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288-2005
中文名称: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
所属省份: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5-10
实施日期:2005-06-10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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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65.020.20
中标分类号:B41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范了牛羊屠宰过程中的检疫技术,包括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相关处理措施,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动物健康与食品安全。
部分标准内容
牛羊屠宰检疫技术规范(DB11/T288—2005)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屠宰检疫的技术要求,包括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处理。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牛羊的屠宰检疫。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北京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主要起草人:李全录、曹克昌、卢旺等。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牛羊屠宰过程中的各项检疫要求,包括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及检疫后的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一部分:
-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牛羊体:指屠宰后去掉头、尾、蹄、内脏的带皮或不带皮的牛羊肉体。
3.2 急宰:指因动物在待宰或运输过程中出现的疫病等原因,为防止传播或死亡而进行的紧急屠宰。
3.3 同步检疫:在屠宰过程中对动物各部位实行同步检疫的过程。
3.4 无害化处理:通过物理、化学方法消除患病动物的传染性,确保其产品无害。
3.5 同群牛羊:指在同一环境中,可能存在疫病传播风险的牛羊群体。
4. 宰前检疫
4.1 检疫人员需查验并收缴动物的检疫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 核对屠宰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并检查免疫耳标,了解运输途中的健康状况。如发现疑似病羊或牛,需进行隔离和详细检查。
4.3 检疫人员需填写《北京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索证登记记录》,并将相关检疫证明附于记录中。
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
5.1 检疫合格的动物将由检疫人员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宰前检疫报告书》,并根据报告书出具《北京市动物屠宰准宰通知单》。
5.2 一类动物疫病:如在宰前检疫中发现口蹄疫、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需按规定处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屠宰
本标准对屠宰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检疫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每一步骤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 宰后检疫
在屠宰后,进行进一步的检疫,确认所有牛羊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8. 宰后检疫的处理
对在宰后检疫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确保产品无害。
9. 消毒
屠宰过程中,所有设施和工具需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以防止病原传播。
10. 检疫记录的保存
所有检疫记录和相关文件需妥善保存,确保可追溯。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官方兽医登记记录格式,包括屠宰检疫报告书、准宰通知单等。
附录B(资料性附录)
一类、二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宰后检疫推荐性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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