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833-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833-2006
中文名称: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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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入境
口岸
储存
场地
卫生
许可
规程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1833-2006.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
1范圄
SN/T 1833规定了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
SN/T 1833适用于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1318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
3要求
3.1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
3.2许可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4程序
4.1 申请与受理
4.1.1 申请办理.
出人境口岸存储场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储存场地环境、设施及经营项目、变更法人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应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4.1.2 受理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申请。
注: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受理人员签字并归人许可档案。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833--2006
20971433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Code of hygienic permission for storage field at exit-entry port2006-11-10发布
鸟式真店
数码防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5-16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SN/T1833—2006
本标推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宽胜、崔永民、付维明、周有良、王艳梅、瀚文东、侯咏、吴刚、薛芳、黄玉明。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范围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规程本标准规定了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要求、程序、签发及后续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1833—2006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SN/T1318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3要求
3.1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许可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实施。3.2许可程序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检验检疫机构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4程序
4.1申请与受理
4.1.1申请办理
出人境口岸存储场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储存场地环境、设施及经营项目、变更法人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应如实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4.1.2受理机构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申请。注:受理机构应建立口岸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详细记录许可工作过程,由申请人、受理人员签字并归人许可档案。
4.1.3受理机构审查下列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见附录A,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取得后补交)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制制度);媒介生物掌生情况;
储存场地的环境情况(植被、地貌、建筑物):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相关卫生设施配置情况说明。
SN/T1833—2006
4.1.4告知
4.1.4.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d内一次告知,并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4.1.4.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上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1.5受理
4.1.5.1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4.1.5.2决定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出具加盖受理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4.1.5.3决定不予受理:受理机构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检验检疫机构职权范围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4.2审查
4.2.1审查机构
直属检验检疫局或其授权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4.2.2初审
4.2.2.1受理机构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d内进行核查。4.2.2.2核查内容包括电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4.2.3现场考核
4.2.3.1对于首次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由审查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在5d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对储存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考核和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现场考核及监测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d,考核时间应不包括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间。4.2.3.2对申请变更或延续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监测和检查。实施实地考核前,应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4.2.3.3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人员应填写《评审报告》(格式见附录B),并要求受检企业负责人签字。
4.2.4告知
4.2.4.1发现申请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可利害关系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机构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4.2.4.2需要听证的重大许可项目,审查机构应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4.3复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材料初审合格,现场考核及媒介生物监测合格的申请单位,受理机构将申请、初审、现场考核的结果等书面资料存档,并报有关专家复审。4.4上报(审查机构和决定机构为同一机构时不必上报)4.4.1审查机构向决定机构上报以下材料:《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送交的申请材料;
初步审查意见:
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实地考核结果报告或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结果报告:《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评审报告》:其他材料。
4.4.2在审查后7d内将上述材料送达决定机构审批。5决定
5.1决定机构
SN/T1833—2006
直属检验检疫局卫生检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于委托许可项目,双方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书》。5.2决定
5.2.1根据审查机构上报的审查材料现场考核及媒介生物监测的结果,3d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5.2.2准予许可的,应手10d内由决定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
5.2.3不予许可的,决定机构向申请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5.2.4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该许可流程结束,如再提出申请,则进入一个新的申请、审查流程,需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并在上交申请材料时,附加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2.5对于依法撤消行政许可的,应向被许可人送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撤消行政许可决定书》。5.3文书送达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单位,一份由检验检疫机构存档,分支机构须报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送达应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同时送达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5.4期限
5.4.1证书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25.4.2许可工作期限
5.4.2.1自受理之日起20d内做出卫生许可决定,现场媒介生物监测和申请单位不合格项目整改时间除外,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30d5.4.2.2自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10d内送达申请人卫生许可证。6后续管理
6.1监督管理
6.1.1内部管理
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储存场地卫生许可的后续管理的进行监督检查。6.1.2储存场地管理
按SN/T1318进行监督管理
6.1.3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6.1.3.1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和申请补领,做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6.1.3.2变更卫生许可
申请变更卫生许可内容的,提出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查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
SN/T1833—2006
6.1.3.3撤消卫生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或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消卫生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做出的卫生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卫生许可决定;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卫生许可证的;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6.1.3.4吊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吊销卫生许可证: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6.1.3.5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逾期未办理复核换证的;
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6个月以上的;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复核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其他需要中止卫生许可的。
6.2档案管理
需要归档的资料如下: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单位送交的申请材料;
初步审查意见;
卫生检疫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卡》;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结果报告;
出人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评审报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副本;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的保存期为自该许可签发之日起保存2年。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SN/T1833—2006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电请书(示范文本)
单位名称:全称并盖章(名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不盖章或复印章无效)注册地址:(同于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场地地址:(具体场地的详细地址,多个地址要全部列出)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申请单位没有电子邮件可不填)申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制SN/T1833—2006
填写说明
1.填写要求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填写时要用签字笔或钢笔,文宇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填写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同。4.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
5。“申请许可情况”栏中已具备的请在“□”中划“”不具备的请有“”中划“×”。6.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指定检验检疫机构7。该申请书用于首次卫生许可申请、期满换证和扩项申请。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原卫生许可证
法人或代表
职工人数
占地面积
固定资产(万元)
(首次申请不需填写)
检验检疫场地
一般集装箱
口冷藏集装箱
口一般出人境货物
经营范围
卫生制度:口
消杀灭药械:口
国储存食品
进口废物(料)
口危险货物
口其他(
三防设 施:口纱门、纱窗或者塑料门帘口木门下端装有金属防鼠板bZxz.net
口下水道口处有金属隔栅
防尘防雨设施:口
卫生管理人员:口
垃圾密闭设施:口
他:口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经济性质
单位负责人
应体检人数
堆场/仓库面积
竣工验收认可书(证)
SN/T1833—2006
(其中蒸熏专用场地面积:
(公章)
SN/T1833--2006
以下各栏由检疫官员填写
审批许可项目:
发证日期:
有效期限:
备注:
申请书接收人
主办人
科室负责人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评审报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入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
评审报告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评审日期:
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印制
SN/T1833—2006
SN/T1833—2006
填写说明
1.填写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填写时要用签宇笔或钢笔,文字简练,表述清楚。3.评审意见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请在相应的栏目内打“”4.“备注”栏目中打“※”者为必须达到的要求,有一条未达到者,为不通过。5.“备注”栏目未注明“累”者为应达到的要求,有二条以上(含二条)未达到者,为不通过。6.出现四条(含四条)以上“基本符合”意见者,为不通过。7.评审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发证机关归档,一份送监督机构,一份送受检单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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