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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657.13-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657.13-2014

中文名称: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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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电动工具 检验 规程 部位 可移式 带锯

标准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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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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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657.13-2014.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3 : Transportable band saws.
1范围
SN/T 1657.13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带锯(以下简称带锯)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SN/T 1657.13适用于锯条长度不超过2:500mm、带轮直径不大于315mm的可移式带锯的进出口检验。
2规范性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 、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 1部分:发射
GB 13960.1- 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3960.6-1996可 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
GB 17625.1电磁兼容 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 13960.1 、GB 13960.6和SN/T 0002.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抽样检验模式mode of sapipg 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
3.2型式试验模式mode of type 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
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
3.3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3.4检验批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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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57.13-2014
代替SN/T1061.2—2002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3:Transportable band saws2014-01-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涂屋意真代
2014-08-01实施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一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3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657.13—2014
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061.2一2002《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带锯检验规程》。本部分与SN/T1061.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第2章中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第4章中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性能”的要求。一第5章中增加“电磁兼容检测”和“环保、能效、性能检测”要求;增加“证单查验”的检验要求。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全龙、股勤、唐又红、冷宇、朱建明、葛华。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061.2—2002。
1范围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SN/T1657.132014
SN/T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带锯(以下简称带锯)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本部分适用于锯条长度不超过2500mm、带轮直径不大于315mm的可移式带锯的进出口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4343.1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GB13960.1一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3960.6一1996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带锯的专用要求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13960.1、GB13960.6种SN/T00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mode of satsphpg inspection
抽样检验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3.2
型式试验模式
modeoftype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 complianceverifica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简称批。SN/T1657.13—2014
总要求
安全要求
带锯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13960.1—2008和GB13960.6-1996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
电磁兼容性要求
带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符合GB4343.1和GB17625.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
4.3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符合使用国家(地区)有关技术法规对工具的环保、能效、性能等的规定。5检验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出口带锯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5.2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和抽批开箱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开箱检验。5.3型式试验
应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其性能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试验时。
5.3.2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5.3.3检验内容
按照GB13960.1-—2008.GB13960.6—1996、GB4343.1、GB17625.1标准进行检测。5.3.4结果判定
如所有检测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2
5.3.5不合格的处置
SN/T1657.13—2014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经技术处理消除不合格原因后,重新提交型式试验。抽样检验和开箱检验
5.4.1抽样
抽样检验和开箱检验的抽样分别按GB/T2828.1一2003规定的特殊检验水平S-3和S-1抽样方案执行。如选取的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检验批进行全数检验。具体见表1。表1样本量
501~1200
1201~3200
3201~35000
>35000
5.4.2检验内容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和方法要求详见表2。S-1
检查水平
2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标志及说明
防触电保护
泄漏电流
电气强度
检验或检查内容
产品主体上应标有GB13960.1—2008中8.1和GB13960.6—1996中7.1规定的内容
采用符号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6和GB13960.6—1996中7.6的规定
操作、启停、调节标志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8、8.10,8.11的规定
说明书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12和GB13960.61996中7.13的规定
所有标志或标牌应易于辩认和耐久应有防止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1.06倍额定电压下,电源任何一极至易触及的金属零件和金属箔漏电流不应超过:I类工具为0.75mA,Ⅱ类工具为0.25mA,Ⅲ类工具为0.5mA
绝缘经受实际正弦波、频率为50或者60Hz的电压,历时1min,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试验电压分别为:额定电压和工作电压≤480V的,基本绝缘:1250V;附加绝缘:2500V;加强绝缘:3750V;工作电压>480V的,基本绝缘:2.0U+1000V;附加绝缘:2500V;加强绝缘:2.0U+3500V
检验方法
GB13960.1—2008中8.13
GB13960.1—2008中
第9章
GB13960.1—2008
中附录C
GB13960.1—2008
中附录D
SN/T1657.13—2014
表2(续)
检验或检查内容
在正常使用中可能被触及的零件不应有锐棱、毛刺、飞边等
带锯应有设计合理的锯条上部活动防护罩输人功率在750W以上的工具,应有一个装置,防止在机械危险
稳定性
插头与
电源线
接地装置
-致性检查
更换锯条时带锯运行,该装置应不可能在无意识间被操作:应不妨碍工件的运动,在加工时应不影响视线,应与锯条的上部活动护罩连接,并与锯条护罩同时调整从关机开始带锯锯条应在10s内停下来运动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
应设有一个平行导向装置,平行导向装置应不能被直接提离工作台
沿进给方向,在锯台前沿施加一个300N的推力,带锯应不会颠覆
施加100N的推力,带锯应不会移动开关、各操作钮应设置的不大可能发生意外动作,开关动作可靠,功能齐全,自锁脱开灵敏可靠电源开关不能装在软电缆或软线上电源开关或控制器的操动,不应受工作台调整或工件的影响,接触该开关或控制器,也不受工作台调整或工件的限制
电压在失电恢复以后,带锯不应自动启动插头型式应符合使用国(地区)的规定电源线应无破损
I类工具的电源线中应具有绿/黄组合色芯线的接地线电源线的线型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4的规定电源线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5的规定
I类工具接地端子或接地插脚与那些在绝缘万一损伤时可能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零件,应可靠接地,接地端子夹紧装置应可靠锁定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1Q
核对型号、规格、商标、结构及关键元器件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
检验方法
视检或手动检验
手动检验
手动检验
GB13960.1—2008
注: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检验抽样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合格,则判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4.4不合格的处置
SN/T1657.13—2014
对不合格的带锯应进行技术处理,并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经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无法进行技术处理的,则最终判抽样检验为不合格。5.5
证单查验
按相关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证单与货物是否相符。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符合查验规定,则判定证单查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合格批判定及有效期
无论采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合格,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12个月。不合格批的处置
不合格批不充许销售、使用或进出口。SN/T1657.13-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3部位:可移式带锯
SN/T1657.13—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853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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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字数10千字2014年12月第一版2014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300
9定价16.00元
书号:1550662-27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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