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1193-1988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造船和海上建筑物>>船舶和海上建筑物综合>>47.020.50甲板设备和装置
中标分类号:船舶>>船用主辅机>>U42机舱设备
关联标准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CB 1193-1988 舰船饮用水矿化器 CB1193-198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CB1193-88
舰船饮用水矿化器
1988-09-24发布
D:/小牛道客\\down/136851
1989-10-01实施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部标准
舰船饮用水矿化器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CB1193·-88
分类号:U42
本标准规定了舰船饮用水矿化器(以下简称矿化器)的型式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测规则以及包装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舰船和海洋平台上淡化装置制取的淡水矿化、也适用F其他饮用水固体矿化。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
CB 1146.1
船舶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CB1146.8船舶设备环境试验方法3
型式基本参数
矿化器的系列按表1。
额定矿化水量
简体参考尺寸
356×982
106>.1206
506×1500
606·1756
注:C-船带;K-矿化器;Y·饮用水3.2标记示例
额定矿化水地为2.5m*/h的矿化器矿化器CKY-2.5CB1193--88
4技术要求
4.1矿化器技术要求
4.1.1设计要求
试验Ee:倾斜和摇摆
装填矿料量
4.1.1.1矿化器应在表2所列条件下正常工作: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8-09-24批准进出1通径
外形尺寸
长×宽×高
306×506×1256
356×556X1432
406×606×1656
506X656X1956
606806×2206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1989-10-01实施
环境溉度
矿化器的设计压力为0.3MPa。
4. 1. 1. 4
2mg/L。
4. 1. 1. 5
CB1193—88
周期3~14s
± 15°
±10°
± 5°
≤50c
5~60℃
经过矿化器的矿化水应符合GB5749,但非矿化器材料和矿料所引起的超标或污染例外。矿化后的水质应稳定,水的硬度至少应提高0.75H;钙离子至少增加4mg/L;镁离子至少增加装填矿料的种类和重量配比也可由用户根据舰船使用要求,同设计单位协商,提出高于4.1.1.4条规定的矿化指标,由制造厂专门配制。4. 1. 1. 6
矿化器应开有适宜尺寸的放气、放泄、清洗和更换矿料所需的孔口。矿化器应设计有反冲管道。
矿化器的设计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二篇的有关章节。4.1.1.83
制造要求
简体焊接的焊缝和热影响区表面不得有裂缝、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筒体上开孔应避开焊缝。
简体的制造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二篇和第七篇的有关章节。4.1.3材料要求
4.1.3.1简体材料可采用1Cr18Ni9Ti不锈钢或碳素钢,如用碳素钢简体,外壁涂防锈漆;内壁应涂经卫生部门认可的无毒涂料或进行无毒的表面处理。具有冲击要求的船舶上不宜采用塘瓷涂层的矿化器。4.1.3.2
密封垫片应选用无毒材料制成。4.1.3.3
4.2矿料技术要求
本矿化器采用天然矿料(石)矿化。4.2.2
常用矿料的主要成分应符合下列要求。麦饭石:
氧化钾
氧化镁
白云石:
氧化钙
氧化镁
石膏:
石膏CaSO,·2H20
≥30%
≥20%
≥95%
辅料:
二氧化硅SiO%
≥90%
矿料粒度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120~200
CB1193-88
麦饭石、白云石和辅料
4.2.4矿料的毒性元素和放射性物质含量主要测其在纯水中的溶介质,其中水中的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应符合表5要求,
氟化物
铬(六价)
总a放射性
总β放射性
毒理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
化学符号
≤1mg/L
不得检出
≤0.05mg/L
≤0.1mg/L
不得检出
0.005mg/L
≤0.005mg/L
≤0.05mg/L
≤1g/L
≤1mg/L
≤0.2mg/L
≤0.1Bq/L
≤1 Bq/L
4.2.5矿料的毒性元素和放射性物质的化验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防疫站或相当的化验机构内进行。由上述机构出具的化验报告视为有效。装填或更换的矿料,每次应保证使用寿命在1.000h以上。4.2.6
更换矿料产地后,则应重新测其毒性元素和放射性物质。5试验方法
CB1193-88
5.1简体必须进行强度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为0.45MPa。5.2矿料质量的测定方法,将500g矿料放在1L的纯水中,在常温下浸泡24h,然后按GB5749测定水中的各种毒理学指标。
5.3矿化水硬度的测定方法应按GB5749的规定进行。可由矿化器制造厂化验室进行测定。5.4倾斜和摇摆试验应符合CBI146.1和CB1146.8。当不具备摇摆试验条件时,可用固定倾斜试验代替,民船为22.5°,军舰为45°。6检测规则
型式检验
凡属下列情况之-者,应作型式试验首制产品;
装填矿料品种或产地更改时;
当材料、结构或工艺的更改足以影响产品性能时。型式试验内容
主要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
水压试验按5.1;
矿料质量检验按5.2,并有4.2.5条规定的化验报告;首制产品应作矿料(石)寿命试验,非首制产品应进行矿化试验,矿化时间应不小于100h。前者每天测定2次,后者测定次数不少于20次,其结果应符合4.1.1,4;e.
摇摆试验按5.4。
6.2出厂检验
6.2.1每台产品均应进行下列试验:a.
主要尺寸和外观质量检查;
水压试验按5.1。
6.2.2装填矿料批号改变或矿料贴存期超过3年时,应抽一台矿化器按5.3条进行100h的矿化试验,其结果应符合4.1.1.4。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醒目的部位设置铭牌,其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和型号;
额定矿化水量,m/h;
干重,kg;
制造厂名和年月;
制造厂编号。
7.2包装
7.2.1每批矿料的包装应符合食品用的规格,应能防尘、防潮。矿料必须在干燥后,装在厚质聚乙烯塑料袋内、封口后装入纸箱。
7.2.2矿化器出厂包装时,必须疏干积水,并用不大于0.3MPa洁净压缩空气吹干简体的内腔。所有孔口全部用螺塞盲板封住。
7.2.3包装应带有下列文件
产品合格证;
使用说明书;
装箱单。
CB1193-88
包装箱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和型号、制造厂名、毛重、净重、发货地址、收货地址等标志。7.2.41
7.3运输
矿化器的包装应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或丢失附件及文件。7.3.2矿料不准和有毒物品同车运输,避免污染。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湿。7.4贮存
7.4.1矿化器的存放应能防止腐蚀和损坏。7.4.2
处理过和包装好的矿料(石)不得露天存放。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辅锅炉及防污染装置专业组提出。本标准由七〇四所归口。
本标准由七○四所负责起草。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