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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KD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KD 0002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 炖汤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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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KD 0002 S-2016 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 炖汤料 QCKD0002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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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企业标准
Q/CKD0002S-2016
炖汤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37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1月。日
2016-01-01 发布
四川省
2016-01-05实施
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发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目藍次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CKD0002S-2016
一食菜
Q/CKD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复合调味料》和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炖汤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王。
1范围
炖汤料
Q/CCKD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炖汤料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扁豆、薏苡仁、玉竹、黄精、芡实、百合、白果、山药的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辅以莲子、银耳、菜豆、枣、姜片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干燥、混合、包装的工序制作而成的炖汤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霉菌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GB/T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838干制红枣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13113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ZBB23006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NY/T843银耳
NY/T1504莲子
SB/T1016姜免费标准bzxz.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薏苡仁、玉竹、黄精、芡实、百合、白果、山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1.2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应符合ZBB23006的规定。3.1.3莲子应符合NY/T1504的规定。3.1.4银耳应符合NY/T834的规定。3.1.5姜应符合SB/T10460的规定。3.1.6枣应符合GB/T5838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产品固有的色泽
表 1 感官要求
具有产品固有的形态和性状,干燥具有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霉变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水分/(g/100g)
总灰分/(g/100g)
总砷(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霉毒素B,/(ug/kg)
六六六/(mg/kg)
滴滴递/(mg/kg)
3.4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Q/CCKD0002S-2016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糖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检查有无杂质并尝其滋味,嗅其气味。检验方法
GB/T5009.11
GB5009.12
GB/T5009.22
GB/T5009.19
GB/T5009.19
3.7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2
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Q/CCKD0002S-2016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2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业标准
包装材料和容要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留,包装牢围章5.2包装
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购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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