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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1-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CA-C11-01-2014

中文名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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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CNCA-C11-01-2014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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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编号: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14-08-2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0引言
1适用范图
2术语和定义..
3认证依据标准
4认证模式..
5认证单元划分
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6.2申请资料
6.3实施安排
7认证实施...wwW.bzxz.Net
7.1型式试验..
7.2初始工厂审查....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7.4认证时限.
8获证后监督...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4质量信息应用
8.5获证后监督的次和时间..
8.6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8.7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8.8一致性参数管理..
9认证证书.....
9.1认证证书的保持.
9.2认证证书的内容
9.3认证证书的变更
9.4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5认证证书的使用.
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
10.1标志式样...
10.2标志加施..
10.3产品一致性证书
11收费..
12认证责任,
13认证实施细则
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附件2: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附件3:认证所需资料
附件4: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
附件5:工厂审查要求,
附件6:车辆一致性证书
...192
0引言
本规则基于汽车及挂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凤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和三类底盘。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对于因科研、测试及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认证免除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2术语和定义
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2.1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2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3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认证,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1
2.4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2.5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野镜总成中的镜片、制动软管总成中的接头。2.6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2.7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2.8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
2.9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0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
2.11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2.12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大于500台。
2.13改装车辆: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①注①: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文件,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辆,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车。3认证依据标准
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
按本规则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4认证模式
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2
确定的认证模式。
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审查方式进行;
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5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认证车型系列、单元、型号划分见附件2《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
6认证委托
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认证机构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
6.2申请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3
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3所要求内容。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6.3实施安排
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7认证实施
7.1型式试验
7.1.1型式试验方案
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试验方案的制定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7.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送至的实验室: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试验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自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自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试验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详见实施规则附件4《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4
认证机构应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关规定文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产品所用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清单及可被接受的强制性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型式试验报告的条件和具体要求。7.1.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认证机构会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试验项目。本规则规定的试验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7.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应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试验。凡需重新试验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
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由认证机构在实施细则中细化相关要求。
注②:对校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改装汽车等安全风险较高的产品,认证机构及实验室应适当增加样品核对、照片视赖记录、见证试验、资料存档等具体要求,必要时可追加相关检测项目。
注③:对改装汽车,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技术判定条件并对外公布。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7.1.5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5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7.2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审查和评价。一般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广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7.2.1基本原则
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5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要求制定量产车生产企业及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工厂审查实施细则,对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7.2.2量产车工厂审查
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方式进行。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则附件5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5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若认证机构和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接受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
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审查认证机构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合格后,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
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7.2.3非量产车工厂审查
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辆(含原基础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认证机构应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基础车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工审查。
7.2.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非量产车生产者或生产企业应依据本规则附件5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7.2.3.2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应在非量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同时或通过后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抽样检查或检测。
7.2.5工厂审查结果
工户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工广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充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
工广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7.2.6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
7.3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7.4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8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
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5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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