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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88.11-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588.11-2013

中文名称: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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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灯具 检验 规程 可移式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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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588.11-2013 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 SN/T1588.11-2013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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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588.11-2O13
代替SN/T1066-2002
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luminair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1:Portablegeneral purpose luminaries2013-11-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品产点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6-01实施
SN/T1588《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2部分:第1部分:灯具发热试验用热试验光源:第2部分:通用要求;
一第3部分:游泳池及类似场所用灯具的特殊要求:一第4部分:节日灯饰;
第5部分:双端荧光灯;
一第6部分: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白灯;一第7部分:卡口灯座;
一第8部分:管型荧光灯用镇流器;第9部分:荧光灯用启动器;
一第10部分: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一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第12部分:螺口灯座。
本部分为SN/T1588的第11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588.11--2013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和责任。本部分代替SN/T1066—2002《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本部分与SN/T1066—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本部分名称、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根据GB7000.1——2007、GB7000.204—2008、GB17743--2007.GB17625.1标准内容进行修订和修改;
本部分对SN/T1066一2002中引用的标准和一些检验内容、测试方法进行了增添和调整;一本部分规定了多种检验监管模式和检验方式。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文、赵敏、刘亮。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066-—2002.
SN/T1588.11—2013
《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是进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的工作依据,对进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随着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适应形势和变化,国家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了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本部分属检验检疫标准体系的第四层一一个性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的特殊要求。
1范围
进出口灯具检验规程
第11部分:可移式通用灯具
SN/T1588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通用灯具的要求,检验及判定。SN/T1588.11-2013
本部分适用于除手提灯以外,电源电压不超过250V的电光源作为光源的可移式通用灯具的进出口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手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I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501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GB502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7000.1一2007灯具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204一2008灯具第2-4部分:特殊要求可移式通用灯具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3术语和定义
GB7000.1一2007,GB7000.20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 samplinginspec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3.2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接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complianceverifica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SN/T1588.112013
4总要求
安全要求
可移式通用灯具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7000.12007和GB7000.204—2008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4.2电磁兼容要求
适用时,灯具的电磁兼容要求,应满足GB17743和GB17625.1标准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4.3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满足使用国家(地区)的技术法规对能效、环保等的要求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可移式通用灯具检验监管模式,可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5.2
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型式试验模式型式试验十抽批抽样检验;一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验证十抽批抽样检验。5.3型式试验
5.3.1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2检验内容和要求
安全检测
按GB7000.1—2007和GB7000.204一2008的要求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羞异。bzxZ.net
电磁兼容检测
适用时,按GB17743和GB17625.1标准的要求进行全部适用项目检测,并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其他检测
适用时,还应按照使用国家(地区)的技术法规对能效、环保等进行检测。2
5.3.3结果判定及有效期
所有检测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SN/T1588.11—2013
型式试验结果的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对其标识、结构、关键安全部件及材料进行确认,当产品变更或所使用标准更新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5.3.4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充许整改后重新提交型式试验。5.4抽样检验
5.4.1抽样
根据检验批的批量大小,按照GB/T2828.1中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特殊检验水平S-3随机抽取样品(见表1)。如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检验批进行全数检验。表1抽样检验样本量
16~50
51~150
151500
501~3200
3201~35000
检验内容
可移式通用灯具抽样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要求见表2。表2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
标记和
说明书
检验内容
包装完好,无损坏。说明书和附件齐全CCC标志(列人中国强制认证目录内的进口灯具产品适用)
说明书、品名、标志、警告语等应用简体中文表示(进口灯具产品适用)
标记清断
铭牌上应有灯具来源标记、产品型号或型式序号、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等标记。适用的话,还应标记符号、Ⅱ类符号、类符号、标称频率等符号
样本量
检验方法
GB7000.1—2007
和3.3视检
捕样检验
特合性验证
SN/T1588.11-2013
检验内容
表2(续)
电源线的机械和电气性能至少应符合GB5013和GB5023的规定(各种灯具所用导线的规格见GB7000.1-—2007中表5.1)。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
普通灯具0.75m;
外部导线
平稳度
接地电阻
外部电
防触电的
结构要求
绝缘电阻
电气强度
其他灯具1.0mm
若灯具提供一个10/16A的插座,敏线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1.5mm
提供不可拆卸的软缆或软线的灯具应配有导线固定架
灯具应有足够的平稳度
1类灯具,可触及的并且绝缘失效时可能变为带电的金属部件应永久地,可馨地与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连接
灯具的接地增子或接地触点与易触及金属部件之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0.50
质量小手1kg额定电流不超过2.5A.软缆长度不大于2m的可移式灯具,款缆的铜芯导体的标称截面积应不小于05mm
软线固定架的拉力试验
对意外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绝缘电阻应在施加500V或100V(对SELV部件)直流电压min后测定,试验部位见GB7000.1—2007电表10.1
试验限值如下
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Mn
非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2Ma;
附加绝缘:2M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Mn
绝综经受1min正弦波、频率为50Hz或60Hz的电压试验,试验部位按GB7000.1一2007表10.2进行,在试验期间灯其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现象。试验电压如下:
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500V:
非SELV电压的基本绝缘:2U+1000V附加绝缘:2U+1750V+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U+2750-V:(U-工作电压)
检验方法
GB7000.1-
2007中
5.2.2目视检验
GB7000.1--
2007中5.2.10
GB7000.204-
2008中6.3
GB7000.1—
2007中7.2.1
GB7000.1-
2007中7.2.3
GB7000.204
第10章
审5.2.10.3
GB7000.204
的第11章
GB/000.1-2007
中10.2.1
GB7000.12007
中10.2.2
注1:“/”表示该项目为对应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抽样检验所适用,空白表示不适用注2: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检验4
抽样检验
符合性验证
5.4.3结果判定
所有检测项目合格,则判定抽样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4.4不合格处置
SN/T1588.11—2013
判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5.5符合性验证
5.5.1符合性验证内容
适用时,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等是否相符。符合性验证的项目、内容及方法见表2。结果判定
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真实相符,则判符合性验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5.3不合格处置
判为符合性验证不合格的产品,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验证,合格批判定及有效期
无论选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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