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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S 180-3-201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TS 180-3-2018

中文名称: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标准类别:交通行业标准(JT)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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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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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JTS 180-3-2018 Navigation Standard of Waterways for Seagoing Vessel.
1总则
1.0.1为统一我国通航海轮航道相关工程的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JTS 180-3适用于海轮通航航道、港口、船闸、挡潮闸等的规划设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1.0.3通航海轮航道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进行设计。
1.0.4通航海轮航道及有关 工程应贯彻安全、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
1.0.5海轮航道通航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海轮航道Waterways for Seagoing Vessel
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以及江河中可以供海轮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2.0.2非限制性航道 Unrestricted Channel
在宽阔水域船舶航行时不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
2.0.3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
2.0.4运河航道Cana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影响,且边坡高出水面的人工开挖航道。
2.0.5通航净空 Navigation Clearance
通航净高和净宽的总称。
2.0.6通航净空高度 Vertical Clearance
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通航范围内从满足通航要求的建筑物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
2.0.7通航净空 宽度Horizontal Clearance
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内空范围内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上的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不包括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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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180-3-2018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Navigation Standard of Waterways for Seagoing Vessel2018-02-22发布
2018-05-0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JTS180—3—2018
主编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8年5月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名:海轮航道通航标准
新林业价国味共吴人非中
RIAC-0HT2T
著作者: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责任编辑:董方
责任校对:尹静
责任印制:张凯
出版发行:人民交通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地
址:(100011)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3号址:http://chinasybook.com销售电话:(010)64981400.59757915总经销:北京交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
刷:北京鑫正大印刷有限公司
本:880×12301/16
张:3.75
数:84千
次:2018年4月
第1版
次:2018年4月
统—书号:151142860
价:50.00元
第1次印刷
(有印刷、装订质量问题的图书由本公司负责调换)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的公告
2018年第27号
现发布《海轮航道通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本《标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S18032018,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同时废止。本《标准》第1.0.3条、第3.0.2条第3.0.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6条、第7.2.1条、第10.0.5条、第10.0.1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8年2月22日
制定说明
制定说明
本标准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09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交水发【2009】408号)要求.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一97)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现状和发展需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国多年来沿海及内河通航海轮港口和航道工程设计中的实践经验,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修改完善,编制而成。《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一97)自发布实施以来,对保护航道、港口岸线资源和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发展,船舶大型化发展日益显著,为适应涉水工程建设需要,更好地开展通航海轮航道及其相关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制定了《海轮航道通航标准》。本标准第1.0.3条第3.0.2条、第3.0.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6条,第7.2.1条、第10.0.5条、第10.0.11条中的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共分10章和2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代表船型,通航水位,航道,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临海临河建筑物、构筑物,船闸,安全保障等。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本标准的主编单位为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为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大连海事大学广东省航道局。本标准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总则:吴澎曹凤帅
术语:吴澎曹凤帅
代表船型:周玉华尹慧慧
通航水位:张德茹唐敏
航道:吴澎姜俊杰曹凤帅杨明远余冠5
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吴澎唐敏周玉华
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唐敏查雅平
临海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唐敏查雅平
船闸:吴澎曹凤帅
10安全保障:周玉华刘永刚
姜俊杰
附录A:尹慧慧曹凤帅戴冉
附录B:曹凤帅
张德茹
查雅平
王建军张杰
王少青
曹凤帅
本标准于2017年9月15日通过部审,2018年2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施行。
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国子监街28号,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07),以便修订时参考。2
代表船型
通航水位
5航道
5.1一般规定
5.2航道选线
5.3航道主尺度
6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
6.1选址
通航孔设置
6.3净空高度
6.4净空宽度
7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
7.1选址
埋设要求
8临海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取、排水口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其他固定建筑物、构筑物
9船闸
船闸规模和尺度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10安全保障
附录A
附录B
船舶水线以上高度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2)
(12)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月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总校人员附加说明
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条文说明
(30)
1.0.1为统一我国通航海轮航道相表式程的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每轮通航航道、港口、船闸、挡潮闸等的规划设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
资源。
规定。
通航海轮航道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进行设计。通航海轮航道及有关工程应贯彻安全、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合理利用P
海轮航道通航要求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SN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2术语
2.0.1海轮航道WaterwaysforSeagoingVessel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以及江河中可以供海轮通航的通道。航道包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和航标等航道设施。2.0.2非限制性航道UnrestrictedChannel在宽阔水域船舶航行时不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2.0.3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Channel船舶航行时受边坡或周边建筑物影响的航道2.0.4运河航道Cana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影响,且边坡高出水面的人工开挖航道。2.0.5通航净空NavigationClearance通航净高和净宽的总称。
2.0.6通航净空高度VerticalClearance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通航范围内从满足通航要求的建筑物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2.0.7通航净空宽度HorizontalClearance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通航孔内空范围内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上的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不包括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的宽度。2.0.8代表船型TypicalVessel
确定航道尺度和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和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通航净空尺度时所采用的船型。
3代表船型
3.0.1代表船型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1)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及潜在优势:(2)适应规划水平年水陆运输综合发展的需要:(3)航道、港口和水运产业等的长远发展规划:(4)国内外现有船型和发展趋势。3代表船型
3.0.2代表船型应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预计使用港口航道设施的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3.0.3代表船型的确定应考虑未来30~50年的船舶发展趋势,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经论证采用更长的年限。3.0.4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海上平台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3.0.5代表船型的船舶水线以上高度宜参照附录A选取,代表船型的其他尺度宜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附录A选取。特殊情况下,应通过分析论证确定。
3.0.6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海上平台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有关尺度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研获得。部分工程船和海洋工程装备设施水线以上的高度值可参见附录A中表A.0.12。
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4通航水位
4.0.1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4.0.2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跨越穿越航智建筑物、构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条件、性质及航道规划情况来确定。
4.0.3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以满足船舶航行和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安全为原则。
4.0.4在潮汐作用起的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心要时经论证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核水位采用耿贝尔I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跨越感潮)
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当路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
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Ⅱ型分布律进行计算。4.0.5.2
当首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按第4.0.4条确定。4.0.6非感潮河股通航海轮航道的跨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确定。4.0.7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顾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不应少于20年
当样本系列不足20年时应使用相邻且与其相关性良好的水文站水位资料计算、分析确定
4.0.8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在海域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非感潮河段或受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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