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688.4-2013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1688.4-2013
中文名称: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汽车产品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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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进出口
机动车辆
检验
规程
汽车
产品
标准分类号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1688.4-2013.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4: Motor vehicle products.
1范围
SN/T 1688.4规定了进出口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合格判定。
SN/T 1688.4适用于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一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一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一专项作业。
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 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 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8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T 2828.11计数抽样 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 3847车用 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656汽车安 全玻璃
GB 11567.1汽车 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汽车和挂车后 下部防护要求
GB 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 号(VIN)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20- -2008 三轮 汽车和低速货车安全技术要求
GB 18322农用运 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688.4—2013
代替SN/T1688.3—2005SN/T1688.4-2006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for import and export-Part 4:Motor vehicle products2013-11-06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4-06-01实施
SN/T1688《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共分为6个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
第2部分:摩托车
—第3部分:农用运输车;
一第4部分:汽车产品:
一第5部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第6部分:发动机。
本部分为SN/T1688的第4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SN/T1688.4—2013
本部分代替了SN/T1688.3—2005《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3部分:农用运输车》和
SN/T1688.4一2006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第4部分:汽车产品》。本部分与SN/T1688.3—2005和SN/T1688.4—200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将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和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纳人汽车产品;修改了抽样标准,以GB/T2828.11-2008代替已废止的GB15482—1995;一修改了“汽车标志”内容,增加了对改装车的标牌规定(见表A.1第1项第2款),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标志要求(见表A.1第1项第47款);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外廊尺寸,轴荷、质量、转向装置、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表A.1第2项第2款、第3项第8款、第5项第3款);一增加了可翻转驾驶室的安全要求(见表A.1第8项第8款):一增加了装有液压举升装置汽车的举升安全要求(见表A.1第8项第9款);增加了货车等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见表A.1第8项第10款);修改了汽车排气管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9、17款):一增加了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设置前保险杠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10款);-增加了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侧面防护和后下部防护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15、16款);
增加了客车安装灭火器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18款);增加了汽车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19款);一增加了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机构要求和安全防护的规定(见表A.1第9项第20款):增加了电动汽车安全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21款);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22款);一增加了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要求(见表A.1第9项第23款):
增加了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排气污染物和车速的要求(见表A.1第11项第7、8款);一增加了检验有效期(见第6章)。本部分在技术上参照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8320—2008《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安全技术要求》等标准的相关内容,并对抽样、检验和检验结果判定作出规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SN/T1688.4—2013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孙岩、王伟、徐国栋、高文尧、孟祥禹。本部分代替SN/T1688.3—2005和SN/T1688.4—2006。SN/T1688.4—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N/T0791-1999;
SN/T0792—1999
1范围
进出口机动车辆检验规程
第4部分:汽车产品
SN/T1688.4—2013
SN/T1688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抽样和合格判定。本部分适用于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专项作业。
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b)
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589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T2828.1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1部分:小总体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3847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11567.1
GB11567.2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
GB1673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急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320一2008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安全技术要求GB1832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T18384.1
GB/T18384.2
GB/T18384.3
GB/T18411
GB18564.1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1
SN/T1688.4—2013
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200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T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GB19756-—2005
Ⅱ阶段)
GB19757
GB20300
GB23254
GB24943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Ⅱ阶段)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安全标
GB/T25978
SN/T 0002.1
3术语和定义
道路车辆
进出口机电
标牌和标等
产品检验规程编写的基本规定
GB/T2828.11和SN/T0002.1界定的以及3.1
mode of sampling inspection
抽样检验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抽样、检验和检查的合格评定活动求,对进出口商品避批或抽批实施mode of compliance verific
符合性验证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
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相
同规中络
总要求
安全要求
验检验单
正和凭证与
型号,在相同生
产条件
和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生宵
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3847、GB7258-2012、GB18285-2005GB18320—2008GB18322、GB19756一2005和GB19757的规定,适用时,还应考虑使用国家(地区)的差异。4.2
其他要求
适用时,出口汽车产品若进口国有准人的法律法规要求的,按进口国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相关检验项目的符合性抽检,合同要求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本部分检验。5检验
检验监管模式的选取
进出口汽车产品的检验监管模式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视具体情况选取抽样检验模式和符合性验证模式之一。
检验方式
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下的检验方式为:抽样检验模式:逐批抽样检验和抽批抽样检验:符合性验证模式:证单查验十抽查检验5.3抽样检验
SN/T1688.4—2013
以不合格品限定数为声称质量水平,选用GB/T2828.11的检验水平0(L=0)、声称质量水平1(DOL=1抽样方案,在检验批电随机捕取样祥方集表工
方案:大于表1批量范围的批应按小于表1批量范的批宜采
川相关表中最小批量所对应的拍样相关表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分批进N
注:N表示核查总体量(检验批
表示样本量:
L表示不合格品限定数:
DQL表示声称质量水平
检验内容和要求
行检验
表1DQL=1的抽样方案(L
抽样检验的项目、内容及方法要求详见附录A5.3.3
结果判定
所有样本若无不符合项,判该检验批抽样检验合格:著样本有一批抽样检验不合格。
不合格处置
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则判该检验判定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复检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出口货物不充许出口,进口货物不充许销售、使用。5.4符合性验证
5.4.1概述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单证和凭证与货物是否相符,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查检验。
证单查验
按相关使用国家(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证单与货物是否相符。3
SN/T1688.4—2013
5.4.3抽查检验
5.4.3.1一般要求
抽查检验可按照5.4.32规定的抽样方案,选择抽样检验或抽样检验与全数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
5.4.3.2抽样
以不合格品限定数为声称质量水平,选用GB/T2828.11的检验水平0(L=0)、声称质量水平2(DQL=2)抽样方案,在检验批中随机抽取样本。抽样方案见表2。小于表2批量范围的批宜采用相关表中最小批量所对应的抽样方案:大于表2批量范围的批应按相关表中规定的抽样方案分批进行检验。表2DQL=2的抽样方案(L=0)
注:N表示核查总体量(检验批量):表示样本量:
L表示不合格品限定数:bzxz.net
DQL表示声称质量水平。
5.4.3.3检验内容和要求
101140
141~170
171~210
211~250
抽查检验的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要求详见附录A。若进行抽查检验,则对表A.1中第11项进行全数检验,对其余项目按5.4.3.2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检验。5.4.4结果判定
若所有验证内容均符合查验规定,且实施抽检的样本无不符合项,判检验批合格:若所有验证内容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或实施抽样的样本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则判该检验批不合格。5.4.5不合格处置
判定为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技术处理后允许复检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出口货物不充许出口,进口货物不充许销售,使用。6合格判定及有效期
无论采取何种检验监管模式,只有该模式中的全部检验合格,方可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合格检验批的有效期为12个月。7不合格批的处置
不合格批不允许销售、使用或进出口。4
汽车标志
汽车外聊尺
寸,轴荷和质量
转向装置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进出口汽车产品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表A.1进出口汽车产品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一览表检验内容和要求
汽车标志应符合GB7258—2012中4.1的规定汽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形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算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底盘》产品标牌
汽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VIN),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GB18564.1或GB18564.2在随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20300的规定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标志应符合GB18320-2008中6.1的规定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用安全标志应符合GB24943的规定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标志应符合GB/T19751-2005中4.1.2.1.6的规定
汽车的外廊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应符合GB18320—2008中4.11的规定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的方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出口汽车按合同要求设置
汽车的方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卡滞满现象。汽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汽车正常行驶时,转向轮转向后应有一定的回正能力(允许有残余角),以使汽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汽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应跑偏,其方向盘不应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检验方法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操作、检视
SN/T1688.4-2013
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
SN/T1688.4—2013
转向装置
制动警报装置
照明及信号装置
操纵件、指示
器和信号装置
的标志
表A.1(续)
检验内容和要求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不得有裂纹和损伤,并且转向球销不应松旷。对汽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三轮汽车的前减震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应有变形和裂损
汽车转向轴量大设计轴荷大手4000kg时,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转向装置应待合GB18320
2008中4.2.3的规定
采用液压制动的者
#车,其储减器的加注口必须易元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应保证在
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
就能很容易的检查液面
过低报警装置
采用液压制
的低速货
应通过红
续存在且
香刺必须安装制动液面
动的汽车(三轮
车除外),如液压传能装置任一部件失效地报警信号灯警示驾驶人只要失效维礼连行的位置,该信号灯
应保持发亮。报警信号灯即使在户驾驶人在其座
工作是否正
应能很容
应很醒目
地观察报警
管装置的失效不应导致制
统完全丧尖制动效能
采用气
压制动电
警装置
应能连
报警信号
汽车,当气压
起步气
易听到或看到的
安向驾驶员发出器
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
当防抱制动装置关
效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
看到的报警信号
汽车的照明和信号装置应符号GB7258-2012中8.1和8.3的规定
汽车的外部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应符合GB4785—2007的规定,光色符合GB4785—2007中4.2.3的规定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柴油机的低速货车应设置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其光色应符合GB4785-2007中4.2.3的规定
汽车上所用的操纵件,指示器和信号装置的标志应特合GB4094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视、测量
检规,测量
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
行驶要求
车身要求
表A.1(续)
检验内容和要求
汽车轮胎应满足GB7258—2012中9.1的规定悬架系统应满足GB7258—2012中9.3.1~9.3.4的规定
车架不应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或松动
前、后车析
和导杆不应变形,各接头和村套不应松晰各种拉杆
或位移
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
随动转向或主
向的功能
车身应满足GB72
2012中心
的规定
车门和车窗应启团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
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温水现象乘用车的
门应满足CB72582012中-11.5.2
客车的车门应造
11.5.5的规
星GB725
汽车的门
商应安装
所有车窗
新玻璃?
对于厢
武货车
置车窗
2012中
守合GB9656规
重阳膜
得张贴镜面反光道
全玻瑞
代货车,鹤驶室(区)两旁应设封闭式
货用部位
得设置车审
装有电动
窗的汽车,其控制装
上升过程中
自动下降
在任意位置
上应确保车窗玻璃
靠停住或遇到障
对于可翻转驾驶室,应有驾驶室锁止附加安全装置(如安全钩),并且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醒驾驶人如何使用该操纵机构的文字自卸车等装有液压举升装置的汽车,应装备有车厢举升的声响报警装置和(车厢举升状态下)防止车厢自降保险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不会出现车厢自动举升现象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身应设置符合GB23254规定的反光标识检验方法
检视、测量
检视、操作
检规、操作
检视、操作
检视、操作
SN/T1688.4—2013
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
SN/T1688.4—2013
安全防护装置
表A.1(续)
检验内容和要求
汽车安全带应满足GB7258—2012中12.1的规定汽车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还应在右侧至少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各一面车长大于等于6m的平头汽车车前应至少设置面前下视镜或相应的监视装置,以保证驾驶人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工作正常、关闭时自动返回初始位置的风窗刮水器,刮水面积应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应急出口应符合GB7258—2012中12.4的规定燃料系统的安全保护应符合GB7258—2012中12.5的规定
气体然料专用装置的安全保护应符合GB7258-2012中12.6的规定
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汽车,车上应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罐体/箱体前面之前、不高于车辆织梁上平面的区域,并安装符合GB13365规定的汽车排气火花灭火器,汽车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乘用车和车长小于6m的客车前后部应设置保险杠,货车(三轮汽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货车货箱(自卸车,载重质量1000kg以下的货车除外)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至少70mm的安全架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货厢前部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安全架,其高度应高出驾驶人座垫平面至少800mm
汽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人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汽车碰撞时,不应对驾驶人造成伤害
检验方法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
安全防护装置
特种车的附加
安全性能及
表A.1(续)
检验内容和要求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人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11567.1的规定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货车底盘改装的专业作业车和挂车(长货挂车除外)的后下部应装备符合GB11567.2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
汽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和正下方,客车的排气尾管如为直式的,排气管口应伸出车身外蒙皮
客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符合GB19151—2003规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车上应妥善放置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的机构要求和安全防护应符合GB/T19751—2003的规定
电动汽车的安全应符合GB/T18384.1,GB/T18384.2和GB/T18384.3的规定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GB18320-2008中5.6的规定
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应符合GB/T19056的规定消防车,激护车,工程抢险车和替车的附加要求应符合GB7258—2012中第13章的规定车速表指示误差应符合GB7258—2012中4.12的规定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应符合GB7258-2012中6.11的相关规定
制动性能应符合GB72582012中7.11的规定,当经台架检验后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GB7258-2012中7.10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验,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检验方法
检视测量
检视、测量
SN/T1688.4—2013
抽样检验
全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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