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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1696-200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696-2006

中文名称: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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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境 种猪 检验 检疫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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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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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1696-2006.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import and export breeding porcine.
1范围
SN/T 1696规定了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 1696适用于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548畜 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8088出 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进境检疫
3.1 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 、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约集》(共两卷,含修改部分)。
3进境检疫
3.1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约集》(共两卷,含修改部分)。
3.2 隔离场许可
进境种猪应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场时,须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后,参照《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后使用。
3.3检疫审批
3.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并负责进境种猪检疫许可证的审批和签发工作。
3.3.2货主或其代理人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须提交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和允许使用临时隔离场证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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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96—2006
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import and export breeding porcine2006-01-2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数码防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6-08-16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简中友、苏永生、袁文泽、胡传伟、孙颖杰。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96—2006
1范围
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种猪的检验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
SN/T1696-2006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比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3进境检疫
3.1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三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条约集》(共两卷,含修改部分)。3.2隔离场许可
进境种猪应在指定的隔离场隔离检疫。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使用国家隔离场时,须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后,参照《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临时隔离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批准后使用。
3.3检疫审批
3.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并负责进境种猪检疫许可证的审批和签发工作。3.3.2货主或其代理人申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须提交营业许可证、资质证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和允许使用临时隔离场证明性文件。3.4产地预检
依照我国与贸易国或地区签订的双边议定书(检疫协定,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等)进行。3.5入境检疫
3.5.1报检
3.5.1.1预报检
在种猪进境前30d,货主或代理人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就启运日期、数量、抵港日期等情况与进境口岸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以便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工作准备。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
3.5.1.2报检
种猪进境前1d(空运、陆运)或7d(海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填写《人境货物报检单》,持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签发的有效《动物卫生证书》、《产地证书》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件)、合同等,向人境口岸局和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
SN/T1696-2006
3.5.2种猪接运准备工作
受理报检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隔离场、接卸现场、运输路线及实验室检测等准备工作。卸运前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清洁,消毒及防酒漏处理。3.5.3现场检疫
3.5.3.1查验证书
登机(船,车)核查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正本)及所附有关检测报告是否与相关检疫要求一致,动物品种、数量、启运时间、启运口岸、途经国家和地区是否符合《许可证》要求。3.5.3.2现场临床检查
登机(船、车)进人货舱对种猪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并向随机(船、车)有关人员询问运输途中种猪健康状况,查看相关记录。
3.5.3.3卸运
经核查货证相符,临床检查无异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同意卸离运输工具,并派专人随车押运到指定的隔离场。3.5.4现场检疫处理
3.5.4.1凡不能提供有效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3.5.4.2现场检疫发现种猪死亡或有一股传染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隔离有传染病临床症状的动物,对铺垫材料、剩余饲料、排泄物等作除害处理。3.5.4.3现场检疫发现进境种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所列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的,应立即封锁现场,采取紧急防疫措施,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停止卸运,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3.5.4.4未按《许可证》指定的路线运输入境的、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自卸离运输工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罚或作退回、销毁处理。3.5.5动物接卸后的防疫消毒
动物卸运后,对装运动物的运输工具、接卸场地、用具、垫料及饲料装运设施与场所等进行消毒处理,并出具《运输工具熏蒸/消毒证书》。3.5.6隔离检疫
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3.5.6.1隔离场管理制度
隔离场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防疫消毒制度、饲料熏蒸消毒制度、驻场兽医制度、物流管理制度、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规定、人员出人管理制度、隔离场饲养员食堂管理规定及防火制度等。3.5.6.2隔离场防疫消毒
在动物人境前,用农牧部门批准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场进行三次消毒,每次间隔2d~3d。
3.5.6.3隔离场工作人员健康要求隔离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工作人员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无传染性肝炎、布氏杆菌病、开放性结核、痫疾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明至少提前3d人场,体检证明原件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并存档。
3.5.6.4饲料卫生除害处理
进人隔离场内的饲料应由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饲料加工厂生产,经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3.5.6.5临床观察
在隔离检疫期间,驻场兽医每天对猪群进行视,做好记录,发现种猪表现异常或有传染病迹象时应立即隔离,并向上级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2
3.5.6.6临床试验诊断
按双边检疫议定书规定项目执行。3.5.6.7实验室检测
3.5.6.7.1采样
种猪进人隔离场后在规定时间内按GB/T18088的要求采样。3.5.6.7.2检疫项目
按照双边检疫议定书要求确定检疫项目。3.5.6.8驱虫
隔离期间,可用批准的药物对种猪进行体内外驱虫以及钩端螺旋体预防性治疗。3.5.7隔离检疫处理
SN/T1696—2006
3.5.7.1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动物,立即隔离,由专人负责管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和物品进行消毒,严禁转移和急宰。死亡动物进行尸体剖检分析死亡原因,必要时采取病料送实验室进行检疫。对剖检的户体及血水按GB/T16548的要求作无害化处理,相关过程要留有影像资料。3.5.7.2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销毁户体,迅速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3.5.7.3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退回或者扑杀。3.5.7.4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之外对农牧业有严重危害的其他疾病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3.5.7.5对检疫不合格动物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死亡动物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3.6检疫放行
3.6.1进境种猪隔离检疫期为45d,若因故需要延长隔离检疫期,须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3.6.2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出具《人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并填写《进境种畜流向记录表》,连同种猪检疫报告在1周内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3.7检疫资料归档
对与本批猪检疫有关所有文字、影像等材料,分类编目后归档。4出境检疫
4.1检疫依据
进境国或地区与我国签署的动物检疫双边议定书;进境国或地区官方提出的输人种猪检疫和卫生要求;种猪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检疫要求。如没有双边议定书或检疫卫生要求,则参考我国进境种猪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报检
货主或代理人应事先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确认检疫要求,签约后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4.3隔离检疫场许可
参照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执行。4.4隔离检疫
4.4.1种猪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出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农牧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4.4.2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进场种猪逐头进行临床检查,合格的种猪加施检疫耳牌。进场种猪应无传染病临床症状、无皮肤病且皮毛完整、无肢体伤残。4.4.3实验室检测
种猪进人隔离场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GB/T18088的要求采样。SN/T16962006
4.4.4检疫结果判定及不合格种猪的处理4.4.4.1根据临床及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不合格的种猪按照相关规定处理。4.4.4.2检出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4.4.5驱虫
隔离检疫期间,应用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药物对种猪进行体内外驱虫处理。4.5放行、装运、出证
4.5.1出境种猪的隔离时间应按贸易双方政府议定的时间执行,放行的种猪应健康,无疾病临床症状,并经检疫合格。
4.5.2装运工具应用农牧部门批推的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监肾下进行清洗、消毒处理。4.5.3种猪装运前24h内逐头进行一次临床检查并核对种猪数量、检疫耳牌号。4.5.4检疫合格的种猪,由检验检疫机构在启运前1d出具《动物健康证书》,并到现场监管。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书号:155066·2-16750
SN/T1696-2006
定价:
9002-9691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人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境种猪检验检疫操作规程
SN/T1696—200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
邮政编码:100045
网址bzcbs.com
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5字数8千字
2006年4月第一版
反2006年4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1—2000免费标准bzxz.net
书号:155066·2-16750
定价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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