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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192-2015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192-2015

中文名称: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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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船舶 卫生 检疫 查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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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192-2015.Codes of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entry-exit ships.
1范围
SN/T 1192规定了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对象、内容、程序、结果判定和处置。
SN/T 1192适用于人出境船舶的卫生检疫查验。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检疫quarantine
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
2.2查验inspection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3靠泊检疫quarantine at port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批准同意的停靠泊位对其实施检疫。
2.4锚地检疫quarantine at anchorage
入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港口的卫生检疫锚地对其实施检疫。
2.5随船检疫quarantine during sailing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船舶航行中对其实施检疫。
2.6电讯检疫free pratique by radio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授予其无疫通行,不再实施登轮检疫。
3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人出境船舶应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1.2受人境检疫的船舶,应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检疫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入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3.1.3悬挂检疫信号的入境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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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192—2015
代替SN/T1192—2011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Codes of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entry-exit ships2015-09-02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6-04-01实施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SN/T1192—2011《人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本标准与SN/T1192一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检疫”“查验”的定义;修改了检疫查验要求的具体内容:修改了船舶人境检疫申报和检疫查验准备的内容:修改了部分船舶人境检疫查验内容;修改了压舱水处置对象和范围;增加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的证书签发类别。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SN/T1192—2015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吉生、晏世武、金俊、陶涛、吴海磊、黄立业、王翔、刁越红、陈瑞。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192—2003,SN/T1192—2011。I
1范围
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入出境船舶卫生检疫查验对象、内容、程序、结果判定和处置。本标准适用于人出境船舶的卫生检疫查验。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检疫quarantine
SN/T1192—2015
限制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的活动和(或)将无症状的受染嫌疑人及有受染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与其他人或物体分开,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播散。2.2
查验inspection
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2.3
Equarantineatport
靠泊检疫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批准同意的停靠泊位对其实施检疫。2.4
E quarantine at anchorage
锚地检疫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港口的卫生检疫锚地对其实施检疫。2.5
quarantine during sailing
随船检疫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船舶航行中对其实施检疫2.6
free pratique by radio
电讯检疫
人境船舶,按要求申报规定内容,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授予其无疫通行,不再实施登轮检疫。3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人出境船舶应在最先到达或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3.1.2受人境检疫的船舶,应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等候检疫查验,在卫生检疫机关发给人境检疫证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Www.bzxZ.net
3.1.3悬挂检疫信号的人境船舶,除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上船,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其他船舶不准靠近;船上的人员,除因船舶遇险外,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离船。
3.1.4人出境船舶应如实提供航海健康申报单、总申报单、船员和(或)旅客名单、载货清单、船用物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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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航次清单、食品饮用水清单和压舱水清单。3.2检疫要求
3.2.1人出境船舶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3.2.2中国籍船员持有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3.2.3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船员或旅客持有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4入境检疫
4.1申报
申报时间
人境船舶在抵港前24h以电子或书面形式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其申报内容经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后分别实施靠泊检疫、锚地检疫、随船检疫和电讯检疫4.1.2
2申报内容
入境船舶船名、国籍、IMO号、船舶类型、预靠泊位、预定抵/离港日期和时间;发航港、途经港、目的港;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状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装载货物种类、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数量及装载日期:《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签发港、签发日期等。4.2确定检疫方式
锚地检疫
4.2.1.1锚地检疫条件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境船舶,经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应实施锚地检疫:a)来自受染地区:
本航次发现受染人或受染嫌疑人;b)
发现有死因不明的户体;
未持有有效的《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e)
发现有啮齿动物异常死亡;
发现可疑的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及危害事实;船上载有散装废旧物品或需实施卫生处理的其他货物;废旧船舶;
检验检疫工作需要。
锚地检疫要求
人境船舶在卫生检疫锚地接受检疫,宜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检疫;来自受染地区的,不实施夜间检疫。
4.2.2靠泊检疫
4.2.2.1靠泊检疫条件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境船舶,经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应实施靠泊检疫:2
a)未持有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且没有4.2.1.1所列情况;b)因天气、潮水等原因无法实施锚地检疫。4.2.2.2靠泊检疫要求
SN/T1192—2015
凡具备船舶夜航条件,夜间可靠离码头和装卸作业的港口口岸,应实行24h检疫;不具备的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时间内实施检疫;来自受染地区的船舶不实施夜间检疫。4.2.3
电讯检疫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境船舶,经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应实施电讯检疫:持有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交通工具卫生证书》a)
b)没有4.2.1.1所列情况,
电讯检疫申报内容完整的。
4.2.4随船检疫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境船舶,经船方或其代理人申请,可实施随船检疫:旅游船、军事船、要人访问所乘船舶、邮轮等特殊船舶;a)
b)遇有特殊情况的船舶,如船上有病人需要救治、特殊物资急需装卸、船舶急需抢修等。4.3检疫查验
4.3.1检疫查验准备
应有两名以上具备卫生检疫查验岗位资质的检疫人员,并备齐检疫单证、疫情资料、检疫查验用品、采样器械和防护用品。
4.3.2登轮前查验
检疫人员在登轮前,应检查人境船舶是否悬挂检疫信号以及防鼠板的悬挂情况。4.3.3审核船舶单证
内容包括:
由船长签字的《航海健康申报单》《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a
申报单》《压舱水申报单》及载货清单,必要时查阅《航海日志》等有关资料:b)查验《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国际预防接种证书》中国籍交通员工的《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的有效性。4.3.4。流行病学调查
内容包括:
逐项审查航海健康申报单,询问交通员工、旅客的健康状况,发现传染病受染人或有死亡病例a)
的应详细询问疾病性质、受染人数和死亡原因,并要求船方填写航海健康申报单附表;审阅船员和旅客名单,查明航行中船员调换原因以及自受染地区上船或因受染离船的人员;b)
查阅船舶总申报单,了解船舶航行状况及始发港、沿途寄港和目的港的情况,确认船舶到过或c
经过的受染地区;
查阅载货清单,了解载货种类、载货地点、载货状况、时间及卸货港;d)
查阅船用物品、食品及饮用水清单,查明装载的物品、食品、饮用水卫生状况和装载港;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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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船舶压舱水装载港、装载时间,查明压舱水的装载情况;g)必要时查阅航海日志、船医日志、木匠日志。4.3.5
卫生检查
内容包括:
检查船舶食品、饮用水、食品储存场所、厨房、配餐间、餐厅、公共场所、宿舱、货舱、邮轮泳池用a)
水等的卫生状况;
检查船舶携带医学媒介生物情况和配备消毒、除虫、灭鼠药物器械情况;b
)检查船舶生活垃圾,废弃物的卫生和存放状况4.3.6医学检查
船舶来自受染地区并未超过其疫病潜伏期或者在航行中有发热、皮疹、淋巴结肿大、黄疽、呕吐、腹泻等症状的病人,或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或发现有啮齿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时,应实施医学检查。
5出境检疫
5.1申报
5.1.1申报时间
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在船舶离境前4h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船舶人境不足24h出境的,办理入境检疫手续时,一并办理出境手续。5.1.2
申报内容
内容包括:
a)船名,国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健康情况,目的港,开航时间;航海健康申报单,总申报单和货物申报单;b)
变动后的船员及旅客名单;在港期间食品饮用水供应情况;c)
d)《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5.2审核
对未染疫船舶,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已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但出现人员、货物的变化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24h内不能离境的船舶,应重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5.3检疫查验
实施登轮办理出境卫生检疫手续时,查验方法同4.36结果判定
受染船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受染船舶:a)船舶到达时发现有确诊的受染人;b)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和基于公共卫生风险的事实或证据;4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感染传染病病原体的啮齿动物;c)
船舶航行中曾经有受染人,到达时未超过该病的潜伏期;d)
船舶到达时发现有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污染源引起的危害事实和证据。e)
6.2受染嫌疑船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受染嫌疑船舶:SN/T1192—2015
船舶来自受染地区,船上的医学媒介生物、人员、物品等可能构成公共卫生风险;a)
船上啮齿动物反常死亡,且死因不明;在航行中曾经有受染人,但在该病的潜伏期内没有新增病例且到达时已经超过了该病的潜c
伏期。
6.3未染疫船舶
经检疫查验,不符合6.1或6.2的,判定为未染疫船舶。7处置
检疫信号的处置
检疫人员在登轮前发现入境船舶未悬挂检疫信号,应调查取证;发现入境船舶悬挂检疫信号,应及时实施检疫。
无效证书的处置
内容包括: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过期的,应要求其重新办理:a
中国籍船员的健康证书过期的,应要求其补办;b)
来自黄热病受染地区的人境人员,未持有有效的黄热病接种证书,从其离开受染地区时算起c
实施六日的留验:或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生效为止;发现证书有伪造、涂改的,应调查取证、依法处理。d)
3压舱水的处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船舶压舱水应消毒处理:装自霍乱受染地区的压舱水,需要排放者;a
装自其他肠道传染病受染地区的压舱水,需要排放者;b)
可能传播其他传染病的压舱水;e
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消毒处理的压舱水;发现放射性超标的压舱水,移交当地相关部门处置。4卫生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
内容包括:
a)发现食品有过期、变质的,应监督销毁;发现医学媒介生物具有卫生学意义的,应实施卫生处理;b)
来自受染地区的生活垃圾,应进行消毒或销毁;c)
对发现有核辐射、生物、化学污染的,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置。5
SN/T1192—2015
5对患有禁止入境疾病的外籍人员的处置7.5
检验检疫机构应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人境。
受染船舶和受染嫌疑船舶的处置7.6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要求监督受染船舶或受染嫌疑船舶接受卫生处理。7.7
证书签发
内容包括:
a)未受染的人境船舶,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b)
对经检疫判定受染或受染嫌凝船舶,或来自受染地区应当采取卫生措施或者有其他限制事项的人境船舶,在实施相应的卫生措施,消除感染或污染源后或者注明应当接受的卫生措施后,签发《船舶人境检疫证》;
出境船舶。经审查申报资料或登轮检疫判定为非受染或受染嫌疑船舶后,签发《交通工具出境卫生检疫证书》;
)对大陆与台湾直接航行进出港的船舶,在经检疫符合要求后,签发海峡两岸直航交通工具进d)
出港检验检疫专用的《船舶进港检疫证书》和《船舶出港卫生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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