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其他行业标准 > QCYY 0002 S-2016 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梅植物饮料
QCYY 0002 S-201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QCYY 0002 S-2016

中文名称: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梅植物饮料

标准类别:其他行业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下载格式:.rar .pdf

下载大小:4643KB

相关标签: 四川 科技 有限责任 公司 植物 饮料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QCYY 0002 S-2016 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乌梅植物饮料 QCYY0002 S-2016 标准压缩包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图片预览






标准内容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YY0002S-2016
乌梅植物饮料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备案号:5100093S-20/6
有效期至:2019年。/月。8日
2016-01-02发布
2016-01-09实施
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技术要求
4检验规则
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次
Q/CYY0002S-2016
Q/CYY0002S-20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四川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要求,本公司参照GB19297《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要求,起草了《乌梅植物饮料》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本标准由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野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义章、陈世辉。喰案
乌梅植物饮料
Q/CYY0002S-2016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梅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乌梅原浆为原料,辅以或不辅以白砂糖、红糖、冰糖、乌梅、沙棘、山楂、桑椹、大枣、鱼腥草、甘草、桑叶、肉豆蔻、桔梗、菊花、桂皮,添加或不添加甜菊糖皆、柠檬酸、D-异抗坏血酸钠、山梨酸钾、乌梅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提取、过滤、浓缩、调配、灌装、杀菌、包装而成的乌梅植物饮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仪所注口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1987
GB2760
GB2761
GB2762
GB2763
食品添加剂柠檬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2
GB 4789.4
GB 4789. 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简萄球菌检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789. 15
GB 5009. 11
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GB/T 5009.14
食品中铜的测定
食品中锌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锡的测定GB5009.16
1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4
GB/T5009.90
GB5749
GB 7718
GB8270
GB8273
食品中铁、镁、锰的测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
GB/T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12456
GB12695
GB13104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
GB/T15691
GB17325
GB28050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品安
GB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CYY0002S-201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乌梅原浆应符合GB17325的规定。3.1.2白砂糖、红糖、冰糖应符合GB13104的规定。3.1.3乌梅、沙棘、山楂、桑谌、大枣、鱼腥草、甘草、桑叶、肉豆蔻、桔梗、菊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的规定。桂皮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
甜菊糖苷应符合GB8270的规定。3.1.5
柠檬酸应符合GB1987的规定。
3.1.7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8273的规定。3.1.8山梨酸钾应符合GB1886.39的规定。3.1.9
乌梅香精应符合GB30616的规定。3.1.10水及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2感官要求Www.bzxZ.net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组织形态/性状
滋、气味
3.3理化指标
具有该产品固有色泽
液态,允许少量沉淀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应符合表2的规定。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L)≥总酸/(g/L)(以柠檬酸计)
总砷(以As计)/(mg/L)
铅(以Pb计)/(mg/L)
铜(Cu)/(mg/L)
锌(Zn)*/(mg/L)
铁(Fe)/ (mg/L)
锡(Sn)(mg/L)
锌、铜、铁总和/(mg/L)
氧化硫残留量(以S0计)/(mg/kg)a仅适用于金属罐装产品
表2理化指标
检验方法
取适量样品置于无色玻璃烧杯中,在充足的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鼻膜、口尝的方法
检验方法
GB/T12143
GB/T12456
GB5009.11
GB5009.12
GB/T5009.13
GB/T5009.14
GB/T5009.90
GB5009.16
GB/T5009.14、GB/T5009.13,
GB/T5009.90
GB/T5009.34
3.4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菌落总数/(CFU/mL)
大肠菌群/(MPN/mL)
霉菌/(CFU/mL)
酵母/(CFU/mL)
3.5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c
100CFU/ml
1000CFU/mL
Q/CYY0002S-2016
检验方法
GB4789.15
检验方法
GB 4789. 4
GB4789.10第二法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3.7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8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9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允许添加的食品名称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10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依照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3.11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2695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4.2出厂检验
4.2.1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出厂检验项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型式检验
4.3.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
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3
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4.4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Q/CYY0002S-2016
4.5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5.1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kg(不低于4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2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不低于12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6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5.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小提示:此标准内容仅展示完整标准里的部分截取内容,若需要完整标准请到上方自行免费下载完整标准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