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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 41-1991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JJ 41-1991

中文名称: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标准类别: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

英文名称: Design standard for auxiliary buildings and auxiliary equipment of urban water supply plants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1991-05-17

实施日期:1991-12-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731156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工程建设>>给水、排水工程>>P42建筑给水、排水工程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页数:30页

标准价格:18.0 元

出版日期:1991-12-01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王才渔、方俞斋、田明、刘洪庆

起草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简介

为了使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CJJ 41-1991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41-1991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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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
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41—9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的通知建标【199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科字第224号文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主编的《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CJJ41-91,自
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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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KAca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一章
第二章
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一般规定
生产管理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化验室
*+.心心.
维修车间
浴室与锅炉房
第十一节
第十二节
第十三节
第十四节
第三章
绿化用房
电电电
电电话
传达室
其它·
附属建筑装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般规定
室外装修·
室内装修
门窗装修
第四章
附属设备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一般规定·
化验设备
维修设备·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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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ooooocoo6ooocoo6ooooooooooo6ooo9oooooooooooosooooo6oo6o6ooo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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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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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为了使城镇给水厂(以下简称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做到统一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
第1.0.3条给水厂分为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两类,其供水规模分五档(0.5×104~2×10m/d、2×104~5×10*m/d、5×10*~10×10m/d、10×10*~20×10*m/d、20×104~50×10m/d)。2×10m/d以下为小型水厂,2×104~10×10m/d为中型水厂,10×10m/d以上为大型水厂。
本标准中有变化范围的数据,应以内插法确定。第1.0.4条
第1.0.5条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的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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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附属建筑面积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给水厂的附属建筑应根据总体布局,结合厂址环境、地形、气象和地质等条件进行布置,布置方案应达到经济合理、安全适用、方便施工和管理等要求。第2.1.2条本标准规定的附属建筑面积应为使用面积。第2.1.3条给水厂生产管理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化验室和宿舍等组成的综合楼,其建筑系数可按55%65%选用,其它附属建筑的建筑系数宜符合表2.1.3的规定。建筑系数
建筑物名称
仓库、机修间
食堂(包括厨房)
浴室、锅炉房
传达室
建筑系数%
第二节生产管理用房
第2.2.1条生产管理用房包括计划室、技术室、技术资料室、劳动工资室、财务室、会议室、活动室、调度室、医务室和电话总机室等。
第2.2.2条
生产管理用房面积应符合表2.2.2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KAON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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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厂
规模(10m3/a)
生产管理用房面积Www.bzxZ.net
地表水水厂(m2)
100~150
150~210
210~300
300~350
350~400
注:本表已包括行政办公用房的面积。表2.2.2
地下水水厂(m2)
80~120
120~150
150~180
180~250
250~300
第三节行政办公用房
第2.3.1条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打字室、资料室和接待室等。它宜跟生产管理用房等联建。第2.3.2条行政办公用房,每人(即每一编制定员)平均面积为5.8~6.5m2。
第四节化验室
第2.4.1条化验室面积应按常规水质化验项目确定。根据给水厂规模,一般由理化分析室、毒物检验室、生物检验(包括无菌室)、加热室、天平室、仪器室、药品贮藏室(包括毒品室)、办公室和更衣间等组成。
条化验室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4.2的规定。第2.4.2条
化验室面积和定员
厂规模
(10m3/a)
地表水水厂
面积(m2)
90~110
11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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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员(人)
地下水水厂
面积(m2)
80~100
定员(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厂规模
(10°m2/d)
地表水水厂
面积(m)
160~180
180~200
定员()
地下水水厂
面积(m2)
100~120
120~150
定员()
注:本表面积指给水厂一级化验室用房,不包括车间及班组化验用房。第2.4.3条设有原子吸收、气相色谱分析仪等大型仪器配备的化验室,其面积可酌情增加。第五节维修车间
第2.5.1条维修车间一般包括机修间、电修间、水表修理间和泥木工间。
第2.5.2条给水厂机修间分为中修、小修两类,中修以维修部件为主,小修以维修零件为主,其类型的选用应考虑当地自来水公司的机修力量和协作条件确定。独立设置的泵站可按小修确定。
第2.5.3条机修间面积和定员,应根据给水厂规模和维修类型确定,宜符合表2.5.3的规定。机修间面积和定员表
维修类
厂规模
(10*m*/a)
车间面积
辅助面积
车间面积
2~52~5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辅助面积
4~63~6
6~86~7
kAONiTKA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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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类
厂规模
(10m%)
车间面积
辅助面积
~150~130
~190~160
7~96~7
9~107~8
车间面积
辅助面积
~160~140
8~107~8
第2.5.4条机修间辅助面积指工具间、备品库、男女更衣室、卫生间、休息室和办公室的总面积。给水厂规模小于10×10°m/d时可不设置休息室。
第2.5.5条机修间外设置冷工作棚时,其面积可按车间面积的20%~40%计算。
第2.5.6条当地无水表修理力量,且规模在10×10°m/d以下的给水厂,宜设置水表修理间,其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水表修理间面积和定员
给水厂规模(10°m2/a)
面积(m2)
注:地表水水厂与地下水水厂相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定员 ((人)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电修间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7的规定。第2.5.7条
电修间面积和定员
厂规模
(10*m2/a)
地表水水厂
面积(m2)
定员(人)
注:本表未考虑控制系统仪表和设备的检修。第2.5.8条
地下水水厂
面积(m2)
定员 (人)
泥木工间包括木工、
泥工和油漆工等的工作场
所和工具堆放等场地,其面积和定员应符合表2.5.8的规定。泥木工间面积和定员
厂规模
(10°m2/a)
地表水水厂
面积(m2)
定员(人)
第六节
地下水水厂
面积(m2)
定员 (人)
检修坑、工具间和休息室
条车库一般由停车间、村
第2.6.1条
等组成。其面积应根据车辆的配备确定。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KAONTKAca=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第2.7.1条
2.7.1的规定。
第七节
仓库可集中或分散设置,其总面积应符合表仓库面积
给水厂规模(10°m2/a)
地表水水厂(m2)
50~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250~300
注:①净水和消毒药剂的贮存不属本仓库范围。表2.7.1
地下水水厂(m2)
80~100
100~150
150~200
200~250
②10×10m/d及以上给水仓库,表中已计入仓库管理人员的办公面积。第八节
给水厂食堂包括餐厅和厨房(备餐、烧火、操第2.8.1条
作、贮藏、冷藏、烘烤、办公及更衣用房等),其总面积定额应符合表2.8.1的规定。
食堂就餐人员面积定额
给水厂规模(10*m/a)
注: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相同。第2.8.2条
面积定额(m2/人)
就餐人员宜按最大班人数计(即当班的生产人员加上日班的生产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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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厂规模小于0.5×10m/d面积定额可第2.8.3条
情增加,当大于50×10°m/d面积定额可酌情减少。第2.8.4条食堂外应有堆放煤和炉渣的场地,寒冷地区宜设菜窖。
第九节浴室与锅炉房
第2.9.1条男女浴室的总面积(包括淋浴间、盟洗间及更衣室厕所等)应符合表2.9.1的规定。浴室面积
给水厂规模(10°m/a)
第2.9.2条
第2.9.3条
地表水水厂(m2)
地下水水厂(m2)
锅炉房的面积应根据需要确定。锅炉房外应有堆放煤和渣料的场地。第十节
第2.10.1条
2.10.1的规定。
给水厂应设管配件堆棚,其面积应符合表管配件堆棚面积
给水厂规模(10m2/a)
注:地表水水厂和地下水水厂相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面积(m2)
80~100
100~200
200~250
TKAONT KAca-
表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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