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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832-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832-2006

中文名称: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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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特殊 物品 卫生 许可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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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832-2006.Codes of permit for hygiene for entry-exit special products.
1范圄
SN/T 1832规定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工作程序。
SN/T 1832适用于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
2要求
2.1入出境特殊物品的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关。
2.2实施机关应当将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
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3程序
3.1 申请
人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实施机关公示的申请程序提出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并提交相应材料。
3.2受理
3.2.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范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3.2.2决定予以受理的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申请,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参见附录A),加盖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3.2.3人出境产品不属于特殊物品管理范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3.2.4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检验检疫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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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832--2006
20911432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Codes of permit for hygiene for entry-exit special products2006-11-10发布
数码防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5-16实施
SN/T1832—2006
本标准的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E、附录F、附录G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彭连慧、王保刚、刘德臣。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1范围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工作程序。本标准适用于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工作。2要求
SN/T1832--2006
2.1人出境特殊物品的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关。2.2、实施机关应当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3程序
3.1申请
人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实施机关公示的申请程序提出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并提交相应材料。
3.2受理
3.2.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符合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范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3.2.2决定予以受理的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申请,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参见附录A),加盖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3.2.3人出境产品不属于特殊物品管理范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3.2.4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检验检疫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2.5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加盖检验检疫机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参见附录B)。3.2.6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3.3审核
3.3.1人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应审核以下资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参见附录C)原件和复印件: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以及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
含有或可能含有3至4级病原微生物的人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的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P3级实验室资质证明:以科研为目的的特殊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一申请人提供的移植器官输出国(或地区)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或检验报告3.3.2用于人类疾病治疗、预防、诊断的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注册证明。
1)相关主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药品监督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
SN/T1832—2006
3.3.3用于人类疾病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审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药品销售证明》。
3.3.4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人出境微生物菌剂应审核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发的《环境安全证明》。3.4告知
3.4.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d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4.2对于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人出境特殊物品,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做出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决定前,需要开展技术分析的,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标准所规定的期限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3.4.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d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d,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3.5决定
3.5.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除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外,应当在20d内按照规定程序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见附录D),有效期为90d3.5.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人出境特殊物品做出准予卫生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20d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3.6文书送达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过程中所签发的下列有效性文书,在颁发或送达申请人时应认真填写《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参见附录E),并要求申请人或受送达人签字确认。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子受理决定书》: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参见附录F);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参见附录G);《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3.7后续管理
3.7.1《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的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办理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的注销手续:一《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有效期内,审批单内包含国家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强制执行性文件规定禁止进出口产品的:一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撤回《准出人境证明》的:一货主或申请人依法提出撤销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申请的3.7.2档案管理
3.7.2.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设立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管理档案,由专人管理,并对申请人及其进出口产品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3.7.2.2特殊物品卫生许可管理档案分为一般档案和特殊档案:一用于医学科学研究、实验室检测、环保领域的人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档案为一般档案;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器官移植的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卫生许可档案为特殊档案。
3.7.2.3档案保存期限:bZxz.net
般档案资料保存期为3年,超过保存期限的统一销毁。一特殊档案资料长期保存。
你(单位)提出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电请受理决定书的
SN/T1832—2006
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于以受理。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SN/T1832-2006
你(单位)申请的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未受字[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应当向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
样品用途
样品安全情况
拆检注意事项
出人境
外方接收或
输出单位
中方申请
主送单位
批准单位
出(人)境:
联系人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
总数量
及单位
每包装
货单号
SN/T1832—2006
编号:
包装数量
SN/T1832—2006
CIQ标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特殊物品名称
含有或可能含有的微生物
生产厂商
生产批号
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
人/出境口岸
人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地址审批意见及检疫要求:
签发人签字:
审批有效期限:
备注:
流水号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特殊物品
特殊物品类别
微生物危险性等级
合同号
目的地
人/出境日期
审批意见
编号:
审批机构:(盖章)
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名称
送达方式
送达日期
送达人员
收件人签名
或盖章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SN/T1832—2006
SN/T1832—2006
你(单位)申请的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补告字[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印章
你(单位)申请
规定,决定自
理由:
附录G
(资料性附录)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延字[
SN/T1832—2006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年
月起,延长
个工作日办结。
许可专用印章
SN/T183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许可规程
SN/T1832—200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spc.net.cn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印张1字数19千字
开本880×12301/16
2007年3月第一版
2007年3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
书号:1550662-17496
定价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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