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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370.1-2009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370.1-2009

中文名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英文名称: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Part 1:General specifications

标准状态:已作废

发布日期:2009-07-07

实施日期:2010-01-16

作废日期:2022-06-01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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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危险 货物 包装 检验 规程 总则

标准分类号

中标分类号:综合>>标志、包装、运输、贮存>>A87运输、贮存

关联标准

替代情况:替代SN/T 0370-1995;SN 0449.1-1995;SN/T 0805.1-1999

出版信息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页数:24页

标准价格:0.0 元

出版日期:2010-01-16

相关单位信息

起草人:张少岩、贾晓川、黄红花、万敏、何飞、冯真真

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归口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出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标准简介

SN/T 0370.1-2009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0370.1-2009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SN/T0370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编码、标记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 本部分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3 的气体喷雾器、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SN/T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性能检验;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0370的第1部分。
本部分整合了SN0449.1-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SN/T0370-19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和SN/T0805.1-1999《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总则》三个标准,并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危险货物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5 版)和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7~2008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8版)和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2005版)的相关要求一致,本部分引入了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2009版)中有关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相关要求。
本部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 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少岩、贾晓川、黄红花、万敏、何飞、冯真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T0370-1995;
---SN0449.1-1995;
---SN/T0805.1-1999。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370本部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540 纸和纸板 吸水性的测定 可勃法
GB/T22410 包装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塑料相容性试验
SN/T0370.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2部分:性能检验
SN/T0370.3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3部分:使用鉴定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联合国,第15版)
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民航组织(ICAO),(2009~2010版)]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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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0370.1-2009
代替SN/T0370—1995,SN0449.1—1995,SN/T0805.1-199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ackaging for export dangerous goods-Part1:General specifications2009-07-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数码防伪
2010-01-16实施
SN/T0370《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性能检验;
第3部分:使用鉴定。
本部分为SN/T0370的第1部分。
SN/T0370.1—2009
本部分整合了SN0449.1—1995《海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SN/T0370—1995《空运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则》和SN/T0805.1一1999《铁路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总
则》三个标准,并对部分技术内容做了修改,使标准有关危险货物包装的技术内容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5版)和国际民航组织《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2007~2008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08版)和欧洲铁路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2005版)的相关要求一致,本部分引人了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危险货物公路国际运输的欧洲协议》(2009版)中有关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关要求。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少岩、贾晓川、黄红花、万敏、何飞、冯真真。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370—1995;
SN0449.1—1995;
-SN/T08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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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
第1部分:总则
SN/T0370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分类、编码、标记和要求。SN/T 0370.1-2009
本部分适用于盛装容积不超过450L、净重不超过400kg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本部分不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kPa、内径大于0.15m、且容积大于或等于0.025m°的气体喷雾器、气体容器,以及放射性物质、感染性物质的包装。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0370本部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1540纸和纸板吸水性的测定可勃法GB/T22410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塑料相容性试验SN/T0370.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2部分:性能检验SN/T0370.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联合国,第15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民航组织(ICAO),(2009~2010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事组织,2008版)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0370的本部分。3.1
箱box
由金属、木材、胶合板、再生木、纤维板、塑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整矩形或多角形容器。为了诸如便于搬动或开启的日的,或为了满足分类的要求,允许有小的洞口,只要洞口不损害容器在运输时的完整性。
圆桶(桶)drum
由金属、纤维板、塑料、胶合板或其他适当材料制成的两端为平面或凸面的圆柱形容器。本定义还包括其他形状的容器,例如圆锥形颈容器或提桶形容器。3.3
闭口桶drum,non-removablehead桶孔或桶身设有孔径不大于7cm的注入口或透气口的桶。3.4
开口桶drum,removablehead
注人口或透气口孔径大于7cm,或桶的一端用箍或其他方法把桶盖紧箍在桶身上,且可拆卸的桶。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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袋bag
由纸、塑料薄膜、纺织品、编织材料或其他适当材料制作的柔性容器。3.6
罐jerrican
横截面呈矩形或多角形的金属或塑料容器。3.7
receptacle
用于装放和容纳物质或物品的封闭器具,包括封口装置。3.8wwW.bzxz.Net
容器packaging
一个或多个贮器,以及贮器为实现贮放功能所需要的其他部件或材料3.9
包装package
包装作业的完结产品,包括准备好供运输的容器和其内装物,3.10
内容器innerpackaging
运输时需用外容器的容器。
内贮器innerreceptacle
需要有一个外容器才能起容器作用的贮器,3.12
外容器
outerpackaging
是复合或组合容器的外保护装置,连同为容纳和保护内必器或内容器所需要的吸收材料、衬垫和其他部件。
各combinationpadkaging
组合容器
为了运输目的而组合在一起的一组容器,由固定在3.14
外容器中的
个或多个内容器组成。
复合容器
compositepackaging
由一个外容器和一个内器组成的容器,其构造使内贮器和外容器形成一个完整的容器。这种容器经装配后,便成为单一的完整装置,整个用于装料、贮存、运输和卸空。3.15
overpack
外包装
为了方便运输过程中的装卸和存放,将一个或多个包件装在一起以形成一个单元所用的包装物。3.16
救助容器salvagepackaging
一种特别容器,用于放置为了回收或处理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
封闭装置closure
用于封住贮器开口的装置。
btt
防筛漏的容器siftproofpackaging所装的干物质,包括在运输中产生的细粒固体物质不向外渗漏的容器。3.19
牢固封口securely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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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装的干燥物质在正常搬运中不致漏出的封口。这是对任何封口的最低要求。3.20
液密封口water-tight
又称有效封口,是指不透液体的封口。3.21
气密封口
hermetically sealed
不透蒸气的封口。
联合国编号UNnumber
由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编制的4位阿拉伯数编号,用以识别一种物质或一类特定物质。3.23
recycled plastics
回收塑料
从使用过的工业容器回收的经洗净后准备用于加工成新容器的塑料材料。3.24
吸附材料absorbentmateri
特别能吸收和滞留液体的材料,内容器一旦发生破损、泄漏出来的液体能迅速被吸附滞留在该材料中。3.25
设计型号
designtype
容器的设计型号由设计、材料和材料度、制造方式,类型和规格界定,但可以包括各种表面处理。4分类
4.1危险货物分类
4.1.1按危险货物具有的危险性或最主要的危险性分成个类别,有些类别再分成项别。类别和项别的号码顺序并不是危险程度的顺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项:有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b)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进射危险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c
的物质和物品;
d)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e)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物质;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合品伙伴网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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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项:易燃固休、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b)4.2项:易于自燃的物质;
c):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6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a)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a)6.1项:毒性物质;
b)6.2项:感染性物质。
4.1.8第7类:放射性物质
4.1.9第8类:腐蚀性物质
4.1.10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4.2危险货物包装分类
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类的第5.2项、第6类的6.2项以及第4类的4.1项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它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a)I类包装—一显示高度危险性的物质;b
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的物质;c)
Ⅲ类包装—
显示轻度危险性的物质。
5编码和标记
5.1容器类型的编码
5.1.1编码包括:
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的种类,如桶、罐等(后接);a)
b)一个大写拉丁字母,表示材料的性质,如钢、木等(必要时后接);c)一个阿拉伯数字,表示容器在其所属种类中的类别。5.1.2如果是复合容器,用两个大写拉丁字母依次写在编码的第二个位置中。第一个字母表示内贮器的材料,第二个字母表示外容器的材料。5.1.3如果是组合容器,只使用外容器的编码。5.1.4容器编码后面可加上字母“T”“V\或“W\”,字母“T”表示符合《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要求的救助容器;字母“V\表示符合《规章范本》要求的特别容器;字母“W\表示容器类型虽与编码所表示的相同,但其制造的规格与附录A的规格不同,但根据《规章范本》的要求被认为是等效的。
5.1.5对于空运包装容器,大写的拉丁字母“IP”表示内包装。随后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内包装类型。5.1.6下述数字用于表示容器的种类:1桶:
2--暂缺;
一罐;
复合容器;
轻型标准金属容器。
下述大写字母用于表示材料的种类:A
钢(一切型号及表面处理);
httn
B铝:
C——天然木
D-胶合板;
F——再生木;
纤维板;
H——塑料;
L—纺织品;
M一一多层纸:
N一金属(钢或铝除外):
玻璃、陶瓷或粗陶瓷。
5.1.8各种常用包装容器的编码见附录A。5.2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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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标记用于表明带有该标记的容器已成功地通过SN/T0370.2规定的试验,并衍合附录A的要求,但标记并不一定证明该容器可用于盛装任何物质。5.2.2每一个容器应带有耐久、易辨认、与容器相比位置合适、大小适当的明显标记。对于总质量超过大于30kg的包装件,其标记和标记附件应贴在容器项部或侧面上,字母、数字和符号应不小于12mm高。容量为30L或质量为30kg或更少的容器上,其标记至少应为6mm高。对于容量为5L或质量为5kg或更少的容器,其标记的尺寸应大小合适。标记应标明:a)
联合国容器符号
本符号仅用于证明容器符合《规章范本》第6.1章中相关的要求。如使用压纹金属容器,符号可用大写字母“UN”表示;b)
根据5.1表示容器种类的编码,例如3H1;c)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编号:
一个字母表示设计型号已成功地通过试验的包装类别:-X表示I类包装;
Y表示Ⅱ类包装;
—Z表示Ⅲ类包装;
2)相对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数),表示已按此相对密度对不带内容器的准备装液体的容器设计型号进行过试验;若相对密度不超过1.2,这一部分可省略。对准备盛装固体或装入内容器的容器而言,以千克(kg)表示的最大总质量(进位取整);d)使用字母“S\表示容器拟用于运输固体或内容器,或使用精确到最近的10kPa(即四舍五人至10kPa)表示的试验压力来表示容器(组合容器除外)所顺利通过的液压试验;容器制造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型号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容器还应适当地标出e
制造月份;这可与标记的其余部分分开,在容器的空白处标出,最好的方法见图1:图1
f)标明生产国代号,中国的代号为大写英文字母CN;g)容器制造厂的代号,该代号应体现该容器制造厂所在区域的检验检疫机构信息,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区域代码表参见附录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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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生产批次。
5.2.3根据5.2.2对容器进行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可单行或多行标识。5.2.4除了5.2.2中规定的耐久标记外,每一超过100L的新金属桶,在其底部应有5.2.2a)~e)所述持久性标记,并至少标明桶身所用金属标称厚度(mm,精确到0.1mm)。如金属桶两个端部中有一个标称厚度小于桶身的标称厚度,那么顶端、桶身和底端的标称厚度应以耐久形式(如:压纹)在底部标明,例如“1.0-1.2-1.0”或“0.9-1.0-10”。5.2.5国家主管机关所批准的任何附加标记,应使标记的各个部分仍然能够参照5.2.2正确地辨认。5.2.6改制的金属桶,如果没有改变容器型号和没有更换或拆掉组成结构部件,所要求的标记不必是耐久性的(例如压纹)。每-其他改制的金属桶都应在顶端或侧面以耐久形式(如:压纹)标明5.2.2a)~e)中所述的标记。
5.2.7用可不断重复使用的材料(如:不锈钢)制造的金属桶可以耐久形式(如:压纹)标明5.2.2f)~h)中所述的标记。
5.2.8做标记应按5.2.2所示的顺序进行:这些分段以及视情况5.2.ba)~c)所要求的每一个标记组成部分应用诸如斜线或空格清楚地隔开,以便容易辨认。标注方法可参见附录C。5.2.9容器修复后,应按下列顺序在容器上加耐久性的标记标明:a)进行修复的所在国;
b)修复厂代号;
修复年份;字母\R\;对按$N/T0370.2通过了气密试验的每一个容器,另加字母“L\”。c
5.2.10对于本部分3.23定义的回收塑料”材料制造的容器应标有“REC”,这个标记应放在靠近5.2.2所规定的标记附近位置。
5.2.11修复容器、救助容器的标记示例参见附录C6要求
6.1一般要求
6.1.1每-容器应按5.2标明耐久性标记。6.1.2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应结构合理、防护性能好、符合《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规格规定。其设计模式、工艺、材质应适应相应运输形式危险货物特性,适合积载,便于安全装卸和运输,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风险。6.1.3危险货物应装在质量良好的容器内,该容器应足够坚固.能承变得住运输过程中通常遇到的冲击和载荷,包括运输装置之间和运输装置与仓库之间的转载以及搬离托盘或外包装供随后人工或机械操作。容器的结构和封闭状况应防止准备运输时可能因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振动或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变化(如:由于海拔高度变化产生的)造成的任何内装物损失。在运输过程中不应有任何危险残余物粘附在容器外面。这些要求适用于新的、再次使用的、修复过的或改制的容器。6.1.4首次使用塑料桶(罐)、塑料复合容器及有涂镀层的容器,在试验前需按照GB/T22410直接装人拟运危险货物贮存6个月以上进行相容性试验。6.1.5容器与危险货物直接接触的各个部件:a)不应受到危险货物的影响或强度被危险货物明显地减弱;b)不应在包件内造成危险的效应,例如促使危险货物起反应或与危险货物起反应。必要时,这些部位应有适当的内涂层或经过适当的处理。6.1.6若容器内装的是液体,应留有足够的未满空间,以保证不会由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温度变化造成的液体膨胀而使容器泄漏或永久变形。除非规定有具体要求,否则,液体不可在55℃温度下装满容器。
6.1.7内容器在外容器中的置放方式,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破裂、被刺穿或其内装物漏到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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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中。对于那些易于破裂或易被刺破的内容器,例如用玻璃、陶瓷、粗陶瓷或某些塑料制成的,应使用适当衬垫材料固定在外容器中。如果内装物有泄漏,衬垫材料或外容器的保护性能不应遭到重大破坏。a)衬垫及吸收材料应是情性的,并与内装物的性质相适应;b)外容器材料的性能和厚度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摩擦而产生可能严重改变内装物的化学稳定性的热量。
6.1.8危险货物不应与其他危险货物放置在同一个外容器或在大型容器中,如果它们彼此会起危险反应并造成:
燃烧或放出大量的热;
放出易燃、毒性或室息性气体;b)
产生腐蚀性物质;
d)产生不稳定物质。
6.1.9装有潮湿或稀释物质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使液体(如:水、溶剂或减敏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中不会下降到规定的限度以下。6.1.10所有新的、改制的、再次使用的容器应能通过SN/T0370:2规定的试验。在装货和移交运输之前,应按照SN/T0370.3对每个容器进行检查,确保无腐蚀、污染或其他破损。当容器显示出的强度与批准的设计型号比较有下降的迹象时不应再使用或应子以整修使之能够通过设计型号试验。6.1.11液体应装人对正常运输条件下可能产生的内部压力县有适当承受力的容器。如果包件中可能由于内装物释放气体(由于温度增加或其他原因)而产生压力时,可在容器上安装一个通气孔(空运时须经航空运输主管部门批准),释放的气体不应因其毒性、易燃性和排放量而造成危险。通气孔应设计成保证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在容器处手运输状态时,不会有液体泄漏和异物穿入等情况发生。6.1.12标有5.2.2d)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的容器,仅能装载有下述蒸气压力的液体:a)根据15℃的装载温度和6.16规定的最大装载度确定的容器内的总表压(即装载物质的蒸气压加空气或其他情性气体的分压,减去100kPa),在55时不超过标记试验压力的三分之二;
b)在50℃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和的七分之四;在55℃时,小于标记试验压力加100kPa之利的三分之c)
6.1.13如果危险货物的包装内会逐渐产生相当大的内压时,则该包装的构造应能防止由于内压或外来因素造成内部压力增加而引起的容器破裂。6.1.14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对包装采取牢固封口人液密封口或气密封口。6.1.15灌装喷雾器、气体、液化气体容器的阀门应有保护装置。拟装液体的每个容器,应在下列精况下成功地通过适当的密封性试验,并且能够达到6.1.16
SN/T0370.2所规定的适当试验水平:在第一次用于运输之前;
任何容器在改制或整理之后,再次用于运输之前;b)
在进行这项试验时,容器不必装有自已的封闭装置。如试验结果不会受到影响,复合容器的内c
贮器可在不用外容器的情况下进行试验。对于复合容器(如:玻璃、陶瓷或粗陶瓷)的内贮器可免于试验。
6.1.17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温度下会变成液态的固体所用的容器也应具备装载该物质液态形式的能力。
6.1.18用于装粉末或颗粒状物质的容器,应防筛漏或配备衬里。6.1.19内容器应固定并安装衬垫,限制其在外包装中的移动,以防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破裂、渗漏,内容器为玻璃或陶瓷类包装,用4.2中I类或Ⅱ类外包装盛装第3、4、8类及第5类中5.1项、第6类中6.1项的液体时,内容器外应有吸附衬垫材料。吸附衬垫材料不应与内容器中盛装的危险物发生危险ht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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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反应,内容物的渗漏也不应引起危险的化学反应或改变衬垫材料的保护特性。6.1.20用组合容器盛装危险货物,内容器的封闭口不能倒置。在外包装上应标有明显的表示作业方向的标识。
6,1.21对于损坏、有缺陷、渗漏或不符合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件,或者溢出或漏出的危险货物,可以装在救助容器中运输。
6.1.22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渗漏的包件在救助容器内过分移动。当救助容器装有液体时,应添加足够的惰性吸收材料以消除游离液体的出现。6.1.23当包装设有装水的双层外壳时,应在水内加足量的防冻剂,以防止水在运输中冻结。6.2第1类爆炸物品的特殊包装要求6.2.1供运输的所有爆炸性物质和物品应已按照《规章范本》和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所规定的程序加以分类。
6.2.2第1类爆炸物品的包装除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外,其所有容器的设计和制造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能够保护爆炸品,使它们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包括在可预见的温度、湿度和压力发生变化时,不会漏出,也不会增加无意引燃或引发的危险;完整的包装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可以安全地搬动;b)
包装件能够经受得住运输中可顶见的堆叠加在它们之上的任何荷重,不会因此而增加爆炸品c
具有的危险性,容器的保护功能不会受到损害,容器变形的方式或程度不致于降低其强度或造成堆垛的不稳定。
注:对于空运,如果使用金属衬里的箱子装燥炸性的物质,不应使该项所装爆炸性物质落人到衬里与箱底或衬里与箱侧壁的隔缝中间。
6.2.3第1类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规定选用包装。6.2.4容器应至少符合SN/T0370.2中的Ⅱ类包装试验要求,而且应遵守5.1.4和6.1.17的规定。I类包装不应使用金属容器。
6.2.5装液态爆炸品的容器的封闭装置应有防渗漏的双重保护设备。6.2.6金属桶的封闭装置应包括适宜的垫圈:如果封闭装置包括螺纹,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入螺纹。6.2.7盛装可溶于水的爆炸性物质的容器应是防水的。装运减敏或退敏物质的容器应封闭以防止浓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
6.2.8当容器包括中间充水的双包层,而水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结冰时,应在水中加人足够的防冻剂以防冻结。不应使用出于其固有的易燃性而可能引起燃烧的防冻剂。6.2.9钉子、钩环和其他没有防护涂层的金属制造的封闭装置,不应穿人外容器内部,除非内容器能够防止爆炸品与金属接触。
6.2.10内容器、连接件和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包装件内的放置方式应能使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在外容器内散开。应防止物品的金属部件与金属容器接触。含有未用外壳封装的爆炸性物质的物品应互相隔开以防止磨擦和碰撞。内容器或外容器、模件或贮器中的填塞物、托盘、隔板可用于这一目的。
6.2.11制造容器的材料应与包装件所装的爆炸品相容,并且是该爆炸品不能透过的,以防爆炸品与容器材料之间的相互作用或渗漏造成爆炸品不能安全运输,或者造成危险项别或配装组的改变。6.2.12应防止爆炸性物质进人有接缝金属容器的凹处。6.2.13塑料容器不应容易产生或积累足够的静电,以致放电时可能造成包件内的爆炸性物质或物品引爆、引燃或发生反应。
6.2.14爆炸性物质不应装在由于热效应或其他效应引起的内部和外部压力差可能导致爆炸或造成包装件破裂的内容器或外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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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如果松散的爆炸性物质或者光外壳或部分露出的物品的爆炸性物质可能与金属容器(1A2、1B2、4A、4B和金属贮器)的内表面接触时,金属容器应有内衬里或涂层。6.2.16内容器、附件、衬垫材料以及爆炸性物质在包装件内应牢固放置,以保证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导致危险性移动。
6.2.17电引爆装置应防止电磁辐射及偏离电流。装有发火或引发装置的爆炸品,应有效保护,防止正常运输条件下发生意外事故。
6.2.18对于铁路运输,通常用于军事日的的大型坚固爆炸性物品如不带引发装置或者带有至少包含两种有效保护装置的引发装置,可以无包装运输。当这类物品带有推进剂或者是自推进的时,其引发系统应有防止在正常运输条作下碰到的刺激源的保护装置。这种无包装物品可以固定在框架上或装入板条箱或其他适宜的搬运、储存装置,使其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会松动。6.3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特殊包装要求6.3.1有机过氧化物(5.2项)和自反应物质(4.1项)的包装应首先符合6.1的一般规定要求。6.3.2对于有机过氧化物,所有贮器应“有效封口”。如果包装件内可能因为释放气体而产生较大的内压,可以配备排气孔,但排放的气体不应造成危险,否则装载度应加以限制。任何排气装置的结构应使液体在包件直立时不会漏出,并且应能防止杂质进入。如果有外容器,其设计应使它不会干扰排气装置的作用。
6.3.3有爆炸副危险性的有机过氧化物的容器还应符合相应运输型式的《国际危规》的其他有关要求,6.3.4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漏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6.4空运危险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6.4.14.2项物质(易于自燃的物质)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且不得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6.4.2盛装4.1项和5.2项危险货物使用的包装应达到Ⅱ类以上包装要求,并符合6.1的要求。不得使用带通气孔的包装。
6.4.3具有爆炸性副危险性的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在其包装上贴有副危险性标签。同时其包装还应符合《航空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的其他有关要求。6.4.4自反应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的包装应保证对所有与内容物相接触的材料不起化学反应,对内容物的特性无影响,当发生泄滑时,衬垫物不易燃烧,不会引起有机过氧化物的分解。6.5各种容器的要求
遵照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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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表A.1各种常用的包装容器编码、类别、要求及最大容量和净重的有关要求种类
非活动盖
活动盖
非活动盖
活动盖
1.桶身和桶盖应根据钢桶的容量和用途,使用型号适宜和厚度定够的板制道。
,拟用于装40L以上液体的钢桶,桶身接缝应焊接。拟用于装固体或者装40L以下液体的钢桶,桶身接缝可用机械方法结合或焊接。
3.桶的凸边应用机核方法接合,或焊接。也可以使用分开的加强环。
4.容量超过60L的钢桶桶身,通常应该至少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至少两个分开的滚箍。如使用分开式滚箍,则应在桶身上固定紧,不应移位。滚箍不应点媒。,非活动益(1A1)钢桶桶身或桶盖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口,其直径不应超过7cm。开口更大的钢桶将视为括动盖(1A2)钢桶。插身和桶盖的开口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封闭装置凸缘应用机裁方法或焊接方法恰当接合。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密封垫或其他密封件。活动盖钢桶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该装昼始终是紧固的,钢桶始终是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势圈或其他密封件。7.如果身、桶盖、封闭装置和连接件所用的材料本身与装运的物质是不相容的,应施加适当的内保护涂层或处理。在正常运输条件下,这些涂层或处理层应始终保持其保护性能。,桶身和桶盖应由纯度至少9%的铝,或以铝为基础的合金制成。应根据铝桶的容量和用途,使用适当型号和足够厚度的材料。
2.所有接缝应是焊接的。凸边如果有接缝的话,应另外加加强环,
3.容量大于60L的铝桶桶身,通常应至少装有两个扩张式滚箍,或者两个分开式滚箍。如装有分开式滚时,应安装得很牢固,不应移动。滚箍不应点焊。4.非活动盖(1B1)铝桶的桶身或桶盖上用于装入、倒空和通风的开口,其直径不应超过7cm。开口更大的铝桶将视为活动盖(1B2)铝桶。桶身和桶盖的开口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它们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封闭装置凸缘应焊接恰当,使接缝不漏。除非封闭装置本身是防漏的,否则应使用垫圈或其他密封件5.活动盖铝桶的封闭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做到在正常运输条件下始终是紧固和不漏的。所有活动盖都应使用垫圆或其他密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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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L净重/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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