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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786-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786-2016

中文名称: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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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786-2016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SN/T0786-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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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0786—2016
代替SN/T0786—1999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agar for export2016-06-28发布
甜金品百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7-02-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0786—1999《出口琼脂检验规程》。本标准与S.V/T07861999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 0786—2016
对本标准的结构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技术要求、报检、样品管理;删除吸水量指标、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
修改了抽样数量;
修改了“5.5.4微生物检验”,明确了微生物检测项日:修改了凝胶强度检验测定方法;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
修改了不合格的处理:
修改检验有效期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翠华、陈文慧、林正锋、卓海华、徐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786-1999。
1范围
出口琼脂检验规程
SN/T0786-—2016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食品添加剂琼脂的技术要求、抽样、检验、结果评价、综合评定和处置及复验的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品添加剂琼脂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义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975—2010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琼脂(琼胶)GB4789.2
GB4789.15
GB5009.74
GB5009.75
GB 5009.76
GB/T6678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SN/T 0188.2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进出门商品衡器鉴定规程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衡器鉴重通则
商检局国检务字19887第46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0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1月1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第52号公告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7号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琼脂agar
以石花菜(GelidumamausiiL.)、紫菜(Porphyra)江葛(GracilariaGrev)及其他红藻类为原料:经浸出、脱水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品添加剂。4报检免费标准bzxz.net
按照《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1
SN/T0786-—2016
5检验
5.1检验依据
输入国(或地区)法律、法规及标准。5.1.1
双边签署的有关协定,协议和备总录,输人国(或地区)的特殊检测项口及限量要求5.1.4
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预警通报中列明的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外贸出口合同中列明的严于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或有关法规标准没有要求,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兵检验合格证明的项目。
5.2现场检验
5.2.1查验货证
查验货物的名称、标记、唛头、批次、数/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包装状况良好、无破损、渗漏、污染等。贮存条件符合卫生要求5.2.2查验记录
做好现场查验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学确认:5.2.3包装及标识检验
包装检验
包装就具有完整性。外包装应坚固、完整、清洁,无污染、破损、潮湿,发霉现象,封口应牢固,并附具明确、醒目的标识和标签。内包装应无破损、泄露和污染孔口、封口应完整、严密、牢固。5.2.3.2
标识检验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标注信息内容符合《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5.3抽样
5.3.1抽样要求
5.3.1.1根据产品特性、包装规格和检验检疫要求,选择适宜的取样工具或容器。用于微生物检验抽样的容器及用具应密封消毒。
5.3.1.2抽样环境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样品、抽样用具和样品容器等不得受到污染。5.3.1.3确保被抽取样品的性状不发生改变和未被污染。在微生物、理化和感官检验的样品同时抽取时,应先抽取用于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再抽取其他用途的样品。5.3.1.4按规定对每份样品编号及做好抽样记录5.3.1.5需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应及时送检,并确保抽样至送检过程样品不受污染5.3.2抽样数量
以同一生产日期或同一生产批次生产的同一类型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5t。一般情况下,每批2
SN/T0786—2016
货物包装件数单元小丁500件,按表1规定件数抽取:每批货物包装件数单元大于500件,按部件件数的立方根三倍数抽取.即3×VN抽取:每件抽取250g,每份样品总重量不得少于600g:一般抽取2份~4份检验样品,一份样品用于感观项日及理化项日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参照GB/T4789.1中有关规定进行。对于一次出口量较少的货物可酌情减少采样量和份数表1抽样件数
货物总件数
65~-81
102125
126151
152~181
182~216
217~-254
255~296
297--343
341-~391
395-460
461512
抽样凭证
抽样件数
检验检疫人员抽样时应按规定出其抽样证明,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
样品传递
进行微生物检验的样品传递时间原则上应不超过24h。5.4样品管理
基本要求
环境。
应符合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样品储存环境的温、湿度条件应符合要求,样本应密封储存有洁净、避光、防潮、防鼠、防虫的留样数量
每批存查样品数量般250g~500g。3
SN/T0786-—2016
留样时间
报检人未提出特殊要求,样品一般检验完毕后保存6个月。5.5技术指标
5.5.1总则
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感官要求
5.5.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水分·w/%
灰分·u/%
淀粉试验
水不溶物,w/%
重金属(以Pb计)/(mg/kg)
铅(Ph)/(mg/kg)
砷(As)/(mg/kg)
凝胶强度(1.5%溶液,20.℃)/(g/cm)5.5.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理化指标
类白色或淡黄色
无异味
均匀条状或粉状
通过试验
细菌总数/(CFU/g)
霉菌和酵母菌/(CFU/g)
大肠杆菌
沙门氏菌
检验方法
5.6.1感官
表4微生物指标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SN/T0786—2016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平摊子白瓷盘内,观察试样的形态、色泽。膜其气味。当怀疑试样有异味时,可取少量试样置于密闭的杯中,用60℃~70℃温水浸泡3min~5min后,揭开盖,揭开盖的同时立刻膜闻杯口处上方区域5.6.2水分
按GB5009.3规定执行,
5.6.3灰分
按GB5009.4规定执行。
5.6.4淀粉试验
5.6.5水不溶物
按GB1975—2010附录A中A.4规定执行5.6.6重金属
按GB5009.74规定执行。
按GB5009.75规定执行。
5.6.8总碑
按GB5009.76规定执行。
凝胶强度
按GB1975—2010附录A中A.5规定执行5.6.10
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执行。
SN/T0786—2016
霉菌和酵母
按GB4789.15规定执行
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执行
沙门氏菌
按GB4789.1规定执行。
6重量鉴定
按SV/T0188.2规定方法进行鉴定,7结果评价
7.1合格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输人国(或地区)规定和标准要求和相关合同协议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7.2不合格
现场查验发现货证不符
标识不合格或已超过保质期
7.2.3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币及受到污染,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感官、微生物及理化检验。
7.2.4感官检验发现产品的色泽,气味、外形等存在异常情况的直接判定不合格。必要时,可进一步进行微生物及理化检验。
7.2.5:安全卫生项日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不合格非安全卫生项日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后仍不合格7.2.6
的判为不合格。
综合评定与处置
8.1评定
根据单证审核、现场检验、感观检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施检部门对出口货物综合评定合格的,签发合格证。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单证,不准出境8.2不合格处置
8.2.1非安全卫生项日不合格的,允许返工整理,经返工整理后,在厂检合格的基础上重新报检,重新报检时应附返工整理记录,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准予出口。安全、卫生项口不符合输入国(或地区)要求,不准出口。8.2.2
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规定办理。10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2个月。
SN/T 078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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