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617.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T 617.3-2018
中文名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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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危险
货物
道路
运输
规则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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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JT/T 617.3-2018 Regulations concerning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Part 3: Index of dangerous goods name and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
1范围
JT/T 617.3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要求。
JT/T 617.3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28644. 1-2012危险 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GB 28644. 2- 2012 危险 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JT/T 617.1-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
JT/T 617.2-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 部分:分类
JT/T 617.4- 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JT/T 617.5- 2018 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 部分:托运要求
JT/T617.6-201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
JT/T 617.7- 2018 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 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 和标准手册( Recon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农药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的建议( The WHO Recommnended Cassification of Pesticides by Hazard and Guidelines to Classification)
标准内容
ICS03.220.2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617.3—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Regulations concerning road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Part 3: Index of dangerous goods name and transportation requirement2018-08-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12-01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品名的一般要求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
6特殊规定
7有限数量危险货物
8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
附录B(规范性附录)适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质的特殊规定参考文献
JT/T617.3—2018
JT/T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分为7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分类;
一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一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一第5部分:托运要求;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一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本部分为JT/T61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与JT617—2004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JT/T617.3—2018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求(见第4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见第5章)、特殊规定(见第6章),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要求(见第7章和第8章)。
本部分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提出。本部分由全国道路运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21)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长安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中国船级社认证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彭建华、战榆林、吴金中、张玉玲、沈小燕、李东红、潘风明、李志强、段晓瑞、张会娜、范文姬、黄诗音、任春晓、钱大琳、冯淑珍、陈旭立、董学胜、赖永才。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JT3130—1988;
—JT617—2004。
1范围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JT/T617.3—2018
JT/T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6944
GB 28644.1—2012
GB28644.2—2012
JT/T 617.12018
JT/T617.2—2018
JT/T 617.4—2018
JT/T 617.52018
JT/T 617.6—2018
JT/T617.7—2018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2部分:分类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5部分:托运要求
」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the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Air)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RecommendationsontheTransportofDangerousGoods, Manual of Tests and Criteria)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农药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的建议(TheWHORecommendedClassification ofPesticides by Hazard and Guidelines to Classification)3术语和定义
GB6944和JT/T617.1一201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品名的一般要求
4.1正式运输名称
4.1.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表A.1)中,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应采用正式运输名称准确地描述货物。正式运输名称的中文用黑体字(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的数字、希腊字母,正、仲、叔、间、对、邻等),英文用大写字母表示。可替代的正式运输名称写在主要正式运输名称之后外加括号,例如:环三亚甲基三硝胺(旋风炸药,黑索金,RDX)。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中,用中文宋体字、英文小写字母写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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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部分不应视为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但可以使用。4.1.2当正式运输名称中有中文宋体的“和”或“或”(英文小写字母的连词“and”或“or”时,或者当名称的各部分用顿号断开时,则应根据实际选择名称相对应的部分,而不应在运输单据或包件标记上写明整个名称。
示例1:UN1057打火机或打火机加油器,装有易燃气体,最合适的正式运输名称分别为打火机、打火机加油器。示例2:UN2793黑色金属的镗屑、刨屑、旋屑、切屑,易自热的,最合适的正式运输名称分别为黑色金属的镗屑、黑色金属的刨屑、黑色金属的旋屑、黑色金属的切屑。4.1.3正式运输名称中的修饰词,可位于被修饰词前或后的任意位置。例如二甲胺水溶液”,也可写成水溶液,二甲胺”。此外,英文正式运输名称可视情况用单数或复数。第1类危险货物的商品名称或军用名称,如包含正式运输名称并附加说明文字,也可以使用。4.1.4属于固体的物质在熔融状态下提交运输时,应在正式运输名称后加上“熔融的”字样,除非表A.1的正式运输名称中已含该字样。例如:烷基苯酚类,固体的,未另作规定的,熔融的。4.1.5一些物质在不稳定状态下易发生危险化学反应,根据JT/T617.2—2018中5.1.2、5.2.25.3.2,5.4.1.6,5.4.2.25.4.3.2,5.5.1.2、5.5.2.5,5.6.1.25.6.2.2,5.8.2,5.9.12的规定,这类物质处于不稳定状态时禁止运输。处于稳定状态的此类物质运输时,应在其正式运输名称后加上稳定的”字样。例如:有毒液体、有机的、未另作规定的、稳定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以及表A.1的正式运输名称中已含该字样的除外。对于自加速分解温度小于或等于50℃的液体类物质,采用温度控制应遵守JT/T617.2一2018中5.4.1.3.8JT/T617.6一2018中附录A和JT/T617.7一2018中附录A的规定:使用中型散装容器和罐体运输的,应遵守适用于UN3239的所有规定。4.1.6水合物可按无水物质的正式运输名称运输,4.1.7正式运输名称为集合条自且在表A.1第(6)列中注明了特殊规定274或318的,应附加技术名称,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规定禁止透露技术名称的除外。对于第1类爆炸品,可以附加商品名称或军用名称的说明文字。技术名称应写在正式运输名称之后的圆括号内。也可以使用适当的限定词,如“含有”或其他限定词如“混合物”“溶液”等,以及技术成分的百分含量。示例1:UN1993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含有二甲苯和苯)。示例2:UN2902液态农药,毒性,未另作规定的(敌菌酮)。示例3:UN3394有机金属物质,液体的,引火的,遇水反应的(三甲基像)。4.1.8当一种危险货物的混合物在表A.1中注明特殊规定274时,应标出不多于两种构成混合物危险性的最重要成分。如果装有混合物的包件贴有次要危险性标志,则次要危险性标志应与任何一个技术名称体现的危险性匹配。
4.1.9运输样品使用的正式运输名称见JT/T617.2—2018中4.4.1。4.2溶液或混合物
4.2.1如果某个溶液或混合物的特征、性质、形态或其物理状态不符合JT/T617.2一2018分类标准且未归人任何类别时,则该溶液或混合物不属于JT/T617.1一2018所定义的危险货物。4.2.2满足JT/T617.2一2018分类标准的溶液或混合物,当其单一的主要成分为表A.1中的某个物质,其他成分为不受JT/T617.1—2018~JT/T617.7—2018限制的物质,或为少量的表A.1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物质时,应根据其主要成分物质,确定联合国编号及正式运输名称。同时,应酌情加上限定词“混合物”或“溶液”作为正式运输名称的一部分,如“丙酮溶液”。此外,在混合物或溶液的基本描述之外,还可注明混合物和溶液的浓度,如“75%内酮溶液”。下列情形除外:a)该溶液或混合物的名称已在表A.1中列出;b)表A.1中的物质,其名称和描述特别注明仅适用于纯物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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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混合物或溶液的危险性类别、分类代码、包装类别或物理状态,不同于表A.1中列明的物质;
该混合物或溶液的有害特征和属性要求采取的应急反应措施,与表A.1中列明的物质的要求不同。
4.2.3符合JT/T617.2一2018分类标准的混合物或溶液,在表A.1中没有列出名称,且由两种或多种危险货物组成,应划人最能准确说明该混合物或溶液正式运输名称、描述、危险性类别、分类代码及包装类别的条目。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
5.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见附录A。5.2表A.1中每一行的物质或物品都对应一个特定的联合国编号。当同一联合国编号下的物质或物品具有不同的化学、物理性质和/或不同的运输条件时,将分行依次列明。5.3表A.1中每一列专门用于一个特定的要求:a)前4列,列明了该行所属的物质或物品属性信息[有关的附加信息在第(6)列特殊规定中加以注明];
其他列,采用完整的信息或编码形式列明了适用的特殊要求。在JT/T617.1一2018~JT/T617.7一2018的相关部分、章节或条目中对这些信息和编码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单元格为空时表示该处只适用一般要求,或者表示适用于说明性注释中的运输限制。5.4表A.1分为20列,具体说明如下:a)第(1)列“联合国编号”:危险物质或物品的联合国编号。第(2a)列“中文名称和描述”:包括物质或物品的中文名称,要求见4.1。b)
第(2b)列“英文名称和描述”:包括物质或物品的英文名称,要求见4.1。第(3a)列类别”:包括物质或物品的类别编号。d)
第(3b)列“分类代码”:包含危险物质或物品的分类代码:1)对第1类危险物质或物品,根据JT/T617.2一2018中5.1.1.5分配分类代码,分类代码包括项别和配装组别;
对第2类危险物质或物品,分类代码由一个数字和危险性组别组成,见JT/T617.2-2)
2018中5.2.1.4;
3)对第3类、4.1项、4.2项、4.3项、5.1项、5.2项、6.1项、6.2项、第8类和第9类危险物质或物品,分类代码要求分别见JT/T617.2—2018中5.3.1.2.5.4.1.1.2、5.4.2.1.2、5.4.3.1.25.5.1.1.25.5.2.1.2、5.6.1.1.2、5.6.2.1.2、5.8.1.2,5.9.1.2;4)对第7类危险物质或物品,没有分类代码第(4)列包装类别\:包括物品或物质的包装类别(I、Ⅱ或Ⅲ),根据JT/T617.2一2018的程f)
序和标准指定。部分物品和物质没有包装类别g
第(5)列“标志”:包括用于粘贴或悬挂在包件,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车辆上的标志规格和分类,标志规格和分类见JT/T617.5—2018中6.2.2和7.1.1。对于包件,标志的一般性条款见JT/T617.5一2018中6.2.1;对于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多单元气体容器和车辆,标志的一般性条款见JT/T617.52018中7.1。注:第(6)列的特殊规定也许会改变以上标志的规定。第(6)列“特殊规定”:包括应遵守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主要与第(1)列~第(5)列的内容有h)
关。特殊规定用数字代码表示,数字代码具体内容在附录B中按数字顺序依次列出。如果第(6)列对应单元格为空,表示该行对应的危险货物没有针对第(1)列~第(5)列内容的特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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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7a)列“有限数量”:规定了按照第7章要求的每个内包装或物品的最大数量。j)第(7b)列“例外数量”:包含具有以下含义的字母数字代码:1)“E0\表示JT/T617.1—2018~JT/T617.7—2018没有对危险货物给予例外数量豁免;2)所有字母“E”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所代表的含义见第8章。k)
第(8)列*包装指南”:包括危险货物适用的包装指南的字母数字代码,在JT/T617.4一2018中附录A按数字顺序依次列出相应详细说明。字母数字代码含义如下。1)字母“P”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是针对包装和容器的包装指南(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除外):
字母“R\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是针对轻型标准金属容器的包装指南;2)
字母“IBC”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是针对中型散装容器的包装指南;3)
4)字母“LP”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是针对大型包装的包装指南注:第(9a)列的特殊包装规定也许会改变以上的包装指南。第(9a)列\特殊包装规定”:包括适用特殊包装规定的字母数字代码,在JT/T617.4一2018中1)
附录A的具体相关包装指南的结尾部分,按照第(8)列对应的包装指南字母数字代码,列出相应详细说明。字母数字代码含义如下:1)字母“PP”或“RR”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表示包装及容器和应遵守的特殊包装规定(中型散装容器和大型包装除外);
2)字母“B\或“BB”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表示中型散装容器和应遵守的特殊包装规定;3)字母“L”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表示大型包装和应遵守的特殊包装规定。m)第(9b)列“混合包装规定”:包含以字母“MP\开头的字母数字编码,适用于混合包装规定,相应说明按数字顺序列于JT/T617.4—2018中附录C。如果第(9b)列没有包含以字母“MP”开头的编码,则只适用于一般要求(见JT/T617.4—2018中4.1)。第(10)列“可移动罐柜和散装容器的指南”:包含危险货物适用的可移动罐柜导则和散装容器n)
指南的学母数字代码:
1)可移动罐柜导则以字母T”开头,相应说明见JT/T617.4—2018中附录D,可移动罐柜使用(例如充装)的一般性要求见JT/T617.42018中5.1~5.8;2)字母M\表示该物质可以在多单元气体容器中运输;3)散装容器指南以字母“BK\开头,相应说明见JT/T617.6—2018中6.2。注:在第(11)列中叙述的特殊规定可能改变以上要求。第(11)列“可移动罐柜和散装容器的特殊规定”:列出了应遵守的可移动罐柜特殊规定,以字o)
母“TP”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表示。相应说明见JT/T617.42018中附录Ep)
第(12)列“罐体代码”:包括罐体类型的字母数字代码,相应说明见JT/T617.4一2018中6.5.1:
1)本列中针对固体(S)和液体(L)的罐体代码,表示这类物质应该在固体或液体(熔融)状态下运输,一般这种规定适用于熔点在20℃~180℃的物质,对于固体,如果本列只有液体(L)的罐体代码,表示该物质只能在液体(熔融)状态下运输;2)关于罐体使用的一般性要求(例如最大充装度)见JT/T617.4—2018中6.1~6.4;罐体代码之后的“M”表示这类物质同样适用于管束式车辆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的运输;3)
4)罐体代码之后的“+”表示只有当批准型号证书中有明确规定时,才允许罐体替代使用。注:第(13)列叙述的特殊规定可能改变以上要求。92
第(13)列“罐体的特殊规定”:应遵守的罐体特殊规定,以字母“TU”开头的字母数字代码表示。详细说明见JT/T617.4—2018中附录F。JT/T617.3—2018
I)第(14)列“罐式运输车辆”:使用罐体运输的车辆(包括罐式汽车、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等)的代码。
第(15)列“运输类别(隧道通行限制代码)”:单元格上部包含一个表示运输类别的数字,用于s)
个运输单元最大载运量的计算,详细说明见JT/T617.1一2018中5.1。单元格下部包含一个隧道通行限制代码(位于括号内),是针对运输物质或物品的车辆通过道路隧道的限制要求,详细说明见JT/T617.7一2018附录B。如果没有指定隧道通行限制代码,用“(-)表示t)第(16)列“运输包件的特殊规定”:包括以字母“V\开头,适用于包件运输的特殊规定的字母数字代码,详细说明见JT/T617.6一2018附录A。包件运输的一般性规定见JT/T617.6-2018中第4章和第5章。
注:应当注意第(18)列关于装卸和操作的特殊规定。第(17)列“散装运输的特殊规定”:包括以字母“VC”或“AP\开头,适用于散装运输的特殊规u)
定的字母数字代码,见JT/T617.6—2018中6.3和附录B。无编码或者JT/T617.1—2018~JT/T617.7一2018没有明确列明,则表示该危险货物不允许散装运输。关于散装运输的一般性和附加规定见JT/T617.6—2018中第4章和第6章。注:应当注意第(18)列关于装卸和操作的特殊规定。v)第(18)列“运输装卸的特殊规定”:包括以字母“CV\开头,适用于装卸和操作的特殊规定的字母数字代码,见JT/T617.6一2018附录C。无编码表示只适用于一般性规定(见JT/T617.6—2018中8.1~8.8)。
w)第(19)列“运输操作的特殊规定”:包括以字母“S\开头,适用于操作的特殊规定的字母数字代码,见JT/T617.7一2018附录A。此外,还应遵守JT/T617.7—2018中第4章~第6章的规定;但当两者冲突时,优先采用特殊规定。第(20)列“危险性识别号”:包括一个由两个或三个数字组成的号码(某些号码前有字母“X”x)
前缀),用于第2类~第9类的物质和物品:对于第1类的物质和物品,则为分类代码(见第(3b)列)。危险性识别号的解释与使用见JT/T617.5—2018中7.2。6特殊规定
表A.1中第(6)列,列出与物品或物质有关的特殊规定,特殊规定的具体要求见附录B。当特殊规定与其他要求冲突时,优先适用特殊规定。7有限数量危险货物
7.1表A.1第(7a)列规定了每种物质适用于内包装或物品的数量限制。该列中用“0\表示不适用于按照有限数量运输的条目。
符合本章规定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除应遵守以下规定外,不再受JT/T617.1一2018~JT/T617.7—2018其他规定的限制:a)JT/T617.1—2018中第5章、第6章、第7章、第8章和附录A;b)JT/T617.2—2018;
JT/T617.32018中第4章、第5章和第6章[除特殊规定61、178、181、220、274、625、633和650(e)之外];
JT/T617.4—2018中4.1.1、4.1.2、4.1.4~4.1.9;JT/T617.5—2018中5.1.1a)、5.1.1d)、5.1.2、5.1.3和6.1.5;e
f)JT/T617.6—2018中第4章、5.1、5.2、8.1(除8.1.4外)、8.5、8.6和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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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T/T617.7—2018中附录B。
7.2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应装在有合适外包装的内包装中,并可使用中间包装。运输气雾剂或装气体的小型容器等物品时,无须使用内包装。包件的总质量(含包装)不应超过30kg。7.3除1.4项配装组S的物品外符合JT/T617.4-2018中4.1.1.4.1.2、4.1.4~4.1.9规定条件的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可作为外包装使用。易碎或易破的内包装,如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制造的内包装,应放在符合JT/T617.4—2018中4.1.1、4.1.2、4.1.4~4.1.9规定的中间包装中。包件的总质量(含包装)不应超过20kg7.4装有第8类(腐蚀性物质)、包装类别Ⅱ、液态货物的玻璃、陶瓷内包装,应按照GB28644.2一2012中6.3的要求放在相容的坚硬中间包装内。7.5除空运外,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标有如图1所示的标记。标记要求如下:a)标记应清晰可见、可靠耐久。b)标记应为正方形,取45°(菱形)摆放。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菱形边线的最小宽度为2mm。在未明确规定尺寸的情况下,所有要素均应与图示比例大致相当。c)标记的外围尺寸可根据包件的大小相应缩小,但应不小于50mm×50mm。菱形边线的宽度可以缩小,但应不小于1mm。
7.6内装危险货物、包装符合《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3部分第4章规定的包件,可作如图2所示标记,标记要求见《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图1内装有限数量危险
货物包件的标记
图2内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符合《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第3部分第4章规定的包件的标记
7.7装有危险货物并有如图2所示标记的包件,不论是否还有其他空运标记和标签,应视为符合7.1~7.4的规定,无须另作如图1所示的标记7.8当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包装于集合包装内时,应遵守JT/T617.5—2018中5.1的规定。此外,除集合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清晰可见的情形外,集合包装应按7.5或7.6进行标记。当在集合包装内载有未按有限数量包装的其他危险货物时,适用JT/T617.5—2018中5.1.1b)和5.1.4的规定。
7.9运输前,托运人应以托运清单的形式告知承运人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含包装)。7.10载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含包装)大于8t时,应在运输单元的前部和后部喷涂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按7.12规定;当运输单元里装有其他危险货物时,则应按JT/T617.5一2018中7.2的规定喷涂或悬挂矩形标志牌,也可同时喷涂或悬挂7.12规定的标志牌。采用集装箱运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含包装)大于8t时,应在集装箱的四面喷涂或悬挂标志牌,标志牌按7.12的规定;当集装箱中装载其他危险货物时,则应按JT/T617.5—2018中7.1的规定喷涂或悬挂菱形标志牌,也可同时喷涂或悬挂7.12规定的标志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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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能从外面清晰地看到集装箱上的标志牌,则装载集装箱的运输单元无须喷涂或悬挂标志牌,否则应在运输单元的前部和后部喷涂或悬挂同样的标志牌。7.11当运输单元装载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质量(含包装)不大于8t时,7.10的规定可以免除。7.12除了标志牌最小尺寸为250mm×250mm外,标志牌应遵守7.5的标记规定。8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8.1例外数量
8.1.1部分类别的危险货物(不包括物品),可采用例外数量运输,在满足本章及下列规定条件下,可不受JT/T617.12018~JT/T617.72018的其他规定限制:a)JT/T617.1—2018中第7章的培训要求;b)JT/T617.2—2018;
JT/T617.42018中4.1.14.1.24.1.4和4.1.7的包装要求8.1.2免费标准下载网bzxz
表示。
可作为例外数量运输的危险货物,在表A.1第(7b)列中,使用如表1所示的字母数字编码表1例外数量字母数字编码
每件内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
不适用例外数量运输
每件外容器的最大净装载量
注:对于气体,内包装标明的容量指内包装的水容量,外包装标明的容量指在一件外包装内所有内包装水容量之总和。“固体单位为g,液体和气体单位为mL。固体单位为g,液体和气体单位为mL,在混装的情况下单位为g和mL之总和。8.1.3当例外数量的危险货物划定的编码不同但包装在一起时,每件外包装所盛危险货物总数量应符合GB28644.1—2012中4.3的要求。8.2包装
用于运输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要求如下:a)应使用内包装,内包装的制造应使用塑料(在用于液体危险货物时,其厚度应不小于0.2mm),或玻璃、瓷器、石器、陶器或金属,每个内包装的封口应使用金属丝、胶带或其他可靠手段紧固;任何带有模压螺纹瓶颈的容器,应配有防漏的螺纹型瓶盖。封口应能够耐内装物的腐蚀。每个内包装都应牢靠地装在带衬垫材料的中间包装中,使之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穿b)4
孔或使内装物泄漏。在发生破裂或泄漏的情况下,不论包件的方向如何,中间包装都应能够完全盛载内装物。装载液态危险货物的中间包装,应含有足够的吸收材料,可吸收内包装的全部内装物。在这种情况下,吸收材料可以是衬垫材料。危险货物不应与衬垫材料、吸收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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