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标准号:
SN/T 3832.1-2014
中文名称: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1部分:通用要求
标准类别:商检行业标准(SN)
标准状态:现行
出版语种: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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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
机电产品
企业
分类管理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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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信息
相关单位信息
标准简介
SN/T 3832.1-2014.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export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1范围
SN/T 3832.1规定了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检验监督管理的序、方式和管理要求等。
SN/T 3832.1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2755.1- -2011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1 部分:通用要求
SN/T 2755.2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
SN/T 2755.3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 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
SN/T 2755.4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3号)
3术语和定义
SN/T 2755.1- -2011.SN/T 2755.2.SN/T 2755.3和SN/T 275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电产品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机电产品是指能量产生/转换/传输/测量的设备,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标准内容
SN/T 3832.1—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Class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exporting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14-01-13 发布
2014-08-01 实施
前言
SN/T 3832《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共分为3部分:第1部分:通用要求;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第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本部分为SN/T 3832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楼健松、李军、毛立、高英姿、孙逊、邵翊。
1 范围
SN/T 3832.1—2014
SN/T 3832的本部分规定了出口机电产品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分类、产品风险分级、检验监督管理的程序、方式和管理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机电产品企业的分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2755.1-2011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SN/T 2755.2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2部分:企业分类基本要求
SN/T 2755.3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3部分:产品风险分级基本要求
SN/T 2755.4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 第4部分:检验监管方式基本要求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3号)
3 术语和定义
SN/T 2755.1-2011、SN/T 2755.2、SN/T 2755.3和SN/T 2755.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电产品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机电产品是指能量产生/转换/传输/测量的设备,一般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4 总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本部分的要求,对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包括:
a) 进行企业分类;
b) 进行机电产品风险分级;
c) 根据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等级确定出口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方式并对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d) 对企业类别、机电产品风险等级和检验监管方式实施动态调整;
e) 建立企业分类管理档案;
f) 实施工作质量检查等必要的督查措施。
5 企业分类
5.1 总则
5.1.1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信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质量状况,确定分类评定要素及其对应的评定要点,对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评定,对分类评定的结果进行审核并告知企业。
5.1.2 企业的分类评定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给予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随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后的有效期应自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
5.1.3 首次出口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三类企业管理。一类、四类企业的分类评定结果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
5.2 分类评定要素
5.2.1 分类评定要素可按照对机电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性要素和重要性要素,并至少应包括:
a) 企业信用情况;
b) 企业生产条件;
c) 企业检测能力;
d) 企业人员素质;
e) 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
f) 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
g) 企业产品追溯能力;
h)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
i) 检验检疫机构检出企业出口产品不合格情况;
j) 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
5.2.2 企业信用情况:对应的评定要点包括:遵纪守法情况、履行承诺情况、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其他社会评价情况等。
5.2.3 企业生产条件:对应的评定要点包括:生产所需硬件情况、生产设备维护情况、其他基础设施情况等。
5.2.4 企业检测能力:对应的评定要点包括:企业检测设备能力、检测标准和方法、半成品检测能力、成品检验能力、实验室认可情况等。
5.2.5 企业人员素质:对应的评定要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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