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港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0)提出并归口。JT/T 1044—2016
本标准起草单位: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荣、李海波、陈玉平、李益琴、邓牧涵、李薇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港口螺旋式连续卸船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港口干质散货连续卸船作业的卸船机,其他使用螺旋式取料及输送装置的干质散货处理机械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31.1, GB/T 699, GB/T 700, GB/T 755, GB/T 985.1, GB/T 985.2, GB/T 1184, GB/T 1228, GB/T 1229, GB/T 1230, GB/T 1231, GB/T 1591, GB/T 1801, GB 2893, GB 2894, GB 3095, GB/T 3323, GB/T 3766, GB/T 3797, GB/T 3811, GB 4208, GB 5083, GB 5226.2, GB/T 5905, GB 6067.1, GB/T 7935, GB/T 8923, GB/T 9286, GB/T 10095, GB/T 10096, GB/T 11345, GB/T 11352, GB 12476, GB 12602, GB/T 12668.1, GB/T 12668.2, GB/T 12972, GB/T 13306, GB/T 13384, GB/T 13561.6, GB/T 14048.2, GB/T 14048.3, GB/T 14048.4, GB/T 14048.5, GB/T 17495—2009, GB 17918, GB/T 18438, GB/T 20303.1, GB/T 20303.4, GB 50058, GB 50060, GB 50150, GB 50168, GB 50205, GB 50231, GB 50270, GB 50278, GB 50148, GBZ 1, GBZ 2.1, GB/T 3754, JB/T 2300, JB/T 8849, JGJ 82
3 产品分类
3.1 卸船机按整机能否移动分为:
a) 固定式螺旋卸船机;
b) 移动式螺旋卸船机。
3.2 移动式螺旋卸船机按运行方式分为:
a) 轨道式螺旋卸船机;
b) 轮胎式螺旋卸船机。
4 技术要求
4.1 工作条件
4.1.1 工作环境温度应为 -25℃~+45℃。
4.1.2 最大相对湿度不应大于 95%。
4.1.3 工作时环境风速不应大于 20m/s。
4.1.4 运行轨道的安装应符合 JTS 257 的要求。
4.2 整机
4.2.1 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
4.2.2 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 GB 6067.1 和 JB/T 8849 的要求。
4.2.3 职业卫生、生产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 GBZ 1、GBZ 2.1、GB 5083、GB/T 13561.6 的要求。
4.2.4 卸船机在工作状态与非工作状态下的抗倾覆稳定性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
4.2.5 零部件及布置应便于检查、维修、润滑和排水。整机及其设备的安装应符合 GB 50231 和 GB 50278 的规定。
4.2.6 卸船机输送散料流程中,应保证取料、卸料和转运处物流顺畅,并应在取料及落料点等扬尘处采取防尘除尘措施。
4.2.7 各机构应工作正常、无异常声响,各部件应完好无损,连接处应无松动,结构件应无裂纹、永久变形、表面油漆褶皱,焊缝应无裂纹,电气元件应完好无损,整机动作应满足设计所规定的性能要求。
4.2.8 整机工作时产生的粉尘应达到 GB 3095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要求。
4.3 主要性能参数允许偏差
4.3.1 额定生产率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5%~+20%。
4.3.2 俯仰速度(满载稳定速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5%~+5%。
4.3.3 摆动速度(满载平均速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5%~+5%。
4.3.4 回转速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5%~+5%。
4.3.5 移动速度(空载稳定速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10%~+10%。
4.3.6 俯仰角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0~2%。
4.3.7 摆动角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0~2%。
4.3.8 回转角度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0~2%。
4.3.9 尾部回转半径偏差应为公称值的 -2%~+2%。螺旋外径公差应为 -2.0mm~+2.0mm。
4.3.10 螺旋螺距公差应为 -6.0mm~+6.0mm。
4.3.11 螺旋料槽的同轴度偏差应为 -5.0mm~+5.0mm。
4.4 材料
4.4.1 所用材料的机械性能应与其工作条件和环境相适应,并应符合 GB/T 3811 的规定。
4.4.2 主要承载构件材料应抽样化验和试验,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应符合 GB/T 699 的规定。
4.4.3 用于连接结构用的螺栓连接副、销轴材料应满足 GB/T 3811 的要求。
4.4.4 金属结构件的材质,对碳素结构钢应符合 GB/T 700 的规定,对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符合 GB/T 1591 的规定,结构件材料的选用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在低于或等于 -20℃ 环境中,材料的冲击功 Ak 不应低于 27J。
表1 结构件材料
环境温度:>-20℃时,钢材牌号:Q235B (8≤20mm), Q235B/Q235C (8>20mm)。
4.4.5 车轮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轧制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699 中规定的 60 钢;
b) 锻造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699 中规定的 45 钢;
c) 铸钢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11352 中的 ZG340-640。
4.4.6 联轴器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锻造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699 中规定的 45 钢;
b) 铸钢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11352 中的 ZG310-570。
4.4.7 齿轮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锻造件材料的力学性能不应低于 GB/T 699 中规定的 45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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