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T 119-2018
JTS/T 119-2018 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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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区域
建设工程
预算编制
概算
水运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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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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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T 119-2018.
1总则
1.0.1为合理确定远海区域水运工程造价,规范远海区域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1.0.2 JTS/T 119适用于我国境内远海区域岛礁新建 、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工程。
1.0.3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费用应包括下列主要工程内容:
(1)现场施工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工程中在岛礁上施工的工程;
(2)海上运输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工程中由施工单位组织运输船舶,运送现场施工工程所需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各种设备器材等发生的运输工程;
(3)大陆施工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中需要在大陆完成的工程。
1.0.4编制单位工程概算预算工程费用时.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现场施工工程中水 工建筑物工程、陆域构筑物工程及相关配套和附属工程,除吹填外的陆域形成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装卸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机修和其他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以及海上运输工程等,应执行本规定及配套定额。
1.0.4.2大陆施 工工程应执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相关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
1.0.4.3其他专业工程应分别执行有关专业的工程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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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T119—2018
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发布日期:2018-02-27
施行日期:2018-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主编单位: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北京
【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的公告(2018年第29号)
现发布《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其配套定额(以下简称《远海定额》)。具体包括:推荐性行业标准4项,《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JTS/T119—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92—1—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T292—2—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参考定额》(JTS/T292—3—2018),以及配套参考使用的《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人工材料基价单价》(2018版)。《远海定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和远海区域疏浚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及其配套船机参考定额的通知》(交水发【2014】1025号)中发布的《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参考定额》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和《远海区域疏浚工程参考定额〉的通知》(交水发[2014]1082号)中发布的《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参考定额》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2月27日
【制定说明】
为合理确定远海区域水运工程造价,规范概预算编制及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水运工程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办水函【2015】514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原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站、交通运输水运工程造价定额中心制定了《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本规定共分为4章和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概算和预算的编制、概预算费用及项目组成、概预算文件格式、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等。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概算预算编制及管理
3.1 概算编制及管理
3.2 施工图预算编制及管理
4 概算预算费用及项目组成
4.1 建设项目总概算费用组成
4.2 工程费用
4.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4.4 预留费用
4.5 建设期贷款利息
4.6 专项概算
附录A 概算文件格式
附录B 施工图预算文件格式
附录C 工程费用项目及计算规定
附录D 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率汇总表
附录E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部分费用算例
附录F 本规定用词用语说明
【正文】
1 总则
1.0.1 为合理确定远海区域水运工程造价,规范远海区域水运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及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远海区域岛礁新建、扩建、改建的水运建设工程。
1.0.3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费用应包括下列主要工程内容:
(1)现场施工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工程中在岛礁上施工的工程;
(2)海上运输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工程中由施工单位组织运输船舶,运送现场施工工程所需的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以及各种设备器材等发生的运输工程;
(3)大陆施工工程:指远海区域水运建设工程中需要在大陆完成的工程。
1.0.4 编制单位工程概算预算工程费用时,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现场施工工程中水工建筑物工程、陆域构筑物工程及相关配套和附属工程,除吹填外的陆域形成工程,地基处理工程,装卸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机修和其他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以及海上运输工程等,应执行本规定及配套定额。
1.0.4.2 大陆施工工程应执行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相关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
1.0.4.3 其他专业工程应分别执行有关专业的工程费用计算标准。
1.0.5 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时应执行本规定。
1.0.6 对于远海区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单独组织实施或管理的配套项目和相关工程等,应按相关规定、标准单独编制专项概算,并应汇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1.0.7 本规定配套定额主要包括现行行业标准《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JTS/T292—1—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JTS/T292—2—2018)、《远海区域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人工材料基价单价》(2018版)等。
1.0.8 远海区域水运工程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设计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从事水运工程概预算的主要编制、审查和管理人员应具有工程造价相关资格。
2 术语
2.0.1 工程概算: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等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对建设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进行的概略计算,并形成工程概算文件。
2.0.2 总概算: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等文件,在单位工程概算和相关费用的基础上计算形成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金额。
2.0.3 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依据,在工程施工前对工程项目的工程费用进行的预测与计算,并形成施工图预算文件。
2.0.4 定额直接费:以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应定额计算的、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船舶机械使用费。
2.0.5 施工取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及利润的总和。
3 概算预算编制及管理
3.1 概算编制及管理
3.1.1 工程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构成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计价标准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
3.1.2 概算编制应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设计及施工方案,合理选用定额、费用标准和价格等各项编制要素;编制依据应有效准确,概算应完整、正确、客观、合理地计列建设项目概算的各部分费用项目及内容。
3.1.3 概算编制应加强对远海区域水运工程自然条件、风险因素、施工方案的研究,细化临时工程、施工措施等概算项目及费用内容。
3.1.4 由多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建设项目设计工作时,应由总体设计单位负责协调确定概算的编制原则和依据、统一材料价格水平,汇编总概算,并应对全部概算的编制质量负责;参与设计单位应对所承担设计对应范围内的工程概算负责。
3.1.5 概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程等;
(2)初步设计文件有关内容;
(3)本规定及有关定额和相关计价依据;
(4)生产厂家的设备价格;
(5)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和各种设备器材的市场供应价格;行业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材料信息价格等;
(6)有关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3.1.6 建设项目总概算应包括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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