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657.12-2014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657.12-2014
中文名称: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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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电动工具
检验
规程
可移式
圆锯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1657.12-2014.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12 :Transportable circular saws.
1范围
SN/T 1657.12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圆锯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
SN/T 1657.12规定了一般环境条件下,用直径不大于260 mm的锯片锯割木材和类似材料的进出口可移式圆锯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343.1家 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 13960.1-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3960.2-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 A)
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GB 13960.1- 2008、 GB 13960.2-2008和SN/T 00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3.1抽样检验模式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日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
3.2型式试验模式mode of type 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
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ation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57.12—2014
代替SN/T1061.1—2002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12:Transportablecircular saws2014-01-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8-01实施
SN/T1657《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共分为13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电链锯;
第3部分:手持式电刨;
第4部分:分离与计数;
第5部分:手持式电动木铣与手持式电动修边机;第6部分:高压清洗机;
-第7部分:型材切割机:
第8部分:石材切割机;
第9部分:圆锯;
第10部分:电锤;
第11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一第13部分:可移式带锯。
本部分为SN/T1657的第1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657.12—2014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SN/T1061.1一2002《进出口可移式电动工具圆锯检验规程》。本文件与SN/T1061.1一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第2章引用了最新版本的标准,增加了有关电磁兼容的标准。第4章增加了“电磁兼容”“环保、能效”的要求。一第5章对“安全检验”内容增加“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增加“型式试验”中“电磁兼容检测”和“环保、能效、性能检测”要求;增加“证单查验”的要求。考虑到目前检验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最新版本的标准,对检验内容、要求和检验方法进行了修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凌晓虎、韩露、宋磊、冷宇、韩振榕。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1061.1--2002。
1范围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SN/T1657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可移式圆锯的抽样,检验及结果判定,SN/T1657.12-2014
本部分规定了一般环境条件下,用直径不大于260mm的锯片锯割木材和类似材料的进出口可移式圆锯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828.1一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4343.1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第1部分:发射GB13960.1-一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3960.2-2008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SN/T0002.1进出口机电商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3术语和定义
GB13960.1--2008,GB13960.22008和SN/T00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抽样检验模式modeofsamplinginspecti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日商品逐批或抽批实施抽样、检验和核查的合格判定活动。3.2
型式试验模式modeoftypetest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按现场检验规定对产品进行抽批检验,并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判定活动。3.3
符合性验证模式modeof complianceverification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批inspection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SN/T1657.12—2014
称批。
4总要求
4.1安全要求
圆锯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13960.1-2008和GB13960.2—2008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
电磁兼容性要求
有要求时,圆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GB4343.1.GB17625.1的规定,适用时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差异。
4.3其他要求
适用时,还应考虑符合使用国家(地区)的有关技术法规对圆锯的环保,能效,性能等的规定。5检验
5.1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圆锯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型式试验模式和符合性验证模式中的一种。
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模式:抽批抽样检验;型式试验模式:定期型式试验和抽批开箱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和抽批开箱检验。型式试验
应进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
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当设计、工艺或材料变更可能影响其性能时:监管部门提出进行试验时。
5.3.2抽样
从定型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5.3.3
检验内容和要求
按照GB13960.1—2008.GB13960.2-2008,GB4343.1.GB17625.1等标准进行检测2
5.3.4结果判定bzxZ.net
所有检测项目均合格,则判型式试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3.5不合格处置
判为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允许整改后重新提交检测。5.4抽样检验和开箱检验
5.4.1抽样
SN/T1657.12—2014
抽样检验按GB/T2828.1-2003规定的特殊检验水平S-3抽样方案执行。开箱检验按GB/T2828.1-2003规定的特殊检验水平S-1抽样方案执行。如选取的样本量大于批量时,对该检验批进行全数检验。具体见表1。
表1样本量
501~1200
12013200
3201~35000
>35000
5.4.2检验内容和要求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要求及方法详见表2。5.4.3结果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合格,则判定合格,否则为不合格。5.4.4不合格处置
检查水平
判定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复检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出口货物不允许出口,进口货物不充许销售、使用。证单查验
按相关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证单与货物是否相符。如所有验证内容均符合查验规定,则判定证单查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3
SN/T1657.12-2014
标志及说明
防触电保护
泄漏电流
电气强度
机械危险
稳定性
插头与
电源线
表2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
检验或检查内容
产品主体上应标有GB13960.2—2008中8.1规定的内容
采用符号应符合GB13960.2—2008中8.6规定操作、启停、调节标志应符合GB13960.1-2008中8.10、8.11的规定
说明书应符合GB13960.2—2008中8.12的规定所有标志或标牌应易于辨认和耐久应有防止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电源任何一极至易触及的金属零件和金属箔漏电流不应超过:I类工具为0.75mA.类工具为-0.25mA,Ⅲ类工具为0.5mA
带电部分和易触及部件之间绝缘应承受1min频率为50Hz或60Hz、实际正弦波的电压,不应发生闪络或击穿。试验电压值:1工作电压<480V时,带电部分与壳体零件之间采用基本绝缘的试验电压分别为1250V采用附加绝缘的试验电压为2.500,采用加强绝缘的试验电压3750V;2、工作电压>480时:带电部分与壳体零件之间采用基本绝缘的试验电压分别为2OU十1000V:采用附加绝缘的试验电压为2500V,采用加强绝缘的试验电压2.0U+3/500V
圆锯应装有防护系统,符合GB13960.2-2008中19.1的规定
运动部件应有必要的防护
沿着进给方向在锯台的前缘施加一个300N的推力锯台不倾覆:施加100N的推力,锯台不移动开关、各操作按钮应设置得不大可能发生意外动作,开关动作可靠,功能齐全,自锁脱开灵敏可靠电源开关或控制器的操动,不应受工作台的调节或工件的影响,接触此开关或控制器不应受工作台的调节或工件的限制
电源开关不能装在软电缆或软线上通过用直径(100土1)mm球体施加在开关上,工具应不可能被球体启动
插头型式应符合使用国家(地区)的规定电源线应无破损
工类工具的电源线中应具有绿/黄组合色芯线的接地线
电源线线型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4规定电源线的标称截面积应符合GB13960.1—2008中24.5规定
检验方法
GB13960.1
2008中8.13
GB13960.1-
2008中第9章
GB13960.1-
2008中附录C
GB13960.1-
2008中附录D
GB13960.1-
2008申21.18
接地装置
一致性检查
表2(续)
检验或检查内容
I类工具接地端子或接地插脚与那些在绝缘万一损伤时可能带电的易触及金属零件,应可靠接地,接地端子夹紧装置应可靠锁定
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10
核对型号、规格、商标、结构及关键元器件是否与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一致
接地电阻检查仅适用于I类工具。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电平仅在产品使用国或地区有强制要求时列为检验项目。SN/T1657.12—2014
检验方法
GB13960.1
2008中26.5
以上项目如与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有差异,按使用国家(地区)技术法规检验。6合格判定及有效期
无论采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合格,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12个月
7不合格批的处置
不合格批不允许销售、使用或进出口。不合格的进口产品不得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出口产品不准出口。SN/T1657.12-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电动工具检验规程
第12部分:可移式圆锯
SN/T1657.12—2014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总编室:(010)68533533
网址spc.net.cn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印张0.75
字数10千字
2014年12月第一版2014年1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1300
书号:155066·2-27420定价16.00元L/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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