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066-2008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2066-2008
中文名称: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发布日期:2008-04-29
实施日期:2008-11-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pdf
下载大小:333227
相关标签:
口岸
卫生标准
标准分类号
标准ICS号:医药卫生技术>>11.020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
中标分类号:医药、卫生、劳动保护>>卫生>>C62卫生检疫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8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08-11-01
标准简介
SN/T 2066-2008 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SN/T2066-2008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2066—2008
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first-class frontier port2008-04-2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11-01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吉生、吴海磊、张纯、黄立业、许琳。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http://foodmate.netSN/T2066—2008
1范围
一类口岸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类口岸的卫生要求和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一类口岸的卫生监督和监测结果的判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2066—2008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760
GB5749
GB7959
GB8978
GB9663
GB9664
GB9665
GB9666
GB9670
GB9672
GB14881
GB14934
GB14938
GB16153
GB16889
GB17051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17217
GB/T17220
GB18466
GB18485
GB18918
CECS07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生活垃圾烧污染控制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广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14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SN/T1185
SN/T 1216
SN/T1230
SN/T1234
SN/T1260
SN/T1265
SN/T1305
入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人出境船舶废弃物消毒规程
二类口岸卫生标准
出境航空器废弃物消毒规程
国境口岸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规程国境口岸饮食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规程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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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2066—2008
SN/T1318
SN/T1332
SN/T1338
SN/T1415
SN/T1426
SN/T1433
SN/T1441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
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国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人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规范国境口岸航空食品供应单位监督规程SN/T1704
出人境口岸食源性疾病监测规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生部,2006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一类岸first-classfrontierport经国家批准,允许中国籍和外国籍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人国(关、边)境的海(河)、陆,空客货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为人境或出境的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区域。3.2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foodproducinganddealingunit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及出人境人员提供服务的食品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提供饮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3
服务单位servicingunit
为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及出人境人员提供服务的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公共等候室、商场(店)、书店、美容(美发)店、洗浴室等公共场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室外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
4.1卫生要求
4.1.1口岸地区内保持整洁,道路、铁路、专用线、露天场地应无垃圾、粪便、污水、污物、纸屑、烟头和痰迹,路面和露天堆货场应全部硬化,道路两侧绿化良好。口岸范围内不应饲养家备畜、家禽。仓库、货场的人出境货物应分类堆放,垫高20cm、离墙50cm。4.1.2口岸地区内应设立垃圾、污物、污水等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生活、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水、压舱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应检出致病菌。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垃圾、污水、粪便执行GB16889、GB8978和GB7959,由相应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4.1.3口岸地区所有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能提供与口岸客流量相适应的饮水设施和厕所、洗手卫生设施。
4.2卫生标准
室外环境卫生标准执行SN/T1230中的室外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5公共场所卫生要求和标准
5.1卫生要求
5.1.1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或《国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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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SN/T2066—2008
5.1.2公共场所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有专人负责清扫,保持内环境的清洁整齐,地面无垃圾废弃物和痰迹
5.1.3公共场所内外环境应做到定期消毒。公共场所内应有良好的通风、照明设施。设立公用饮水处的,未经消毒的公用茶具不得供旅客使用。5.1.4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质执行GB5749,二次供水设施执行GB17051。公共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在有通风设施的地方设单独吸烟区。5.1.5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应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卫生工作,应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wwW.bzxz.Net
5.1.6公共场所服务单位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的培训每两年复训1次。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5.1.7对一类口岸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应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和方法执行SN/T1433。
5.1.8口岸地区卫生间设计和要求执行CJJ14。5.2卫生标准
5.2.1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5.2.2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执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规定。5.2.3口岸地区公共交通等候室的卫生标准执行GB9672。5.2.4
口岸地区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GB9663。5.2.5口岸地区饭馆(餐厅)卫生标准执行GB16153。5.2.6口岸地区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执行GB9664。口岸地区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执行GB9670。5.2.7
5.2.8口岸地区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执行GB96665.2.9口岸地区公共浴室卫生标准执行GB9665。5.2.10口岸地区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执行GB/T17217。5.2.11
口岸地区公共场所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6储存场地卫生要求和标准
6.1卫生要求
6.1.1口岸地区储存场地的经营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或《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6.1.2供水设施和饮用水水质执行GB5749,二次供水设施执行GB17051。口岸储存场地内应禁止吸烟,在有通风设施的地方设单独吸烟区。6.1.3口岸地区储存场地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应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卫生工作,应有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6.1.4卫生间设计和要求执行CJJ14。6.2卫生标准
6.2.1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6.2.2储存场地卫生标准执行SN/T1318中要求的规定。6.2.3储存场地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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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2066—2008
7液体、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卫生要求和标准7.1卫生要求
7.1.1直接接触废弃物的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每年接受卫生知识和环保知识培训,并进行1次体检,
7.1.2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废弃物应全部实施卫生处理,特殊废弃物的收集、移运、存放和无害化处理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7.1.3人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338中要求的规定。7.1.4人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185中卫生要求的规定7.1.5人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要求执行SN/T1216中要求的规定。7.1.6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要求执行SN/T1305中要求的规定。7.2卫生标准
7.2.1污水排放执行GB8978和GB18918。7.2.2公共厕所卫生标准执行GB/T17217。7.2.3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计执行CECS07,污水排放执行GB18466,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7.2.4粪便无害化处理执行GB7959,7.2.5生活垃圾楚烧污染控制执行GB18485,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执行GB16889。7.2.6人出境船舶废弃物卫生处理标准执行SN/T1426中效果判定的规定。7.2.7出境航空器废弃物卫生处理标准执行SN/T1234中效果评定和结果判定的规定7.2.8入出境列车废弃物卫生处理执行SN/T1332中结果判定的规定。8食品、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和要求8.1卫生要求
8.1.1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有效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实施分级管理。8.1.2口岸食品、饮用水执行SN/T1260中要求的规定8.1.3口岸航空食品供应单位执行SN/T1441中基本要求的规定。8.1.4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有指定人员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卫生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消毒制度。8.1.5个人、烹饪及存储的卫生要求执行SN/T1230。8.1.6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服务人员应进行上岗前体检及每年1次的体检,健康检查执行SN/T1265。获得有效的健康证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每2年进行1次,
8.1.7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饮食单位从业人员不应从事食品工作岗位
8.1.8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并有健全的记录,不应采购、使用、销售有害变质食品。
8.1.9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垃圾污物应有专用桶、塑料袋盛装,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0对一类口岸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单位,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和方法执行SN/T1433。
8.2卫生标准
8.2.1饮食单位总的卫生标准执行GB148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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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执行GB14934。8.2.3饮用水的卫生和标准执行GB5749。8.2.4食品添加剂执行GB2760。
8.2.5食品包装容器、食品材料应依据其类别不同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9医学媒介生物控制要求及标准
SN/T2066—2008
9.1口岸地区内应建立医学媒介生物防护区,该防护区由口岸区域外缘向外延长不应少于400m。实施环境治理,清除或控制医学媒介生物擎生地。9.2一类口岸地区内医学媒介生物(如:鼠、蚊、董、蝇、蜱、蚤、螺、螨)的控制标准执行SN/T1415。10传染病(包括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控制10.1报告
一类口岸区域内的个人或单位发生或发现传染病(包括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及时、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10.2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判定和处置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判定和处置分别执行GB14938和SN/T1704。10.3传染病控制
10.3.1医疗机构
类口岸应具备医疗急救机构或已处在所在地的医疗急救网络中,设有传染病隔离场所,配备急救车,并能完成常见疾病、中毒、外伤的医疗诊救。隔离场所应有医护人员随时实施医疗救护。类口岸应有完善的传染病管理制度,应有专人从事疫情管理工作。疫情登记应完整,报告应及时、准确,报告率达100%
检验检疫机构对一类口岸区域内发现的传染病疫点处理、个案调查应达100%。10.3.2预防接种
一类口岸区域内对易感人群的国家规定的传染病疫苗预防接种覆盖率应到达95%以上。检验检疫机构应可随时提供黄热病预防接种。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应齐全。11职业卫生要求及控制
11.1职业卫生要求
11.1.1二类口岸地区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系的单位应建立职工劳动卫生档案,实行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制度。
11.1.2一类口岸地区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场所应设有控制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应有定期的监测制度。有害环境监测执行GB/T17220,监测资料应齐全,应建立职工休息间和卫生间。11.2职业卫生控制
11.2.1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应健全,设备齐全、应有有效的监测手段。11.2.2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应符合卫生要求,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有监测和防护措施。11.2.3有毒有害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检。11.2.4职工休息间和卫生间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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