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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3-200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4763-2005

中文名称: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标准类别:国家标准(GB)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5-04-15

实施日期:2005-07-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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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环保、保健与安全>>空气质量>>13.040.50移动源排放限值

中标分类号: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4流动污染源排放标准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GB 14761.3-1993 GB 14763-1993部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书号:1380209.007

页数:20页

标准价格:18.0 元

计划单号:20020563-Q-467

出版日期:2005-11-20

相关单位信息

首发日期:1993-11-08

归口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标准简介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 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GB14763-2005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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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ICS13.040.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47632005
代替GB14761.3-93和GB14763-93中相应部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fuel evaporative Pollutantsfrom heavy-duty vehicles equipped with P.I engines(Trap method)
2005-04-15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07-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型式核准
5技术要求和试验
6型式核准扩展
7生产一致性
8标准的实施
(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
(标准的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格式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
活性炭罐老化试验规程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数据记录表格GB147632005
GB14763-2005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装用以汽油和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是在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和GB1476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基础上,参考GB18352.2-2001的部分技术内容进行的修订。本标准与GB14761.3-93和GB14763-93的主要差异是1: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轻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要求已纳入到GB18352.2-2001中,因此删除了原标准对轻型汽车的要求;2.增加了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扩展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内容;3.增加了炭罐的老化处理要求,并对炭罐的预试验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4:对试验过程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5.取消了对运行损失的测量。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下列标准中相应部分废止:1: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2.GB1476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的测量收集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标准的附录。本标准1993年12月第一次发布,本次修订为第一次修订。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汽车研究所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4月5日批准。本标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I
1范围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GB147632005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申请、型式核准试验及排放限值、型式核准的扩展、以及生产一致性检查方法及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汽油和两用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一燃料车辆和气体燃料车辆。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按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密闭室法进行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车辆。2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089机动车辆分类
GB17930
GB/T18297
3定义
车用无铅汽油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和N类车辆。M类和N类车辆的定义见GB/T15089。3.2整车整备质量
指车辆空车,燃油箱注满燃油,润滑油和冷却水加到额定数量,带有随车工具和备用轮胎的质量,3.3基准质量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上100kg的质量。3.4最大总质量
车辆制造厂提出的技术上充许的最大质量。3.5蒸发污染物
指从车辆的燃料(汽油)系统蒸发损失的碳氢化合物,它不同于排气排放物中的碳氢化合物。包括燃油箱呼吸损失和热浸损失。
燃油箱呼吸损失(叠间换气损失):由于燃油箱内燃油温度变化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33当量表示)。
热浸损失:在车辆行驶一段时间以后,静置汽车的燃料系统排放的碳氢化合物(用C,H2.20当量表示)。
3.6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
指车辆上由翻转止流装置、真空压力释放装置、液气分离装置、蒸气储存装置、脱附控制阀等构成,用于控制或者限制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3.7燃料系统
GB147632005
指由燃油箱、燃油管、燃油滤清器、燃油泵、化油器或汽油喷射部件组成的系统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包括这两个系统中所有的通大气开口3.8气体燃料
指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3.9气体燃料车辆
指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的车辆。3.10两用燃料车辆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1单一燃料车辆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LPG或NG),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15L的车辆。
4型式核准
4.1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必须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一种车型的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申请必须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4.1.2按本标准的附录A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以及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相关主要总成的性能等指标,并提交有关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材料。进行型式核准扩展时需提供相关的其它型式核准复印件及测试数据,以支持型式核准扩展。4.1.3必须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车辆(或对应的发动机及附件、燃油系统和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按本标准第5章所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4.2型式核准的批准
如果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车型将得到型式核准机关的批准。5技术要求和试验
5.1对于影响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性能的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必须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都能达到本标准的要求。5.2车辆制造厂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地控制燃油系统蒸发污染物排放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在制造上必须符合其设计要求。当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符合第5.4条(排放限值)要求及第7.2条(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时,则认为车辆满足本条要求5.3车辆必须具备防止由于加油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排放和燃油溢出的措施。如采用下列措施之一采用不可卸下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加油盖:-加油盖丢失时,具有指示装置警告车辆蒸发物排放超标:一其它有同样功能的装置,如:用绳索或链条栓住加油盖、加油盖与点火开关用同一把钥匙开启且只有加油盖锁上时钥匙才能拔下等。5.4排放限值
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述的方法进行试验,蒸发排放量小于4.0g/测量循环。5.5对于两用燃料车辆,仅对燃用汽油进行试验。6型式核准扩展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6.1对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的某一已型式核准的车型,可以扩展到符合下列条件的车型4
6.1.1燃料/空气计量的基本原理必须相同。GB147632005
6.1.2燃油箱的形状、燃油箱和液体燃料软管的材料必须相同。在型式核准试验时必须试验同系列中截面和长度方面蒸发排放最恶劣的软管。能否使用不同的液/气分离器,由负责型式核准的技术检测部门决定。燃油箱的容积差应在土10%以内。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必须相同。6.1.3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必须相同,如活性炭罐的型式和容积,贮存介质、空气滤清器(如果用于蒸发排放控制)等。
6.1.4化油器浮子室的燃油容积差必须在10mL以内。6.1.5脱附贮存燃料蒸气的方法(如空气流量,启动点或运转循环中的脱附容积)必须相同。6.1.6燃油计量系统的密封和通风方式必须相同。6.2允许在以下方面有区别:
6.2.1发动机尺寸;
6.2.2发动机排量;
6.2.3发动机功率;
6.2.4自动或手动变速器,两轮或四轮驱动:6.2.5车身形状;
6.2.6车轮和轮胎尺寸。
7生产一致性
7.1必须按照型式核准时提交的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中的规定,来保证车辆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生产一致性。生产一致性的检查应根据附录A的描述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7.2型式核准机关可以在任何时间对生产企业进行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生产一致性的检查。7.2.1检验样品应从同一产品系列(包括基本车型和扩展车型)中抽取,检验样品数为三个。7.2.2根据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要求中规定的控制程序,选择采用第5章或第B.6.2条至第B.6.4条的规定对抽取的样品进行试验。
7.2.3如果按照第B.6.2条至第B.6.4条进行检查的结果不能满足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应用第5章的型式核准程序。
7.2.3.1不充许制造厂对检验样品进行任何调整、修理或更改,除非这些试验样品不能满足第5章的要求,或者这些工作已列在制造厂的车辆装配和检验的程序文件中。7.2.3.2如果由于第7.2.3.1条的操作,蒸发污染物排放特性可能产生了变化,生产厂可以要求对该车辆(或发动机)重新进行某单项试验。7.2.3.3按第5章要求试验时,如果第一个样品检验不满足第5.4条要求,则必须对三个样品均进行检验,以三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进行评价7.3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第7.2条要求,车辆制造厂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需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消该车型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型式核准。8标准的实施
自2005年1月1日起,第1章规定的汽车进行蒸发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可以按照本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型式核准。对于按本标准批准型式核准的汽车,其生产一致性的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制造和销售的第1章规定的汽车,其蒸发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型式核准申报材料格式
GB14763—2005
型式核准申请时,必须提供包括内容目次的以下材料,以电子文档提供。任何示意图,应以适当的比例充分说明细节:其幅面尺寸为A4,或折叠至该尺寸。如有照片,应显示其细节。
A1.概述
A1.1.厂牌(制造厂的商品名称)A1.2.型号及商业说明
A1.3.如果在汽车上有标识,指出识别方法A1.3.1标识的位置
A1.4.车辆类型
A1.5.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A2.发动机
A2.1.制造厂
发动机型号、规格(如发动机上标注的,或其它识别方式)A2.1.2最大净功率:
A2.2.燃料:无铅汽油,RON:
A2.3.燃料供给
A2.3.1化油器式:是/不是1)
A2.3.1.1厂牌:
A2.3.1.2型号:
A2.3.1.3浮子室油面:
A2.3.1.4浮子室容积:
A2.3.2燃料喷射式:是/不是\
r/min下
工作原理:进气支管(单点/多点1))/直喷式/其他(详细说明)A2.3.2.2厂牌:
A2.3.2.3型号:
A3.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
A3.1.厂牌:
A3.2.型号:
A3.3.燃油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工作原理说明:A3.3.1.炭罐的有效容积:
A3.3.2.活性炭型号:
A3.3.3.活性炭干炭的质量:
A3.3.4.脱附阀控制方式:
1)划去不适用者。
脱附阀工作始点和终点:
脱附空气流量:
A3.3.7.运转循环中脱附容积:
A3.3.8.蒸气管型号/规格:
A3.3.9.蒸气管说明:
其他说明:
燃油箱
A4.1.厂牌:
A4.2.型号:
A4.3.燃油箱的材料:
燃油箱的容积:
GB14763—2005
A4.5.燃油箱的附加装置说明(压力保护装置、油气分离装置、翻车止流装置等):7
B1.试验描述
附录B
(标准的附录)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规程
B1.1.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见图B1)由下列四部分组成:a)试验准备:
b)燃油箱呼吸损失(叠间换气损失)测定:GB14763—2005
c)在底盘测功机上以40km/h车速匀速行驶,或在发动机台架上模拟车辆40km/h车速运行;
d)热浸损失测定
B1.2.试验结果:燃油箱呼吸损失和热浸损失阶段测定的碳氢化合物的排放质量相加后的质量,单位为g/测量循环。
B2.试验车辆(或试验发动机)和燃料B3.1试验车辆(或试验发动机)B3.1.1采用底盘测功机试验时,车辆技术状况应良好,试验前至少进行了3000km的走合行驶。装在车辆上的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在走合期间应工作正常,炭罐经过正常使用,未经异常吸附和脱附。
B3.1.2采用发动机台架试验时,试验发动机技术状况应良好,安装在发动机台架上应配备装车时的所有附件(冷却风扇、发电机、空滤器、排气消声器等),试验前应按照制造厂要求磨合完毕。车辆上使用的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应工作正常,炭罐经过正常使用,未经异常吸附和脱附。(试验时,发动机的供油系统(燃油箱、燃油管路、燃油泵等)、排气系统(后处理器、消声器、排气管的尺寸和长度)、冷却系统、蒸发污染物控制装置等应与车辆上使用的完全一致,包括燃油箱与发动机的相对位置。B3.2燃料
试验使用的燃料应符合GB17930的规定。B3.试验设备
B3.1测功系统
B3.1.1发动机测功系统
任何可测定发动机稳定工况、精度符合GB/T18297规定的测功机。B3.1.2底盘测功机
B3.1.2.1测功机必须能模拟道路载荷。B3.1.2.2测功机的设定应不受时间推移的影响,且不应使车辆产生任何妨碍车辆正常运行的振动。
B3.1.2.3测功机必须装有模拟惯量和模拟载荷的装置,若为双转鼓测功机,则这些模拟装置是与前转鼓连接。
B3.1.2.4准确度
B3.1.2.4.1测量和读出的指示载荷,其准确度应能达到土5%。B3.1.2.4.2测功机在40km/h时载荷设定的准确度必须达到士5%。B3.1.2.4.3车速应通过转鼓(对于双转鼓测功机,用前转鼓)的转速来测量。车速大于10km/h时,其测量准确度应为土1km/h。B3.1.2.4.4车辆行驶的实际距离应通过转鼓(对于双转鼓测功机,用前转鼓)转动的距离来测量。
GB14763—2005
B3.1.2.5载荷的设定:应在40km/h等速下调整载荷模拟器,使其吸收作用在驱动轮上的功率。
试验车辆/试验发动机的冷却
用发动机在测功机上运行时,应使用正常的台架冷却水系统和与相应试验车辆上发动机冷却风扇一致的风扇冷却发动机,使发动机工作在正常温度范围,不得再用其它辅助风扇冷却发动机。
9h-35h内
车辆或发动机磨合
活性炭罐老化处理!
活性炭罐临界点检查
预试验
预置10h—36h
油箱放油然后加油
燃油箱呼吸损失(叠
间换气损失)试验1h
15min内
运转循环
40min+3min
2min内
热浸损失测量1h
注:1)选用其中任意一种方法。2
GB14763—2005
车辆3000km走合行驶,炭罐无异常脱附/吸附发动机按照制造厂规范磨合,炭罐不得有异常脱附/吸附装车行驶3000km以上,炭罐不得有异常脱附/吸附。或:用52℃恒温燃料蒸气、以2.41/min的流量进行吸附,达到临界点后用600倍炭罐体积的干空气,以25L/min的流量脱附,重复6次。或:
加热油箱使燃油从15℃均匀升高产生燃料蒸气进行吸3
附,达到临界点后用600倍炭罐体积的干空气,以25L/min的流量脱附,重复9次。加热油箱使燃油从15℃均匀升高至35℃产生燃油蒸气,使炭罐进行吸附,使之达到临界点。或:用50%丁烷和50%氮气的混合气使炭罐进行吸附,使之达2
到吸附临界点。
试验车以40km/h车速运行40min,或以相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负荷,在发动机台架上运行40min。油箱中装入40%标称容量的燃油,油温为室温。环境温度25℃5℃,炭罐正常连接,通大气口加接除湿器。油箱存留预试验时的燃油。燃油箱标称容量的40%土2%,燃油温度283K—287K(10℃14℃)。
燃油温度289K(16℃)土1K时试验开始,经60min土2min,温升△t=14K±0.5K。
试验车辆在直接档40km/h车速下运行40min,或以相应的发动机转速和负荷在发动机台架上运行40min,然后急速运行3min。
热浸时间60min土0.5min
环境温度最低为296K(23℃),最高为304K(31℃)。2试验结果(g)
燃油箱呼吸损失(叠间换气损失)(g)+热浸损失(g)。2)采用加宽框的项目为测量项,测量值进行结果评判的项目。图B1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程序
GB14763—2005
用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行时,可以使用变速风机也可以使用定速风机冷却车辆。使用定速风机时,车辆前端300mm处的风速应为35km/h-45km/h。B3.3燃油箱加热与控制装置
3.3.1燃油箱中的燃油应采用可控热源加热,如可采用2000W容量的电加热垫板:加热系统应均匀加热燃油液面以下的燃油箱壁,不得出现燃油局部过热现象。不得加热燃油箱内燃油上部的燃油蒸气。
B3.3.2燃油箱加热装置应能够经60min把燃油箱内燃油从289K(16℃)均匀加热升温14K,温度传感器位置如B4.1.2.2.2所述。加热系统应能使燃油在加热过程中温度控制在要求的温度的土1.5K以内。
B3.4温度测量与记录
B3.4.1燃油箱内燃油温度测量与记录应采用准确度在士1.0K,分辨率在0.5K以内的仪器B3.4.2环境温度测量与记录应采用准确度在土1.0K,分辨率在1.OK以内的仪器。B3.5加油和放油装置
加油装置应是一组双管路密闭装置(见图B2),加油速度应保证燃油加至燃油箱测量容积时,燃油箱中油温不高于287K(14℃)。放油可采用重力或泵吸方式,但必须能够把油放空。加油或放油时,接管和容器必须预先对燃油箱接地,以保证安全。图B2加油装置管路图
1一储油器,2一进油管路,3一泵油器,4一回气管路,5一燃油箱B3.6燃油冷却装置
该装置应有足够容积装入至少进行二次测量循环(每次测量循环需燃油量为燃油箱的40%额定容积)所需的全部燃油,对设定温度点,准确度应为土0.5K。B3.7燃油蒸发污染物收集装置
B3.7.1收集器
B3.7.1.1收集器结构
收集器结构如图B3所示。
图B3收集器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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