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LC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LC 0002 S-2016
中文名称:成都市川龙食品厂 调味小菜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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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
食品厂
调味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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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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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CLC 0002 S-2016 成都市川龙食品厂 调味小菜
QCLC0002S-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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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成都市龙泉川龙食品厂企业标准Q/CLC0002S-2016
调味小菜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8S-2016
有效期至:W1年01月16日
2016-01-02发布
成都市川龙食品厂发布
2016-01-17实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Q/CLC0002S-2016
Q/CLC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起草了《调味小菜》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成都市龙泉川龙食品厂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光祥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1范围
调味小菜
Q/CLC0002S-2016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小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竹笋、新鲜萝卜为原料,辅以辣椒、水、大豆油、菜籽油、食用盐、花椒、大蒜、生姜,添加谷酸钠、柠檬酸、乳酸、脱氢乙酸钠、乙二胺四乙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和安赛蜜,经过盐渍、整理、分选、脱盐、成型、调味、包装、杀菌而成的即食性调味小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356
GB1535bzxz.net
GB1987
GB2023
GB2760
菜籽油
大豆油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品添加剂乳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3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1
食品中总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食用盐
GB5461
GB5749
GB7718
GB827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GB/T8967
谷氨酸钠
GB/T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T23183辣椒粉
GB25540
GB25547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脱氢乙酸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生姜
GB/T30383
GB/T30391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SB/T10348大蒜
NY/T 1267萝卜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Q/CLC0002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竹笋应新鲜、无腐烂、变质,其余的指标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1.2卜应满足NY/T1267的规定。3.1.3菜籽油油应符合GB1356的要求3.1.4大豆油应符合GB1535的规定。3.1.5食用盐应符合GB5161的规定。3.1.6辣椒应符合GB/T23183的规定。3.1.7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8大蒜应符合SB/T10348的规定。生姜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3.1.10谷氨酸钠应符合GB/T8967的规定。3.1.11
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乳酸应符合GB2023的规定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25547的规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8号指定标准。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8273的规定。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3.1.1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应符合GB25540的规定。3.1.17
3.1.18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调味小菜应有的色泽
形状人小基本一致,组织紧密。具有调味小菜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异臭。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固形物/(g/100g)
水分/(g/100g)
检验方法
取适量产品,置于无色玻璃或白瓷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日测、鼻膜、口尝。
检验方法
GB/10786
食盐/(g/100g)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铅(以Pb计)/(mg/kg)
总砷(以As计)/(mg/kg)
总汞(以Hg计)/(mg/kg)
镐(以Cd计)/(mg/kg)
亚硝酸盐(以NaNO计)/(mg/kg)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大肠菌群/(CFU/g)
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致病菌项目
沙门氏菌
金黄色简萄球菌
3.5污染物限量
表2(续)
表3微生物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
表4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n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农药残留限量
100CFU/g(mL)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食品添加剂
1000CFU/g(mL)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9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CLC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T12457
GB/T12456
GB5009.12
GB/T5009.11
GB/T5009.17
GB/T5009.15
GB/T 5009.33
检验方法
GB4789.3平板计数法
检验方法
GB4789.10第二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0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CLC0002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固形物、水分、食盐、总酸、亚硝酸盐、人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士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人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丁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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