂生产管理用房总面积(m2)80~170
170~220
220~300
300~480
一级厂的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宜按表2.2.1的下第2.2.2条
限值采用。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2.3.1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打字室、资料室和接工程2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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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室等。它宜跟生产管理用房等联建,并应跟污水厂区环境相协调。
行政办公用房,每人(即每一编制定员)平均面第2.3.2条
积为5.8~6.5m。
第四节
化验室
第2.4.1条化验室一般由水分析室、泥分析室、BOD分析室、气体分析室、生物室、天平室、仪器室、贮藏室(包括毒品室)、办公室和更衣间等组成。
第2.4.2条化验室面积和定员应根据污水厂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等因素确定,其面积和定员应按表2.4.2采用。化验室面积和定员表
污水厂规模
(10°m/a)
第2.4.3条
第2.5.1条
第2.5.2条
一级厂
面积(m2)
三级厂
70~100
100~120
120~180
180~250
85~140
140~200
200~280
280~380
定员(人)
二级厂
一级厂定员可按表2.4.2的下限值采用。第五节
维修间
维修间一般包括机修间、电修间和泥木工间。机修间面积和定员,应根据污水厂规模、处理级别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5.2采用。机修间面积与定员表
规模(10m3/d)
车间面积(m2)
辅助面积(m2)
定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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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0
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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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10*m/a)
车间面积(m2)
辅助面积(m2)
定员(人)
第2.5.3条
90~120
120~150
150~180
辅助面积指工具间、备品库、男女更衣室、卫生间和办公室的总面积。规模小于5×10°m/d时,可不设置办公室。第2.5.4条
机修间可设置冷工作棚,其面积可按车间面积的30~50%计算。
第2.5.5条
第2.5.6条
污水厂规模
(10*m/a)
第2.5.7条
第2.5.8条
小修的机修间面积可按表2.5.2的下限值电修间面积和定员应按表2.5.6采用。表2.5.6
电修间面积与定员表
一级厂
面积(m2)
定员(人)
二级厂
面积(m)
定员(人)
设有控制系统的污水厂宜设置仪表维修间。泥木工间包括木工、泥工和漆工等的工作场所和工具堆放等场地,其面积和定员应按表2.5.8采用。注;如有污泥消化池和机械脱水等工艺,其面积和定员还应酌情增加。表2.5.8
泥木工间的面积和定员表
污水厂规模
(10*m2/a)
一级厂
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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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人)
二级厂
面积(m2)
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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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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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第2.6.1条车库一般由停车间、检修坑、工具间和休息室等组成。其面积应根据车辆配备确定。第七节
第2. 7. 1条
仓库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其总面积应按表2.7.1采用。
仓库面积表
污水厂规模(10m/a)
第2.7.2条
第2.6.1条
二级厂仓库总面积(m2)
60~100
100~150
150~200
200~400
级厂的仓库面积可按表2.7.1的下限值采第八节
食堂包括餐厅和厨房(烧火、操作、贮藏、冷藏、烘烤、办公和更衣用房等),其面积定额应按表2.8.1采用。食堂就餐人员面积定额表
污水厂规模(10*m/a)
面积定额(m2/人)
注:就餐人员宜按最大班人数计(即当班的生产人员加上白班的生产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2.8.2条
第2.8.3条
如食堂兼作会场时,餐厅面积可适当增加。寒冷地区可增设菜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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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浴室和锅炉房
第2.9.1条男女浴室的总面积(包括淋浴间、盟洗间、更衣室、厕所等)应按表2.9.1采用。浴室面积表
污水厂规模(10*m2/a)
第2.9.2条
第2.9.3条
第2.10.1条
二级厂浴室面积(m2)
50~120
120~140
140~150
级厂的浴室面积可按表2.9.1的下限值采锅炉房的面积宜根据需要确定。第十节
污水厂应设堆棚,其面积应按表2.10.1采用。管配件堆棚面积表
污水厂规模(10m2/a)
第十一节
面积(m2)
80~100
100~250
绿化用房
表2.10.1
绿化用房面积应根据绿化工定员和面积定额第2.11.1条
确定。绿化面积在7000m2或7000m2以下时绿化工定员为2人;绿化面积在7000m2以上时,每增加7000~10000m2增配1人。绿化用房面积定额可按5~10m2/人采用。暖房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工程6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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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注:绿化面积,新建或扩建厂不宜少于厂面积的30%,现有厂不宜少于厂面积的20%。
第十二节
传达室
传达室可根据需要分为1~3间(收发和休息第2.12.1条
等),其面积应按表2.12.1采用。传达室面积表
污水厂规模(10*m2/d)
第十三节
面积(m2)
宿舍包括值班宿舍和单身宿舍。第2.13.1条
表2.12.1
第2.13.2条值班宿舍是中、夜班工人临时休息用房。其面积宜按4m2/人考虑,宿舍人数可按值班总人数的45~55%采用。第2.13.3条
单身宿舍是指常住在厂内的单身男女职工住房,其面积可按5m2/人考虑。宿舍人数宜按污水厂定员人数的35~45%考虑。
市其他
第十四节
第2.14.1条污水厂应设置露天操作工的休息室(带卫生间),其面积定额可按5m2/人采用,总面积应不少于25m2。污水厂宜设置球类等活动场地,其面积可按第2.14.2条
30mX20m考虑。
第2.14.3条厂内可设自行车车棚,车棚面积应由存放车辆数及其面积定额确定。存放车辆数可按污水厂定员的30~60%采用,面积定额可按0.8m2/辆考虑。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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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4条
跟污水厂有关的生活福利设施(如家属宿舍、托儿所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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