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3090-2012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090-2012
中文名称:进出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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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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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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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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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3090-2012.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 and export non-human primates laboratory animal on the spot.
1范围
SN/T 3090规定了进出境食蟹猴、猕猴等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的内容和措施。
SN/T 3090适用于进出境食蟹猴、猕猴等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088出 人境动物检疫采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实验猴non-human primates laboratory animal
人工饲养,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食蟹猴、猕猴等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4报检单证审核
4.1进境审核
核对报检的进境实验猴的品种、数量、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及合同/信用证、发票、提运单等是
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相符,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2出境审核
4.2.1核对报检的出境实验猴的品种、数量是否符合输入国官方检疫要求。
4.2.2输人国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实验猴养殖场有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的,应提供有关注册登记或备案证明材料。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3090-—-2012
进出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规程Quarantine procedure for importand export non-human primates laboratory animal on the spot2012-05-0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11-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规程SN/T3090—2012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4275323
网址spc.net.cn
中国标准出版社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2012年10月第一版
印张0.5
字数9千字
2012年10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1600
书号:155066-2-24098
定价14.00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3090—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检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广西玮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义、罗兆飞、盘宝进、刘中勇、徐维加、谢莉萍、韦梅良、唐弟华、陈立军。1范围
进出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规程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食蟹猴、猕猴等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的内容和措施。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食蟹猴、猕猴等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3090—201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Www.bzxZ.net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实验猴non-humanprimateslaboratoryanimal人工饲养,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及其他科学实验的食蟹猴,猕猴等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
报检单证审核
4.1进境审核
核对报检的进境实验猴的品种,数量,进境口岸,输出国家和地区及合同/信用证,发票,提运单等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相符,检疫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2出境审核
4.2.1核对报检的出境实验猴的品种、数量是否符合输人国官方检疫要求。4.2.2输人国或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实验猴养殖场有注册登记或备案要求的,应提供有关注册登记或备案证明材料。
5准备工作
5.1查阅相关双边协定(议定书、检疫备忘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检疫要求。5.2准备现场检疫的工具、消毒器械和消毒药品。5.3准备相关现场检疫记录。
5.4准备必要的人员防护用具。
SN/T3090—2012
6进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
6.1现场查验
6.1.1实验猴到达进境口岸时,应在现场核查货证是否相符。核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有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动物检疫证书(正本),证书的格式和内容是否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确认的证书版本一致,查验实验猴的品种和数量及实验室检测项目、标准和结果与双边协定,检疫许可证要求是否一致。检疫证书正本应随动物同行,不得涂改,除非由输出国政府授权兽医修改后签上其姓名,否则涂改无效。
6.1.2查阅货运单、合同、发票、运1、:.,!:事运时间、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是否符合双边协定和检疫许可证的水6.1.3登机(船、车)进人货舱对实一誉车马室和(么活状态,被毛,站立或俯卧姿势,天然孔或排泄物等,并向随机(船、车)有关人员询问运输金中实5键康状况,查看相关记录。6.2防疫消毒
6.2.1对进境实验猴的运输工具停泊场出,价义面工具、中转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处理,对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实验猴的人员进行防受消毒6.2.2实验猴隔离检疫结束后,对实的费使书计、小三无害化处理,符合防疫和环保要求后,方可运出隔离场。对阳性动生和死动物划了无生化处理6.2.3剩余饲料、使用过的工具和器械如需运出场外,应作消获处理。6.2.4对隔离期间动物圈舍、饲养设施设备、活动场所道路行彻底地清理和消毒。6.3现场调离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签发《人和发书迪单开证量产其属到指定的隔离检疫场。
6.4隔离检疫
证书指派专人随车押运动物
6.4.1按照检疫许可证和有关法现的整求。对性境验猴实施断离书疫。5.照GB/T18088要求进行抽采样,6.4.2需要抽采样(血液、分泌物排油司准验室检24小时内将样品送实验室进行相关项池:6.5检疫监督
6.5.1实验猴使用的饲料应来自非疫区,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方可使用。6.5.2监督实验猴的隔离饲养场所和相关人员,落实有关防疫消毒,饲料熙蒸消毒、驻场兽医、物流管理、粪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人员出人管理、隔离场实验员、食堂管理和防火等管理制度。6.6检疫处理
6.6.1进境实验猴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有效检疫证书的,视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6.6.2现场检疫发现实验猴发生死亡或有一般可传染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实验猴,对铺垫材料、剩余饲料、排泄物等作除害处理,对死亡实验猴进行剖检,根据需要来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6.6.3经现场检疫发现进境实验猴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按照《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执行。2
SN/T3090—2012
6.6.4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动物卫生证书》并做相应的处理。
6.6.5未按检疫许可证规定的路线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视情况作处罚或退回、销毁处理。6.6.6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擅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6.6.7实验猴进境前或进境时,产地国家或地区突发动物疫情的,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公告、禁令执行。
6.7检疫放行
对检疫合格的实验猴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7出境实验猴现场检疫监管
7.1隔离检疫
7.1.1出境实验猴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隔离检疫。7.1.2对出境的实验猴逐头进行临床检查,主要项目包括:一一体表:有无脱毛、创伤、脓疮、疥癣、湿疹及其他皮肤病。触摸颌下、胶下及腹股沟淋巴结有无肿大、发热等现象。
一精神状态:有无精神沉郁,反应迟钝,食欲不振等。一营养状况:有无进行性消瘦。眼睛:是否对称、有无分泌物,眼险有无红肿发炎。一耳:耳道有无分泌物,耳哪有无红肿缺损。一鼻:有无浆液性及脓性分泌物渗出。一口腔:有无缺牙,虫牙,牙龈有无疱疹及溃疡。一四肢:有无骨折,变形及关节炎。生殖器官:公猴睾丸发育是否正常,有无红、肿及炎症。母猴阴道是否有异味.变色的分泌物及炎症。
一肛门:肛门周围是否干净,有无便秘、腹泻。一胸腔及腹部:用听诊的方法检查猴的呼吸、心跳等情况,发现有异带的,须做X光检查。触摸腹部有无肿块,母猴是否怀孕。经检查合格的实验猴,填写体格检查表,并做好出口实验猴的品种、年龄、性别、体重等各项原始记录,及按编号给每只猴挂牌或纹号。7.1.3根据输人国和我国政府有关规定或要求,酷要抽采样(Il液、分泌物或排泄物)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按照GB/T18088要求进行抽采样,24h内将样品送实验室按相关要求进行的检测.出具检测报告。7.2检疫监督
7.2.1根据需要,对出境实验猴实行装运前检疫和监装制度,核定出境实验猴数量,必要时检查并加施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
7.2.2出境实验猴的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并符合相关的动物卫生要求。需要出具《运输工具熏蒸/消毒证书》的,应签发相应证书。7.2.3对出境实验猴运输过程实行监管,由检验检疫人员或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押运员负责进行随车押运。押运员应做好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SN/T3090—2012
物及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出境实验猴抵达出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7.2.4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等证明文件。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核定出境实验猴数量,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对出境实验猴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准予出境。
7.3检疫处理
7.3.1经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予出境。7.3.2经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发现有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告和处理。7.3.3在离境口岸现场发现发病或死亡的,剔除病、死动物后,经抽样检验检疫合格的放行,抽样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全群退回启运地。7.4检疫放行
出境实验猴经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动物卫生证书》和《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8资料归档
检验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
书号:155066·2-2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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