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DH 0004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DH 0004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 鸡味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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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大红
食品
有限公司
调味料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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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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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CDH 0004 S-2016 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 鸡味调味料
QCDH0004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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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DH0004S-2016
鸡味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3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寸日
2016-01-12发布
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食
2016-01-26实施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CDH0004S-2016
Q/CDH0004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鸡味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大红九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均。
1范围
鸡味调味料
Q/CDH0004S-2016
本标准规定了鸡味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食用盐为原料,辅以鸡肉提取物、白砂糖、麦芽糊精、葱粉、蒜粉、洋葱粉、白胡椒粉,添加或不添加谷氨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琥珀酸二钠、姜黄,经配料、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包装而成的非即食鸡味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丁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317白砂糖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4789.4
GB 4789.10
GB5009.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5461
GB5749
GB7718
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0白胡椒
GB/T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8860
脱水洋葱
脱水大蒜
GB 8861
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0884
GB28050
GB29939
QB1415
麦芽糊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琥珀酸二钠食品添加剂姜黄色素
QB/T2845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鸡精调味料
SB/T10371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DH0004S-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8885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3鸡肉提取物应符合备案有效企业标准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20884的规定。3.1.5
葱粉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洋葱粉应符合GB8860的规定。
大蒜粉应符合GB8861的规定。
白胡椒粉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1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琥珀酸二钠应符合GB29939的规定。姜黄应符合QB1415的规定。
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14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呈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食用盐(以NaC1计)/(g/100g)谷氨酸钠/(g/100g)
总氮(以N计)/(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3.4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膜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检验方法
GB/T12457
SB/T10371
GB5009.11
GB5009.12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表3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c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兽药残留限量
Q/CDH0004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食用盐、谷氨酸钠、总氮、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Q/CDH0004S-2016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0个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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