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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F 0005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FF 0005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 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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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成都 有限公司 发酵 蜂蜜 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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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FF 0005 S-2016 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 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 QCFF0005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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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FF0005S-2016
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号:51003o)S-206
有效期至:2019年01月0日
2016-01-01发布
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
2016-01-05实施
四川省
前言: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CFF0005S-2016
Q/CFF0005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19296《茶饮料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组织起草了《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标准,作为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冯氏蜂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彬。
1范围
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
Q/CFF0005S-2016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蜂蜜、饮用水为原料,辅以酵母,辅以或不辅以食用盐、槐花、茉莉花、玫瑰花,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DL-苹果酸、柠檬酸钠,经配料、稀释、一次发酵、杀菌、(接种醋酸菌)二次发酵、过滤、稀释、浸泡、过滤、混合、煮沸、过滤、杀菌灌装、杀菌而成的即食发酵型蜂蜜饮料(花香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1987
GB2760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
GB 4789.10
GB4789.15
GB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商业无菌检验GB/T5009.8
GB5009.11
GB5009.12
GB5009.16
GB5461
GB5749
GB6782
GB7718
食品中熊糖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食用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143
GB/T12456
GB12695
GB1496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GB/T20886
GB25544
GB28050
NY/T1506
食品加工用酵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苹果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绿色食品食用花卉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3.1.2酵母应符合GB/T20886的规定。3.1.3醋酸菌应符合沪酿1.01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槐花、茉莉花、玫瑰花应符合NY/T1506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3.1.7DL-苹果酸应符合GB25544的规定。3.1.8柠檬酸钠应符合GB6782的规定。3.1.9饮用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液态,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物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总酸(以乙酸计)/(g/100mL)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mL)可溶性固形物(20℃时折光计法)/(%)总砷(以As计)/(mg/L)
铅(以Pb计)/(mg/L)
锡(以Sn计)/(mg/L)
注:“仅限于镀锡金属罐装产品。3.4微生物限量
Q/CFF0005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透明玻璃器皿内,在充足自然光下,目测其色泽、组织形态/性状、杂质,尝其滋味,嗅其气味。
检验方法
GB/T12456
GB/T5009.8
GB/T12143
GB5009.11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5009.12
GB5009.16
3.4.1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照GB4789.26方法检测。3.4.2其他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限量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MPN/mL)
霉菌计数/(CFU/mL)
酵母计数/(CFU/mL)
检验方法
GB4789.15
GB4789.15
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罐头食品除外)。致病菌指标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
100CFU/mL
1000CFU/ml
Q/CFF0005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兽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国家有关规定。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总酸、总糖、商业无菌(限罐头装)、菌落总数(非罐头装)、大肠菌群(非罐头装)、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CFF0005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L(不低于6个最小销售包装,罐头包装的产品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L(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罐头包装的产品不低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份作为备样样品。
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问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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