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I01-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CNAS-RI01-2016
中文名称: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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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CNAS-RI01-2016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CNAS-RI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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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CNAS-RIO1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Rulesfor theAccreditationofInspec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CNAS-RI01:2016
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认可条件
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3监督评审
5.4复评审
6申请受理要求
7认可评审的要求
8对多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9认可变更的要求
9.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变更
9.2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10暂停、恢复、撤销和注销认可10.1暂停认可
10.2恢复认可
10.3撤销认可
10.4注销认可
11权利和义务
11.1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2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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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范开展认可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廉洁高效、权威信誉。认可规则是CNAS认可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保障,本规则依据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CNAS-JO1)制定本规则规定了CNAS检验机构认可体系运作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认可条件、认可流程、申请受理要求、评审要求、对多检验场所检验机构认可的特殊要求、变更要求、暂停、恢复、撤销、注销认可以及CNAS和检验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本规则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规则中的“注”是对条款的解释和说明本规则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则于2007年制订,2011年第1次修订,2014年第2次修订,2015年为第3次修订,2016年为第4次修订,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认可周期及后续监督的变化内容进行了修改。
2016年02月29日发布
2016年03月0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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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检验机构认可规则
本规则是CNAS和检验机构认可活动相关方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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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JO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GB/T27000(等同采用IS0/IEC1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11(等同采用IS0/IEC17011)《合格评定一认可机构通用要求》CNAS-RO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O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CNAS-RO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LO2《能力验证规则》
CNAS-RLO3《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L04《境外实验室和检验机构受理规则》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认可条件:申请人为获得认可资格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3.2申请人:正在寻求认可的机构。3.3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活动的机构3.4注销认可:当获准认可机构自愿提出不再维持认可或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认可时,取消认可的过程。
3.5恢复认可: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机构,在CNAS规定的期限内已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经CNAS确认后,维持认可的过程。。3.6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可以签发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的人员。3.7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制定的准则评价参加者的能力。(CNAS-RL02)
3.8监督评审:CNAS为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是否持续地符合认可条件而在认可有效期内安排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评审。3.9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内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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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符合认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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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换证复评审:CNAS在认可有效期结束前对获准认可机构实施的全面评审,以确定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并将认可延续到下一个有效期。3.11认可评定:根据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的要求,对认可评审的结论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是否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意见。3.12评审员:经CNAS指派的,单独或作为评审组成员对申请人和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实施评审的人员。
3.13技术专家:CNAS指派的,就被评审的认可范围提供专门知识与技能的人员。3.14观察员:CNAS为特定目的派出的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的人员,不参与评审工作。
3.15检验机构关键活动:指检验机构政策制定、检验过程或程序的建立、检验员的初始选择、合同评审、检验活动策划、检验结果审核和批准等活动。3.16检验机构关键场所:除主要办公室或总部外,还包括检验机构开展一项或多项关键活动的场所。
3.17多场所检验机构:同一个法人实体(集团)下具有多个关键场所的检验机构。注:检验活动可以在多个地点实施,只有符合3.16要求地点的检验机构才是多场所检验机构。4认可条件
申请人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自愿申请认可。CNAS仅对申请人的认可范围,依据有关认可准则等要求,实施评审并作出认可决定。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获得认可:a)应为法律实体或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b)符合CNAS颁布的认可准则及应用说明(适用时);C)遵守CNAS认可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5认可流程
5.1初次认可
5.1.1意向申请
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CNAS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电话、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需要时,CNAS秘书处应确保申请人能够得到最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6条),按CNAS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5.1.2.2如果申请人的领域是CNAS新的认可领域,CNAS应对所具备的资源和自身能力进行评估,包括秘书处员工、评审员和技术专家以及所需要的应用说明文件和国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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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同行评审的相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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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CNAS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电请人承担。5.1.2.5在资料审查过程中,CNAS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受理条件不符合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1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2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5.1.2.6一般情况下,CNAS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3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CNAS可中止认可过程。5.1.3文件评审
5.1.3.1CNAS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5.1.3.2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5.1.3.3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CNAS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5.1.3.4必要时,CNAS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5.1.4组建评审组
5.1.4.1CNAS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检验专业领域、检验机构场所与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电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1.4.2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CNAS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CNAS可中止认可过程。
5.1.4.3需要时,CNAS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5.1.5现场评审
5.1.5.1评审组依据CNAS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被评审方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评审员数量根据甲请的检验能力范围、检验机构规模确定。
5.1.5.2检验机构的现场评审一般包括管理体系要素的评审和对技术能力的评审,管理体系评审通常在办公室进行,技术能力的评审通常在检验活动现场通过现场见证、现场演示、提问检验员、查阅检验报告等方式进行。如果现场见证项目的选择受到客观条件限制,可以在完成文件评审后,先期进行部分或全部项自的现场见证。对于在现场评审结束前未能进行现场见证的项目,应在1个月内完成现场见证。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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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应优先选用现场见证的方式对检验能力进行确认。评审组应对检验机构所有关键场所、所有场所的关键检验项目进行现场见证。如可能,应尽量多地见证从事关键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在一个认可周期内,应尽可能见证其余所有检验项目和检验员5.1.5.4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如就某项评审发现不能形成结论时,将提请CNAS秘书处予以澄清。此外,如发现被评审方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CNAS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CNAS秘书处。如被评审方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11.2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5在评审过程中,评审组应清晰地记录评审情况,并完成书面的评审报告。CNAS对包括不符合在内的评审报告内容负责。5.1.5.6评审组应与被评审方进行充分沟通,并给予被评审方就评审发现(包括不符合)及其依据提出问题的机会。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方。
5.1.5.7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方应及时实施纠止,需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通常应在2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方应予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5.1.5.8纠正/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评审组长将最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CNAS秘书处。
5.1.6认可评定
5.1.6.1CNAS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要求检验机构提供补充证据,并向评定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5.1.6.2CNAS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CNAS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方和评审组,必要时,并进行解释。5.1.6.3CNAS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专门委员会,评定专门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
a)予以认可;
b)部分认可;
c)不予认可;
d)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CNAS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5.1.6.5当CNAS对检验机构作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检验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检验机构,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24个月后,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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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b)由于检验机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检验机构,自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检验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检验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检验机构,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5.1.7发证与公布
5.1.7.1CNAS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年。
5.1.7.2CNAS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基本信息、认可能力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2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扩大认可范围
5.2.1.1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CNAS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a)增加检验能力:
b)增加关键场所;
5.2.1.3CNAS根据情况在监整评审、复评审和换证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检验机构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2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5.2.1.4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5.2.1.5CNAS秘书处不充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检验机构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5.2.2缩小认可范围
5.2.2.1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原认可范围;b)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监督评审、复评审、换证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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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检验领域或检验项目的技术能力或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可要求,且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
d)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可要求。5.2.2.2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5.1.7.2条的规定予以公布。5.3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或技术能力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检验机构;b)审查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c)要求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5.3.1定期监督评审及复评审
5.3.1.1对于初次获准认可的检验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重点是核查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管理体系的维持情况。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5.3.1.2对于已获准认可1个周期以上的检验机构,应分别在认可批准后的第2年(24个月内)、第4年(48个月内),接受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
注:两次复评审之间、复评审与换证复评审之间将不再安排定期监督评审。5.3.1.3如遇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申请提前进行换证复评审,但应在距前次评审2年内完成现场评审。
5.3.1.4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定期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5.3.1.5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检验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于严重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检验机构承担。由于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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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6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或复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变更情况、参加能力验证(适用时)的情况等,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5.3.2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检验机构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d)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不能满足CNAS能力验证活动要求;e)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行政执法检验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定期监督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h)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验5.3.2.2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5.4换证复评审bzxZ.net
5.4.1获准认可的境内检验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检验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换证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的申请组织换证复评审。
5.4.2换证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换证复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检验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实施纠正,需要时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CNAS应对纠正/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检验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纠正措施,或纠正/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5.4.3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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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获准认可检验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换证复评审申请的,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作出受理决定。6申请受理要求
6.1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注:申请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当其工作语言为非中文时,至少应提交中文申请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的一览表。6.2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63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日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6.4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注:内审和管理评审应在管理体系运行6个月以后进行。6.5适用时,电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O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适用时检验机构应参加CNAS指定的检验活动能力验证计划或能力比对。当检验机构利用自身检测能力支持检验活动时,无论其检测能力是否独立申请认可,其检测能力应满足CNAS-RLO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6.6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验活动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如检验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当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应符合相关规定。6.7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验员等)应是与检验机构签约的人员。
6.8使用的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6.9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验经历。6.10申请人申请的检验能力应在CNAS认可活动的资源范围内6.11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6.12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6.13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等。b)申请人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廉洁自律承诺等。c)不能满足上述6.1~6.12条的要求。d)5.1.2.5所述情况。
6.14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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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于申请人的不诚信或不能遵守CNAS秘书处要求的有关承诺(如6.12a)和b所述情况)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24个月内不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检验机构诚信、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能力验证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在满足能力验证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d)由于申请人提出的授权签字人或其他主要人员不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申请人须具备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的人员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7认可评审的要求
7.1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CNAS秘书处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7.2评审组编写评审方案,选择见证项目和检验员。见证是确定被评审方能力的重要手段,关键场所、关键项目必须在评审中被见证。7.3评审组应对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验标准、方法及程序,能对检验结果作出止确的评价:b)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检验机构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验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c)在对检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7,4现场评审时,被评审方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a)被评审方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b)被评审方管理体系控制失效;c)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被评审方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e)发现被评审方存在不诚信行为f)5.1.5.4中所述情况。
7.5发现被评审方存在以下情况时,检验机构将不能获得认可:a)检验机构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2016年02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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