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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J 0008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YJ 0008 S-2016

中文名称:烧卤炖调味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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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调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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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QCYJ 0008 S-2016 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 烧卤炖调味料 QCYJ0008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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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CYJ0008S-2016
烧卤炖调味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3186S-2016
有效期至:2019年0月日
2016-01-21发布
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
2016-02-06实施
四川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CYJ0008S-2016
Q/CYJ0008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DBS41/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复合调味料》,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烧卤炖调味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友嘉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庆峰。
1范围
烧卤炖调味料
Q/CYJ0008S-2016
本标准规定了烧卤炖调味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干辣椒、山奈、小茴香、八角、高良姜、芜、桂皮、花椒、胡椒、月桂、草果、多香果、豆蔻、肉豆蔻、姜、孜然、丁香、砂仁、橘皮、红枣、黄豆、笋干、薏苡仁、山药、白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干食用菌(蘑菇、茶树菇、松茸)、枸杞、红豆、扁豆、莲子、山楂、百合、玉竹、芡实、白芷、桂圆、绿茶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调配、混合(或不混合)、包装而成的非即食性烧卤炖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
GB2761
GB2762
GB276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5009.3
GB 5009.4
GB5009.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圭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及无机神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GB/T 5009.34
GB/T5009.38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5835干制红枣
GB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T7652八角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7900白胡椒
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GB/T14456.1绿茶第1部分:基本要求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18672枸杞
GB/T22267整孜然
GB/T22300丁香
GB/T23188松茸
GB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30380
GB/T30381
GB/T30382
GB/T30383
GB/T30387
GB/T30391
多香果
辣椒(整的或粉状)
月桂叶
菜豆(芸豆)、豇豆、精米豆(竹豆、榄豆)、扁豆LS/T3103
NY/T954
NY/T 599
小粒黄豆
红小豆
NY/T1048
绿色食品笋及笋制品
NY/T1504莲子
SB/T10092山楂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一部)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干辣椒应符合GB/T30382的规定。Q/CYJ0008S-2016
3.1.2山奈、小茴香、高良姜、芜要、草果、豆蔻、肉豆蔻、橘皮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3多香果应符合GB/T30380的规定。3.1.4八角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3.1.5桂皮应符合GB/T30381的规定。3.1.6花椒应符合GB/T30391的规定。3.1. 7
胡椒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
月桂叶应符合GB/T30387的规定。姜应符合GB/T30383的规定。
孜然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丁香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蘑菇、茶树菇应符合GB7096的规定。3.1.13
松茸应符合GB/T23188的规定。
枸杞应符合GB/T18672的规定。
红枣应符合GB/T5835的规定。
黄豆应符合NY/T954的规定。
红豆应符合NY/T599的规定。
笋干应符合NY/T1048的规定。
扁豆应符合LS/T3103的规定。
莲子应符合NY/T1504的规定。
山楂应符合SB/T10092的规定。
砂仁、薏苡仁、山药、百合、玉竹、芡实、白芷、白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版3.1.22
部)的规定。
桂圆应符合GB16325的规定。
4绿茶应符合GB/T14456.1的规定。3.1.24
3.1.25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性状
表1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Q/CYJ0008S-2016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性状,尝其滋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水分/(g/100g)
总灰分/(g/100g)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总碑(以As计)/(mg/kg)
铅(以Pb计)/(mg/kg)
黄曲需毒素B/(ug/kg)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计)/(g/kg)展青需素/(ug/kg)
六六六/(mg/kg)
滴滴沸/(mg/kg)
膜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
表2理化指标
“适用于以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的产品“适用于添加山楂的产品。
3.4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致病菌限量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3.5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6真菌毒素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应符合GB2761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7农药残留量
应符合GB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检验方法
GB/T12729.9
GB5009.11下载标准就来标准下载网
GB5009.12
GB/T5009.22
GB/T5009.34
GB/T5009.185
GB/T5009.19
检验方法
GB4789. 4
GB4789.10第二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Q/CYJ0008S-2016
4.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型式检验
4.2.3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2.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4.3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4.1出厂检验应当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8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4.2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当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2kg(不少于16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日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购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白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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