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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624-1996

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0624-1996

中文名称:出口西藏绵羊原毛检验规程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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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签: 出口 绵羊 检验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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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SN/T 0624-1996.Rules for inspection of sheep raw wool for export.
1范围
SN/T 0624规定了西藏绵羊原毛分等分级技术要求。
SN/T 0624适用于以重量计价出口的西藏绵羊原毛检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N0105-92出口绒类检验规程
SN 0331-94出口 畜产品中炭疽杆菌检验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绵羊原毛
从绵羊身上剪下来后,未经分类分级加工的绵羊毛。
3.2 含脂率
绵羊毛中含脂的百分率。
3.3烘干率
绵羊毛检验通过烘箱烘至绝干时重量对原重的百分率。
3.4含水率
绵羊毛在自然状态下所含水分重量对原重的百分率。
3.5 回潮率
绵羊毛所含水分重量对羊毛绝千状态下重量的百分率。
3.6公定含脂率
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对绵羊毛计算公定重量所规定的含脂率。
3.7公定回潮率
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对绵羊毛计算公定重量所规定的回潮率。
3.8公定重量
绵羊毛按公定回潮率.公定含脂率计算的重量。
3.9含杂率
绵羊毛中所含各种杂质(包括肤皮及其他肉眼可见杂质)的百分率,按重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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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T0624-1996
上物市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
舒视号QT976564
出口西藏绵羊原毛检验规程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sheep raw wool for export1997-02-13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7-05-01实施
SN/T0624-1996
本标准是根据GB/T1.1一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的要求,结合西藏绵羊原毛的特点而编写的。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西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玉立、车永义、王仁俊、杰才。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行业标准。第1部分:
1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出口西藏绵羊原毛检验规程
Rules for inspection of sheep raw wool for export本规程规定了西藏绵羊原毛分等分级技术要求。本规程适用于以重量计价出口的西藏绵羊原毛检验。2引用标准
SN/T0624-1996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SN0105—92出口绒类检验规程
SN0331—94出口畜产品中炭杆菌检验方法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绵羊原毛
从绵羊身上剪下来后,未经分类分级加工的绵羊毛。3.2含脂率
绵羊毛中含脂的百分率。此内容来自标准下载网
3.3烘干率
绵羊毛检验通过烘箱烘至绝干时重量对原重的百分率。3.4含水率
绵羊毛在自然状态下所含水分重量对原重的百分率。3.5回潮率
绵羊毛所含水分重量对羊毛绝干状态下重量的百分率。3.6公定含脂率
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对绵羊毛计算公定重量所规定的含脂率。3.7公定回潮率
贸易合同或有关标准对绵羊毛计算公定重量所规定的回潮率。3.8公定重量
绵羊毛按公定回潮率、公定含脂率计算的重量。3.9含杂率
绵羊毛中所含各种杂质(包括肤皮及其他肉眼可见杂质)的百分率,按重量计。3.10疵点毛
3.10.1千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7-02-13批准1997-05-01实施
SN/T0624—1996
受目晒和风、雨的侵蚀,油汗受损,毛纤维遭到破坏的毛。3.10.2死毛
绒毛除鳞片层外,整根毛充满髓质层,纤维脆弱易断,呈枯白色,没有光泽,不易染色,无纺织价值。3.10.3黄色污染毛
受粪、尿、水浸蚀变质的毛。
3.10.4虫蚀毛
遭虫咬断的毛。
3.10.5霉变毛
受潮、受热、发霉变质失去强力和光泽的毛。4取样
4.1批次:同一合同、同一生产批号的原毛作为一个检验批,预验批次不超过10t为宜。4.2准备工作:为测定公定重量使货物中的水分均衡,每批原毛码放于专用库内避免日光照射的位置,存放72h以上,方能取样。
在产地和货物集散地检验,取样、榨包、衡重衔接进行,三者不得有较长时间的间隔。4.3取样用具:密封式样筒(铁皮制)、厚型塑料袋。4.4取样数量:每一个检验批按货物总数的10%取样,每批不得少于5包,每筒或袋取样重量约为500g。
4.5取样方法:过磅后随机拆包,从包深处迅速取样品,取样点宜上下、里外交错,每次取样数量宜少,取样次数宜多,勿使杂质漏失,样品取出后立即装入密封的容器内,排出袋内多余空气,封严袋口或筒口,在不超过4h内衡重。
4.6样品处理
4.6.1水分试样:抽取品质样的同时抽取水分样,从每包中抽取50g(精确到0.01g),在不超过4h内衡重。
4.6.2品质试样:将全部品质样品充分混合后,平铺在工作台上,从正反两面40个不同部位抓取样品250g三份。二份作试验,一份作备样:再从中抓取样品150g三份,二份作疵点毛检验,一份作备样,余下的样品作测定杂质用,另取三份5g试样作含脂试验。注:根据商品不同情况及检验需要变更取样方法或数量。5检验
5.1品质检验
5.1.1绵羊原毛按其天然颜色划分为白色、亚色、黑色三种,见表1。表1
外观特征
毛纤维均为白色
毛纤维的颜色深浅不一
毛纤维均为黑色
5.1.2不同颜色的毛混在一起(指包内),按颜色深的处理。备
包括灰色、奶白、米黄
除黑色和白色以外的颜色
根据原毛的出成率及品质特征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二等为标准等,三等以下为等外,见表2。5.1.3
75%以上
出成率
SN/T0624—1996
品质特征
色泽光亮,手感柔软有弹性
65%~75%(包括65%并小于
75%)
55%~65%(包括55%并小于
55%以下
品质特征不符合规定降至下一等。5.1.4
允许含有少量皮屑和植物质
光泽较差,含较多皮屑和植物质光泽差,品位低,含杂率高
公定回潮率
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贸易合同无规定的,参照SN0105-—92规定执行
根据分等规定制定实物标准。各等实物标准是该等最低线,是确定等级的依据。实物标准每两5.1.5
年更新一次。
5.1.6原毛回潮率最高不得超过15%。5.1.7原毛中不充许混有其他纤维及其杂质。5.2公定重量检验
按照抽样比例逐件过磅,称计毛重(精确到0.25kg),包装材料的皮重精确到0.1kg,每批不得有回皮。按式(1)计算总净重:
W.=(W.-W.)Xn
式中:W.
总净重,kg;
W—总毛重,kg
W.—平均皮重,kg
总包数。
5.3回潮率检验
5.3.1仪器设备:八篮自称烘箱、45cm×25cm白色糖瓷盘、镊子、天平(感量0.01g,0.001g)。(1)
5.3.2试验步骤:当烘箱内温度上升到规定温度时,将样品放入箱内烘干。温度控制在(105土2)℃,烘至恒重称取样重。按式(2)~(4)计算:烘干率(%):
Go= Ga× 100
含水率(%)一
回潮率(%)
式中:G。样品重.g
Ga——样品烘干重,g。
5.4含脂率检验
5.4.1仪器设备:索氏油脂萃取器、烘箱。5.4.2药品试剂:乙醚(分析纯)。G。-Ga
(2)
(3)
(4)
5.4.3试验步骤:取5g试样三份,两份作平行试验,份作备用。将样品分别用滤纸包裹,放入索氏油3
SN/T0624—1996
脂萃取器中(蒸馏瓶预先洗净烘干称重),注入适量乙醚,加热萃取循环10~12次,萃取后,馏出瓶中多余乙醚,将带有浸出物之蒸馏瓶及萃取后毛样,放入105~110℃C烘箱烘至恒重(两次烘后冷却20min称重,两次毛样差不超过0.001g时即认为已达到恒重,用低数值计算)。两个平行试样结果允许差为0.5%。如超过0.5%允许范围,应验第三个试样,以三个试验结果平均之。瓶及瓶中萃取物干重减去瓶干重即为油脂干重。按式(5)计算:含脂率(%):
式中:G——原样品重,g;
Gh——油脂干重.g。
公定重量率(%)=
Ga(1+R)
加公定油脂的公定重量率(%)=G(1+G+R)G
式中:Ga—样品烘干重,g
样品重,gt
G—公定含脂率;
R——公定回潮率。
注:式(7)可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选用。5.5杂质检验
5.5.1手抖法:将试样放在盘或工作台上,用手上下抖动,把其中的杂质抖掉后称重,然后计算。w-W×100.
含杂率(%)=
式中:W—原样重.gi
W-抖后样重.g。
5.5.2水洗法(仲裁法):
(5)
(7)
(8)
5.5.2.1仪器、试剂、用具:八篮自称烘箱、瓷盘、40号网盆(铁皮制)、碳酸钠、中性皂粉、温度计、天平(感量0.01g.0.001g)。
5.5.2.2试验步骤:分别抹去试样中明显的杂质,洗涤四次,第一次用0.8%碳酸钠溶液洗样,第二次用0.5%的中性皂粉溶液洗样,洗液温度45~55℃,洗液约为试样的80倍。第三、四次用清水淋漂洗,水温30~40℃,然后将洗后试样撕松,置于(105士2)℃烘箱中烘干称重,按式(9)进行含杂率计算:含杂率(%)=
式中:A——原样重,g
D-烘干样重,g。
5.5.3仪器除杂法
5.5.3.1仪器、用具:羊毛除杂机、瓷盘、筛子、天平(感量0.01g,0.001g)。(9)
5.5.3.2试验步骤:首先抹出试样中显著杂质,把试样撕成小块,适量送入除杂机内打掉杂质,开松除杂4~5次,然后关闭机器,把储毛笼内的毛取出称重(包括落毛),按式(10)计算含杂率:含杂率(%)= 4-(P+D) ×100
式中:A—原样重,8
P-除杂后样重,g;
D落毛重,g。
注:公定回潮率按照3.7中的规定执行。公定含脂率为1.5%。4
(10)
5.6外观疵点检验
SN/T0624-1996
5.6.1干死毛
5.6.1.1根数法:取3.5g的试样三份,二份作检验用,一份备样。将3.5g试样置于黑绒板上,慢慢将纤维扯松,抹出干死毛,整齐地排列在载玻片上,放在显微投影仪上观察。纤维中髓质达到纤维直径60%以上者称为干死毛。每克纤维干死毛含量按式(11)进行计算:N
式中:m一一干死毛含量,根/g:N-
千死毛总根数,根:
一检验试样重量,g。
(11)
5.6.1.2切片法:将3.5g试样整理成小毛束,用切片器将毛束切成0.2~0.4mm的样品,置于玻璃血上,滴入适量的液体石蜡或甘油,用镊子搅拌均勾。取出适量样品放在载玻片上,盖上盖玻片,在显微投影仪上观察,髓质层达到纤维直径60%以上者为干死毛。每片测1000根,测量2片,以2片求出平均数为其结果,每1000根纤维中干死毛含量按式(12)进行计算:N
1000×100
干死毛率(%)=
式中:N-
一干死毛根数(1000根纤维中)。(12)
5.6.2黄色污染毛、虫蚀毛、霉变毛:将栋得之试样称其总重量,然后铺摊在光线充足处,分别栋出黄色污染毛、虫蚀毛、霉变毛置于不同处,称重计算:黄色污染毛(%)=×100
虫蚀毛(%)三
霉变毛(%)
式中:a——黄色污染毛重量,kg:P-虫蚀毛重量,kg
V-—霉变毛重量,kg
W—试样重量,kg。
5.7炭疽菌检验
5.7.1检验方法:按SN0331-94进行检验。5.8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13)
(14)
(15)
5.8.1标志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号、目的港或口岸、商检编号、批次、净重、毛重、包的顺序号,标志的字迹必须醒目、清晰、持久。
5.8.2包装:机榨包,用麻布或塑料编织袋包裹,外箍铁丝或铁腰子。5.8.3贮存:成包原毛要分批分级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防潮、防火、防虫蚀,不得与其他污染物接触。
5.8.4运输:运输货物要有遮篷,防止雨淋。SN/T0624-1996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1997年7月第一版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1997年7月第一次印刷
书号:155066·2-11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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