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1120-2020
中文名称:地理标志产品 长白山红景天
所属省份: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20-07-22
实施日期:2020-08-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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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11.120.10
中标分类号:C23
标准简介
本文档为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1120-2020《地理标志产品 长白山红景天》,规定了长白山红景天的术语、保护范围、自然环境、栽培技术、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标志包装等内容,适用于长白山红景天地理标志产品。
部分标准内容
ICS 11.120.10
C23
备案号: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1120—2020
代替 DB22/T 1120-2007
地理标志产品 长白山红景天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Changbaishan hongjingtian
2020-07-22 发布
2020-08-01 实施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 和 GB/T 17924—2008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1120-2007《地理标志产品 长白山红景天》,与 DB22/T 1120-2007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7年版的第2章);
——整合“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范围”、“原料地域范围”为“保护范围”部分(见第4章,2007年版的4.1, 4.2);
——将“地理标志保护地域自然环境”部分调整到“自然环境”部分(见第5章,2007年版的4.3);
——明确了“栽培技术”部分,删除了“运输”“贮存”要求(见第6章,2007年版的4.4-4.8);
——修改了感官指标(见7.1,2007年版的4.9);
——删除了卫生指标和重金属指标(2007年版的4.11、4.12);
——修改了感官、理化指标的检验方法(见第8章,2007年版的5.1、5.2);
——修改了取样方法(见9.2,2007年版的6.2);
——修改了判定规则(见9.5,2007年版的6.5);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等要求(见第10章,2007年版的第7章)。
本标准由吉林省利生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利生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白山本草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摆渡中医药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川、柳忠润、王莹、潘蓉、许立峰、董波、陶红、尹峰。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22/T 1120-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长白山红景天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自然环境、栽培技术、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长白山红景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四部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长白山红景天 Changbaishan hongjingtian
在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区采收的景天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高山红景天(Rhodiola sachalinensis A.Bor.)的干燥根和根茎,秋季花茎凋枯后采收,去除杂质晒干。
4 保护范围
吉林省临江市现辖行政区域。保护范围图见附录A。
5 自然环境
5.1 地理环境
具有长白山地区典型的地形地貌特征。
5.2 气候特点
长白山红景天生长区属北半球中温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区,生长区气候比较湿润,冬季寒而不冷,夏季热而不燥,年平均温度为 2.4℃,最热月份一般在 7 月,最高平均气温 11.2℃,最冷月份在 1 月,最低平均气温 -18℃。年平均降水量为 620mm,日照时数 2112.6h。无霜期为 90d~110d 左右,有效积温为 2090℃。最大积雪深 44cm,最大冻土深 1.36m。
5.3 土壤特点
土壤类型主要为暗棕色森林土。
6 栽培技术
6.1 种源
高山红景天。
6.2 立地条件
选择阳光充足,排水条件良好,腐殖质较厚的砂质土壤。
6.3 栽培管理
使用有机肥,及时清除病枝、病残体,减少病虫源;经常松土除草,排水防涝。收获前半月内禁止使用各种农药。
6.4 采收
种子繁殖的红景天,生长 4年~5年即可采收;以根茎繁殖的 2年~3年即可采收。
6.5 加工
将挖取的根及根茎除去杂质,洗净,晒干或 70℃以下烘干即可。
7 质量要求
7.1 感官
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外观
要求:不规则的类圆锥形、类长条形或圆柱形根茎,顶部常呈丛状或鸡爪状,有残存的褐棕色鳞叶,或圆形干枯的顶芽或茎痕。根茎长约 20cm,上部直径约 1.5cm,侧根长 10cm~30cm。须根多数,长短不等。全长 5cm~20cm,直径 0.5cm~5cm。质轻而脆,易折断。断面浅棕褐色或棕红色。颜色棕黄色至棕褐色。
项目:气味
要求:气芳香,味微苦涩、后甜,无异味。
项目:杂质
要求:无霉变、杂质。
7.2 理化指标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水分 / (%): ≤ 12.0
总灰分 / (%): ≤ 8.0
酸不溶性灰分 / (%): ≤ 2.0
浸出物 / (%): ≥ 22.0
红景天苷 / (%): ≥ 0.5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外观、气味和杂质由目测与品尝确定。
8.2 水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四部 通则 0832(第二法)执行。
8.3 总灰分和酸不溶性灰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四部 通则 2302 执行。
8.4 浸出物
浸出物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 药材红景天执行。
8.5 红景天苷
红景天苷的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一部 药材和饮片红景天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规则
同一生长期、同一采收期、同一加工批次的产品为一批。
9.2 取样方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 四部 通则 0211 规定的方法执行。
9.3 出厂检验
9.3.1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经厂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理化指标、标志以及包装的检验。
9.3.2 (注:原文此处编号及内容略有缺失,根据上下文推断应为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或记录要求,此处保留编号结构)
9.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标准对产品的全部要求。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两次交收检验结果差异很大时;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5 判定规则
(注:原文在此处截断,根据前言提及修改了判定规则,通常指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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